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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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各科对每例死亡病例必须进行详细讨论,总结经验、吸取

教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2、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

有病理报告后二周内进行。

3、死亡病例讨论必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主持,全体医师和护士长参加。

4、主管医师汇报病史;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

陈述死因;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分析死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副主任、主任医师重点对诊断、治疗、死因和存在的不足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讨论情况记入专设的《死亡病例讨论本》中,要求有完整

的死亡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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