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互换和交易策略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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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

一、利率互换简介

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 IRS),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名义本金,在合同期指定的一系列特定日期按照不同的计息方式交换利息的交易。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互换,在一系列指定日期,一方须支付浮动利率,另一方则支付固定利率。而在实际结算时,双方只用交付差额,比如在某一指定日期,浮动利率大于固定利率,那么支付浮动利率的交易方支付(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名义本金。

利率互换的基本原理是基于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是指:由于筹资者信用等级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对于不同金融工具使用的熟练程度不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不同等原因,在筹资成本上存在着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的存在使筹资者能够达成相互协议,在各自领域各展所长,然后相互交换债务,从而达到降低筹资成本或对冲利率风险的目的。

例如:A公司是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大型公司,其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7%,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4%;B公司是信用评级为BBB的中小型公司,它的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8.5%,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7%。

表1:A公司与B公司固定、浮动融资利率利差

从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固定利率融资还是浮动利率融资,A公司都拥有绝

对优势,但B公司在浮动利率融资上具有比较优势。现假设A公司需要浮动利率资金,B公司需要固定利率资金,双方都需要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并通过利率互换将这种优势转会化为实际经济利益。因此,A公司按7%的固定利率筹措资金,B公司按LIBOR+0.7%的浮动利率筹措资金然后进行利率互换。于是A 和B达成如下互换协议:

图1:A公司与B公司利率互换示意图

即A向B支付LIBOR-0.2%的利率,B向A支付7.1%的利率以达成该利率互换协议。在此协议下,B的融资成本为

7.1%+LIBOR+0.7%-(LIBOR-0.2%)=8%,低于其本身8.5%的成本;A的融资成本为LIBOR-0.2%+7%-7.1%=LIBOR-0.3%,低于其LIBOR+0.4%的成本。由此给双方都带来了额外收益。

而人民币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他通知》)。

目前人民币利率互换浮动端参考利率包括以下三类:

1、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以7天回购定盘利率(FR007 )为基准。利率互换期限包括1-3个月、6个月、9个月、1-7年、10 年。

2、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以隔夜SHIBOR(O/N SHIBOR)、1周SHIBOR(1W SHIBOR)、3个月SHIBOR(3M SHIBOR)作为基准。O/N SHIBOR利率互换期限包括7天、14天、1-3个月、6个月、9个月、

1-3年;1W SHIBOR利率互换期限包括3个月、6个月、9个月、1-5年;3M SHIBOR利率互换期限包括6个月、9个月、1-10年。

3、央行参考利率。基准包括1年定存、1年贷款等。1年定存、1年贷款利率互换期限包括2-10年。

图2:利率互换交易系统页面

不同参考利率的互换协议在结算频率、计息方式、流动性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区别,具体区别如表2所示。

表2:各参考利率互换协议对比

二、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发展历史

我国的利率互换市场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较快,市场基础环境已经初步建成。

1、市场准入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我国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正式开始。随后,国家开发银行与光大银行完成了首笔50 亿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人民币利率互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利率互换正式全面推开。通知明确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利率互换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利率互换交易。

2、机制建设

2007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引导市场成员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为市场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08 年,利率互换试点放开后,《关于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相继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的法规制度,改善了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的外部环境。2012年4月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利率互换电子化交易确认和冲销业务,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利率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同年5 月21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市场推出SHIBOR利率互换定盘、收盘曲线,为利率互换的准确定价奠定基础。为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利率互换交易需求,提高市场的标准化程度和透明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4 年2月18日推出了基于双边授信的撮合交易平台X-swap交易机制。同时,为促进场外金融衍

生产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随后发布《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并于2014年7月正式实施。

3、基准利率培育

外汇交易中心为建立以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为核心的市场利率体系,在2007 年发布了《关于开展以SHIBOR为基准的票据业务、利率互换报价的通知》,指导货币市场产品定价。2008年,利率互换试点全面放开的同时明确规定,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2009年初,为进一步确立SHIBOR的基准利率地位,交易中心对以SHIBOR 为基准的利率互换报价品种进行调整,删减O /N SHIBOR和1W SHIBOR 的中长期报价品种,增加3M SHIBOR基准互换报价品种,优化了以SHIBOR为基准的利率互换报价品种。2012年5月,为进一步发挥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作用,完善以SHIBOR 为基准的利率互换报价品种,交易中心将以SHIBOR为基准的利率互换报价品种调整为19个。十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利率波幅增大的时代背景下,在政策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下,国内互换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均取得大幅发展。

三、国内利率互换市场发展现状

1、国内利率互换投资者不断增多

根据银发【2008】18号文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利率互换交易,非金融机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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