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船舶压载水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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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问题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与本土生物争夺食物及生存空间 吞噬本土物种
改变息栖环境
改变环境状态 (例如减少水的清洁度) 改变食物链及整个生态结构
取代本土生物, 减少本土生物多样性,甚至造成本 土生物的灭绝
对经济的影响(斑马贝例子) 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毒双鞭甲藻)
举例
1997年3月,MEPC通过了压载水指南的修 正案,这一修正案于1997年11月在IMO 20 届大会上获得通过,大会以A.868(20) 号决议颁布了新的指南:“关于控制和管 理压载水以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迁移 的指南”。随后,MEPC压载水工作组一直 致力于压载水管理强制性国际规则的制定。
澳大利亚 从1999年5月开始,澳大利亚检疫和检查局 (AQIS)对跨赤道航行到澳大利亚港口的船舶压 载水记录和报告实行强制规定;从2001年7月1日 AQIS对船舶实施强制压载水管理,禁止来自澳大 利亚12海里领海以外的船舶向澳大利亚领海排放 “高风险”压载水。只有在海上使用批准的方法 更换了压载水的船舶在澳大利亚水域排放压载水 是允许的。但同时要求船舶必须持有压载水记录 簿并保存所有的压载水记录,并在港口国检查官 要求时出示该记录簿。
美国NISA的制定:
1996年10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限制外 来物种侵害法1996》(NISA1996)。 规定: ①来自美国的专属经济区以外的船舶,应该进行海上 压载水更换,或者采用美国政府满意的化学的、物 理的方法处理压载水。目前,对该规定的履行是自 愿的。但是,如果自愿履行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无需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该规定将成为强制性的; ②强制要求所有到港船舶必须递交关于更换压载水的 精确船位和更换程度的报告。(探测仪器,杜绝欺 骗行为。) ③NISA明确表示,如果更换压载水对船舶的安全构成 威胁,船长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拒绝进行该操 作。(证据,诚信。)
二、控制船舶压载水污染的国际立法
防止船舶压载水危害的国际立法过程:
1973年,IMO大会首次提出船舶压载水问题, 特别是与有害病原体迁移有关的问题,大会通过 了一项决议,指出:“船舶压载水中有可能含有 流行病病菌,这些压载水在它国排放可能导致该 流行病在它国蔓延。” 1991年,IMO(MEPC)通过了其50(31)号决 议,即“防止由船舶压载水及其沉淀物引进有害 物种及病原体的指南”。 1993年,IMO大会以A.774(8)号决议通过了以 1991年指南为基础的“防止通过船舶压载水及其 沉淀物引进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该指南 比前者效力更高。
全球压载水项目宣传片
1、不同水域的物种存在差异 温度、盐度等环境因子,物种、种群分布 等复杂因素,在世界范围内是不均匀的, 有的甚至存在着严格的地域界线; 致人生病的病原体是人类生理活动的产物, 具有严格的地域流行特点。
2、任何水域生态系统中的生物种群是自然 界长期演替、进化形成的,外来生物的加 入,经常会使原来处于稳定状态的生态系 统发生变化(在一个海域不是污染物,进 入另一个海域可能成为污染物)。 3、造成污染的三种情况:外来生物缺少天 敌,繁衍迅速,造成生态破坏;有毒甲藻 产生毒素;霍乱弧菌。(例)
2002年,MEPC 47届会议审核了《国际船舶 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和控制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草案内容。 在48届会议上,MEPC建议IMO理事会在2004 年早期召开外交大会,以通过该草案。
例 1:
199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向IMO提交 的一份报告指出,原生长在美国大西洋沿 岸的一种浮游动物(栉水母)由船舶压载 水传播到黑海水域后,由于生长环境适宜, 又没有天敌,很快成为优势种群,与经济 鱼类---缇鱼争食饵料,致使缇鱼捕获量锐 减,年损失在10亿美元以上。
电影片段1 电影片段2
例 2: 1990年,澳大利亚政府向IMO提交的一份报告 指出,该国东南面的塔斯曼海域,由船舶压载水 的排放带来了原来没有的3种有毒甲藻,这些甲 藻繁殖很快并产生毒素,经过软体动物贝类的积 累,最终致使人类食用者患神经麻痹性贝类中毒 症,已有多起中毒事件的发生。 例 3: 1991年,秘鲁太平洋沿岸爆发的流行性霍乱, 据分析是由船舶压载水携入的属亚洲型的霍乱弧 菌所致。
按要求所有从国际水域到达澳大利亚船 舶应在进入澳大利亚水域前12-48小时,通 过船舶代理向AQIS提交“到达前检疫报告 (QPAR)”,其中包括所实施的压载水管 理程序。对于不提交QPAR的船舶,AQIS不 发给船舶正式的检疫结关证明而且额外加 收AQIS费。如果没有来自AQIS的书面允许, 来自国际航线的船舶不允许排放压载水。 如果来自国际航线船舶压载水排放的细节 和意图发生改变,船舶必须在排放前提交 修改的QPAR并获得AQIS的批准。
第三讲 船舶压载水污染
一、船舶压载水污染概述 二、控制船舶压载水污染的国际立法 三、控制船舶压载水污染的措施
压载水污染
传统意义上的压载水污染 散装油类、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压载 水污染。(货物残留) (MARPOL73/78附则Ⅰ、Ⅱ) 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污染 船舶压载水作为媒介传播外来生物 和病原体,造成水域生态、渔业资源的 破坏以及公众健康的损害。 (BWM CONVENTION 2004)
源自文库 世界环保基金(GEF)认定海洋面临的四大威胁
外来生物的入侵性传播 陆上排放对海洋的污染 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利用 海洋栖息环境的破坏
一、船舶压载水污染概述
外来水生生物和病原体污染物的定义: 指由船舶压载水作为媒介,进入港口国水 域存活并繁殖,造成或潜在造成生态和生物资 源的破坏、公众健康损害以及防碍水域的其他 合法利用的非本地生的外来生物和病原体。
2004年2月13日,IMO在伦敦召开成员国外交 大会通过了该公约,并于6月1日开放供各国 批准正式接受。截止2013年5月31日,有 36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约占世界商船总 吨位的29.07%,尚没有达到生效条件。 但据估计,公约有可能会在2014年左右达 到生效条件,12个月后(即2015年左右) 生效。(巴拿马即将加入) (压载水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占世界商船总吨 位比例35%的30个国家批准后12个月生效。 我国尚未加入压载水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