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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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