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政策与法规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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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 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其复 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 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填写《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 字样。持证人凭此《申请导游登记表》到《中国旅游 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 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作废 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 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 补办导游证。
▪ 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 公告。
6. 2导游人员资格
▪ 6.2.1导游资格证 ▪ 6.2.2导游证 ▪ 6.2.2.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 ▪ 6.2.2.4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和期限、程序
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 作废。其他变更需更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 游证可继续使用。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 6.2.3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 ▪ 6.2.3.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联系 ▪ 6.2.3.2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 性质不同 ▪ 领取程序不同 ▪ 作用不同 ▪ 期限不同
▪ 6.3导游人员管理
▪ 6.3.1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 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
第6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6.1.2导游人员的分类 ▪ 6.1.2.1按业务范围划分 ▪ 6.1.2.2按导游人员的隶属关系划分 ▪ 6.1.2.3.按导游人员的使用语言划分 ▪ 6.1.2.4.按导游人员的技术等级划分
导游证版式。导游证实 行统一版式。新版导游 证(2002年版)为IC卡 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 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 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 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 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 (CHINA TOUR GUIDE) "、导游证等级、编号、 姓名、语种等项目,中 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 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 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 分:初级为灰色、中级 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 色、特级为金黄色;背 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 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 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 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 6.5.1.2 享有履行职务权
▪ 《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 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 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 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 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 6.5.1.3享有获得救济权
▪ 救济权主要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诉 讼权。
6Hale Waihona Puke 5.2 导游人员的义务▪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 职业技能
▪ 第八条 必须取得导游证并在导游活动中佩戴导 游证
▪ 第九条 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案例解析1
▪ ⑴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导 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 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 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 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 员应尽的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持证人原导游证作废,须办理变更、换发手 续。
导游证遗失、补发: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一)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
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 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 行程。 (二)申请补发导游证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
案例1
▪ 2009年5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 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 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 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 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 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 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 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 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 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 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 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 第十三条 按照接待计划接待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 第十二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 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 习惯
▪ 第十四条 应注意旅游者的人身财物的安全 ▪ 第十五条 不得兜售任何物品和向旅游者索要小
费
▪ 第十六条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对 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相应分值外, 还应根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 6.3.2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 年审三种。
▪ 6.4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6.5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
▪ 6.5.1导游人员的权利 ▪ 6.5.1.1享有人身自由权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导
▪ 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 公告。
6. 2导游人员资格
▪ 6.2.1导游资格证 ▪ 6.2.2导游证 ▪ 6.2.2.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 ▪ 6.2.2.4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和期限、程序
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 作废。其他变更需更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 游证可继续使用。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 6.2.3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 ▪ 6.2.3.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联系 ▪ 6.2.3.2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 性质不同 ▪ 领取程序不同 ▪ 作用不同 ▪ 期限不同
▪ 6.3导游人员管理
▪ 6.3.1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 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
第6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6.1.2导游人员的分类 ▪ 6.1.2.1按业务范围划分 ▪ 6.1.2.2按导游人员的隶属关系划分 ▪ 6.1.2.3.按导游人员的使用语言划分 ▪ 6.1.2.4.按导游人员的技术等级划分
导游证版式。导游证实 行统一版式。新版导游 证(2002年版)为IC卡 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 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 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 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 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 (CHINA TOUR GUIDE) "、导游证等级、编号、 姓名、语种等项目,中 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 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 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 分:初级为灰色、中级 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 色、特级为金黄色;背 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 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 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 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 6.5.1.2 享有履行职务权
▪ 《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 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 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 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 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 6.5.1.3享有获得救济权
▪ 救济权主要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诉 讼权。
6Hale Waihona Puke 5.2 导游人员的义务▪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 职业技能
▪ 第八条 必须取得导游证并在导游活动中佩戴导 游证
▪ 第九条 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案例解析1
▪ ⑴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导 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 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 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 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 员应尽的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持证人原导游证作废,须办理变更、换发手 续。
导游证遗失、补发: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一)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
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 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 行程。 (二)申请补发导游证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
案例1
▪ 2009年5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 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 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 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 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 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 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 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 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 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 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 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 第十三条 按照接待计划接待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 第十二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 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 习惯
▪ 第十四条 应注意旅游者的人身财物的安全 ▪ 第十五条 不得兜售任何物品和向旅游者索要小
费
▪ 第十六条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对 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相应分值外, 还应根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 6.3.2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 年审三种。
▪ 6.4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6.5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
▪ 6.5.1导游人员的权利 ▪ 6.5.1.1享有人身自由权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