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饶府字[2009]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监督管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负责组建和协调管理上饶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程项目建设的信息公开与发布。

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收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接受电子监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一节招标

第五条符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同意。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关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追加工程或附属小型建设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国有资金达到《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

(四)肢解建设工程项目的。

第六条市本级、信州区、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开发区符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县(市)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没有建立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县(市),符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上饶日报》或省级以上媒体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得收取发布公告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

第九条依法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造价(概算)等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监察机关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监察机关提供经项目法人签署的建设工程廉政承诺书和项目建设单位成立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名单(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要求招标人纠正。

第十一条推行网上不记名方式投标报名及出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逐步推行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以法定的资质等级作为报名准入条件,不得以行业或地区为由、或提高资质等级或设定多项资质,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前、超过规定标准交纳保证金、信用金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工程预算定额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概算,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预算价进行合理下浮。招标人的工程预算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在开标前15天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特殊情况确需以暂定形式确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或价格的,施工过程中要通过询价,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中介活动。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一)无证、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中介业务的;

(二)违规向他人转让中介业务的;

(三)违反规程、规范操作的;

(四)聘用无证人员从事中介业务的;

(五)中介档案资料不完备,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