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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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总结

一、预提所得税:

首先分清是否为预提所得税,然后分清是否为协定国(协定国的预提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二、预提所得税之外的其他劳务所得:要分清是否在12个月内(预提所得税除外)连续工作是否满6个月(协定国未满6个月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协定国无论时间长短,均要交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1.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法定税率为20%,优惠税率10%,如果双边协定中规定了低于优惠税率的,可以按双边协定执行

2.国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对方不来华,不涉及专有技术,在国内也没有机构,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所得税?

如果该项目策划不涉及特许权使用,且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代扣所得税

3.国外企业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税法规定按10%征税,但是税收协定中规定税率为5%,可不可以执行?

可以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4.境外公司派人过来,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境内企业需要为境外公司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吗?

主管税务机关首先会根据实际合同进行判断,即看是否涉及特许权使用费。(1)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2)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则要看是否为协定国:a.如果是协定国,根据在境

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若12个月内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达到这个期限的需要按协定国协议,根据合同金额*

核定利润率*税率,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在6个月以内的,则不需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b.如果是非协定国,则跟在境内工作时间没有关系,都需要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的那些所得需要征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1.境外的咨询公司,派人来华提供服务,从事联络客户、资金,写书面材料等服务,对外付汇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1)如果是协定国,根据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凡连续在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6个月的境外企业、个人或支付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局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从事的劳务活动时间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如果是非协定国,则跟在境内工作时间没有关系,需要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两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外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的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适用税率为25%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纳所得税按经费支出换算公式?

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5%)*核定利润率*税率

4.外资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目前还处于筹建期,按照过渡期政策规定, 2008年是免二减三的第一年,把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

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征收,按照什么税率征收?

不免(租金收入不是正常生产经营性收入)。税率为25%

5.常驻代表机构有几种方式?

(1)按实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再减去税金,计算出利润乘以25%征收所得税。这种方法下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计算的方法一样。

(2)核定征收:按照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额。(3)按照经费支出计算征税: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应税收入和所得。

6.企业为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有哪些?(1)海运、空运行业的核定利润率为5%

(2)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的核定利润率为10%

(3)设计劳务的核定利润率为15%

(4)外国企业受聘管理、从事咨询业务的核定利润率为20% 《关于2008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外资企业再投资开办的外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5年的期限是从什么时点开始计算?投资到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从投资方投入资金到位之日开始计算5年期限;投资开办新的外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2.外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是否确认收入?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境外企业派人来华,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需要为对方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吗?

如果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的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协定国按协定税率计算,非协定国按10%计算。如果不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合同进行判断。首先判断这两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根据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12个月内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的,根据合同金额*核定利润率*税率,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非协定国,则跟在境内工作时间没有关系,都需要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协定税率只针对预提所得税而言才有效,提供劳务或者技术咨询服务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外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后,在10

年内转为了内资企业,政策中有什么规定?

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以外,应当

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外资企业动迁补偿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搬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搬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中外合资企业发生的长期借款对于外方做担保所发生的担保费是否需要预提所得税?

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

7.外资企业给员工交的工伤及生育险可以直接扣除吗?

2008年以前不可以,需要列入福利费中。2008年1月1日以后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以按标准直接扣除。

8.外资企业,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吗?

冲减开办费。若仍有余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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