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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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一,背景

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少年时代就受到家庭的法学熏陶。在大学学习法律期间,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受康德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大学毕业后,尤其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的后期,由于工作关系,使他曾经遇到了一系需要说明的法律问题:出版自由、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地区农民的贫困,等等。当时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受到黑格尔法哲学的支配,认为法是“理性”或“理念”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在这种法观念的影响下,尽管马克思想努力用他自己的知识来说明这一系列问题,但又总是回答的不满意。马克思遇到的这一障碍使他逐渐到自己从黑格尔那里接受过来的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与客观现实生活大相径庭,看到黑格尔国家和法的观点同社会现实的矛盾。推动马克思去注意被以往法律思想家所轻视的经济问题,并且以此来说明国家、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而要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进行自我批判,即对深入他内心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必须同黑格尔法哲学彻底决裂,清除寻求法的真理的巨大思想障碍。《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问世的。

1843年夏天,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的手稿当时没有正式发表,直到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才第一次用原文(德文)并冠以现在的书名正式发表。不久以后.即1843年至1844年初,马克思又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这篇文章发表在《德法年鉴》。

那么,《黑格尔法哲学》主要观点是什么呢?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宇宙精神的表现,是决定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创造性因素。由此出发,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归属于国家的概念领域。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的。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观点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作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西。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明确作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马克思还指出,国家不可能超越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

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三个理论内涵

(一)马克思揭示出人是人最高的本质

人的本质是什么?个人观点:人的本质即人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自由或者权利、或者说是人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美好事物。我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我们组成员的认同,不知道在座的其他组同学是怎么看待的。马克思是从对宗教的批判出发揭示人的本质的,正如文章开头所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费尔巴哈认为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外化,是人把自己的类本质、把人类的优点集合起来,使之对象化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这就是上帝;因而上帝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人的本质人因为理性的迷误,反过来把自己的本质看成是上帝的本质。因而对宗教的批判就归结为把人的本质归还给人。马克思显然继承了这一观点,他说,“一个人如果想在天国这一幻想的现实中寻找超人,而找到的

只是他自身的反映,他就再也不想在他正在寻找和应当寻找自己的真实性的地方,只去寻找他自身的影象。只去寻找非人了。”(第一页第二段最后)但是,马克思显然没有停留在这一观点上,他在导言里面指出了人之所以去宗教里面去寻找自己本质的原因,或者说他指出了宗教产生的根源。那就是,“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象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第2页第2段)因此,在这一部分最后,马克思得出这样的结论:“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很显然,我们读者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应该怎样实现实现自己的本质呢?人怎么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人呢?那就是要批判现存的使人不成为人的制度,批判把人不当作人的法和国家,使人成为国家和法的主人,才能实现自我。这就是马克思在后面所阐述的要达到的人类解放。

(二)人类的解放或者彻底的革命需要彻底的理论来指导

在以下两页的篇幅里,马克思描述了德国的现状:比如,这是一幅什么景象呵!社会无止境地继续分成各色人等,这些心胸狭窄、心地不良、粗鲁平庸之辈处于互相对立的状态,这些人正因为相互采取暧昧的猜疑的态度而被自己的统治者一律——虽然形式有所不同——视为特予恩准的存在物。甚至他们还必须承认和首肯自己之被支配、被统治、被占有全是上天的恩准!而另一方面,是那些统治者本人,他们的身价与他们的人数则成反比!(第4页第4段)描述现状后,马克思自然表露了他的肺腑之言,他说,向德国制度开火!一定要开火!这种制度虽然低于历史水平,低于任何批判,但依然是批判的对象,正像一个低于做人的水平的罪犯,依然是刽子手的对象一样。说出这样的话,并不是马克思头脑的激情,而是他激情的头脑!

虽然德国历史现状低于当代其他政治国家水平,但是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却异常的发达,正如文中所言,“正像古代各民族是在想象中、在神话中经历了自己的史前时期一样,我们德国人在思想中、在哲学中经历了自己的未来的历史。我们是当代的哲学同时代人,而不是当代的历史同时代人。德国的哲学是德国历史在观念上的延续。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al pari]上的德国历史。”

马克思随后提出,不仅批判这种现存制度,而且同时还要批判这种制度的抽象继续。既然,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与现代文明保持同步,那么还为什么还要批判它呢?马克思随后给出了答案,因为他们观念上的制度就具有时他们现实的制度的直接否定,而他们观念上的制度的直接实现,他们在观察邻近各国的生活的时候几乎就经历过了。(第7页最后一段)以及,,如果德国国家制度的现状表现了旧制度的完成,即表现了现代国家机体中这个肉中刺的完成,那么德国的国家学说的现状就表现了现代国家的未宗成,表现了现代国家的机体本身的缺陷。这样,我们就很明了,因为德国的这种观念上的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在其他国家已被实践证明存在缺陷,因而应受到批判,何况这种理论本身高于德国现实,不能满足德国现实的需要。

那么德国需要什么样的理论呢?什么样的理论才能指导德国人获得彻底的解放,把德国提高到现代各国的正常水准呢?

马克思也给出了答案,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ad hominem]。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德国理论的彻底性从而其实践能力的明证就是:德国理论是从坚决积极废除宗教出发的。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第9页最后一段)意思就是说,德国现在所需要的理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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