_一元钱官司_现象透析_钟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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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官司0现象透析

钟咏民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文章对/一元钱官司0所带来的一些社会现象进行评析,关注的是这一现象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以及它所反映出的公众在法律观念上存在着的一些误区。

=关键词>人格尊严;诉讼成本;法律惩戒;民族株连

=中图分类号>D920.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303(2002)02-0061-03 An Analysis of the One Yuan Lawsuit Phenomenon

ZHONG Yong-ming

(Yunnan University,Kunming,Yunnan Province,Post Code:650091)

Abstract:B y evaluating the social phenomenon brought aboutby the one yuan lawsuits,this article holds that this Phenomenon has certain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and that it is a refle x of the misunderstanding existing in the legal vie w of the public.

Key words:Personal integrity;Costs of litigation;Legal punishment;Nation implication

近年来,索赔一元钱的官司时有所闻,比如律师状告电信公司乱收费,索赔一元;某名人告媒体,索赔一元钱等等,此类官司大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今年三月,一位名叫马克的美国青年在深圳的公共汽车上非礼中国少妇郭某,引起舆论哗然。受侮辱的郭某表示要将马克送上法庭,提出索赔一元钱。当公民权益受到侵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既说明法律意识得到推广和普及,也体现了一种勇气,一种文明和理智的态度。不过,为一元钱官司上法庭有必要吗?仅仅索赔一元钱合适吗?有些人只是为了/讨个说法0而诉诸法律,诉讼中放弃了有可能得到的或者按法律规定本该得到的更多的利益,仅象征性地主张/一元钱0的赔偿或补偿,以争取在/道义上0的胜诉。这一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否也反映出公众在法律观念上存在着一些误区呢?对此现象,大众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一、尊严是否比钱更重要

为了索赔一元钱去打官司,表面上看,的确费时费力,就算官司打赢了,好像有些得不偿失。但近两年来,各地法院相继受理了一批损害赔偿金额为一元钱的官司,与前几年相比,此类案件明显增加,而且呈现出继续上升的趋势,几乎所有打此类官司的人都说:不是为钱打官司,只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公道,要个说法。

俗话说:/人争一口气,鸟争一口食。0的确,倘若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的话,一元钱的官司虽然得不偿失,但只要官司打赢了,就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而人的尊严有时是无法用金钱来衡定的。¹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可见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也显示出公民更加看重精神方面的公正和平等。也就是说/一元钱官司0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也反映了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任,只有每一个公民都信任国家的法律,都相信法律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对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主持正义充满了信心,法治的观念才能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的权威也才能得到尊重。所以,/一元钱官司0虽然微不足道,但它背后所反映的却是我们这个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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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卷第2期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Vol.15No.2 2002年11月JOURNAL OF WE NSHAN TE AC HERS C OLLEGE Nov.2002 X收稿日期:2002-07-10

作者简介:钟咏民(1969-),云南文山人,法学硕士,云南大学讲师。

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在百姓心中权威地位的攀升。

但是,既然是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害,有凭有据,为什么当事人不理直气壮地足额索赔呢?这种对法律权利的价值判断与我国的伦理文化传统是有关联的。我国伦理文化传统把道义上的同情和支持看得比利益上的获得更为重要。从相关案件看,其中的当事人选择以/一元钱0的补偿方式来了结法律纠纷的做法,显然更看重道义的力量和意义。对他们而言,获得道义上的同情和支持,就维护了其所主张的权利,º就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也就达到了打官司的目的:要理不要钱。

二、/一元钱官司0是否在浪费社会资源

打官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得核算成本,趋利避害,为了一元钱,却要交很多诉讼费、律师费、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花费高额的诉讼成本。»尽管诉讼请求只有一元钱,但是官司打起来,调查、取证、开庭,,一样程序也不能少,一场官司打下来,也得几个月的时间,对大多数人来说,这是令人生畏的苦差;对法院来说,/一元钱官司0有点像烫嘴的山芋)))不受理的话,违背法理,若受理的话,成本又太高。对此类诉讼,我认为应一分为二:对一些公益诉讼往往诉讼标的较小,尽管索赔数额少,但其意义却绝非一元钱能代表的。过去,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传统和国情,一些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意识少之又少。可喜的是,近年来一些公民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当他们认为自己被侵权时,不管对方是垄断行业的大公司,还是权重一方的国家部委,他们都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提起诉讼,依法行使权利,虽然结果不同,但他们的行为本身却具有深远的意义。¼大多/一元钱官司0所指向的都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些现象长期侵犯着人们的正当权益,通过这种官司可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让更多的人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思索,对商家或有关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正是有了这些/一元钱官司0,多年来人们已交惯的煤气开户费、每月电话维修费、机场入厕费等才逐渐被取消,这都表明一元钱官司的社会意义是勿庸置疑的。它反映了一种为争取正当权益的较真精神,有了它社会才会逐步走上法治轨道。½这些案件启发、教育了大众,告诉他们要敢于向不公正的行为挑战,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另一些/一元钱官司0,有的只是当事人滥用诉权,不当地使用自己的权利;有的是当事人利用舆论和媒体来炒作自己,想通过法律来/作秀0。本来,法院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它是为了支持社会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根本上说,无论案件的标的物是大还是小,在法官面前都是平等的。但是,目前/一元钱官司0被一些当事人为追求炒作而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因此,我个人认为,对前者)))公益诉讼应该鼓励,而对后者,在舆论宣传和社会认识上应该加以正确的引导,法院也要以严肃、认真的法律精神来处理,公正地做出判决。¾

另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元钱,这既是一种理智的,也是一种无奈的行为。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对精神赔偿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6的司法解释中,对精神赔偿进行了明确的限定,除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外,其他侵权行为,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精神赔偿。而对于赔偿的数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法院来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事人提出精神赔偿一元钱,就多少带了点无奈的色彩。但它毕竟说明,我国公民对于精神损害正日渐重视起来。而公民理智地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代表着一种社会的进步。¿

三、打/一元钱官司0是否可取

近年来见诸于新闻媒体的许多/一元钱官司0都曾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讨论和认识,在民众中正在逐步树立/法律至上,权利至上0的观念,这对于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集权历史的国家来说的确是巨大的进步。但如单从效果来看,仅仅象征性地索赔一元钱,能有效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者不法行为的作用吗?从马克被迫向郭某道歉时那副满不在乎的模样,我们不难想像,如果他被法院判决向郭某赔偿一元钱,他将被/鼓舞0得何等骄横与嚣张。À毕竟法律不是象征性的摆设,如果打官司的结果是让法庭判决败诉者赔礼道歉,外加赔偿区区一元钱,则很可能在事实上大大削弱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功能,甚至会影响法律应有的威严。当然,法律的惩戒不仅仅表现为让过错方承受经济上的损失,还表现为让过错方感到/理亏0,同时,由于人在法律和道德素质上的差异,对一些过错方来说,让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承受经济上的损失越大,法律所起的惩戒作用就越大;而对另一些过错方来说,让其认识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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