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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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

居住检察报告背景居所监视是一种用于监控和保护居住区域安全的技术手段。

居住区域的安全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居住区域的安全,居所监视成为一种常见的安全措施。

本报告将对居住检察的背景、分析、结果和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分析1. 居住区域的安全问题居住区域的安全问题是城市管理和社区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住区域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犯罪行为、火灾、意外事故等不安全因素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威胁。

因此,采取措施保障居住区域的安全势在必行。

2. 居所监视的作用居所监视作为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居住区域的安全性。

它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门禁系统、报警器等设备,对居住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居所监视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提高居住区域的安全水平。

3. 居所监视的优势和劣势居所监视的优势在于它可以提供实时的监控和报警功能,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问题。

它可以记录居住区域的活动情况,为破案提供线索。

此外,居所监视还可以提高居民的安全感,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然而,居所监视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居所监视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其次,居所监视需要大量的设备和人力投入,成本较高。

此外,居所监视的有效性也受到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限制。

4. 居住检察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居住检察在一些城市和社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居住检察的覆盖范围有限,无法满足所有居住区域的安全需求。

其次,一些居住区域的居所监视设备老化,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

此外,居住检察的管理和维护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结果1. 居住检察的效果经过调查和分析,居住检察在提高居住区域的安全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居住区域的犯罪率和事故率有所下降。

居住检察的设备和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问题,提高了居民的安全感。

2. 居住检察存在的问题尽管居住检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居住检察的覆盖范围有限,仍有一些居住区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和保障。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此次修改在1996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监视居住的范围,同时增加了仅适用于“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与此同时,2012年刑诉法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为一种羁押替代措施。

随着2012年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已经日趋健全,但其实际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革除原有的弊端?其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何种障碍?其适用机制应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况,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该制度就已进行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解决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如何适用的问题,并未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配合特定类型案件侦查的强制措施。

另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但从监视居住的特点和执行情况来看,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更加严厉。

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监督机制缺失以及司法实践误用滥用等原因,未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误用甚至扭曲适用致使整个监视居住制度呈现了羁押化或变相羁押化的适用趋势,由此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措施存在必要性的质疑和争论。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该制度较96年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改进,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2012年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至第七十七条可以发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明显严格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监视居住的独立地位。

工作心得:监视居住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思考

工作心得:监视居住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思考

工作心得:监视居住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思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了大幅改动,首次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由于目前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配套的法律、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对具体问题的理解适用不一。

就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如何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等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如何及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的问题为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制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程序,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但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及时获取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获取信息后由什么部门监督、通过什么途径监督等问题法律并未明确。

(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出现错案适用国家赔偿的问题鉴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性,为进一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这也反映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身限制性强,类似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拘留、逮捕错案,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那么,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出现的错案是否需要进行国家赔偿?二、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一)及时获取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等信息的权力。

已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随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情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初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初探

关 执 行 。由此 可 以看 出 , 民法 院 、 民 检察 院和 公 安 人 人
机关 都 有权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犯罪 嫌 疑 人 、被告 人 决 定 监
视居 住 ; 对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 人 的 监 视 居 住无 论 是 由哪
个机 关 决定 的 . 都必 须 交 由公 民检 察 院 对 指定 居所 监 视 居 住
全 犯 罪 、 怖 活 动 犯 罪 、 别 重 大贿 赂 犯 罪 , 住 处 执 恐 特 在
行 可 能 有碍 侦 查 的 . 以采 取 指 定 居 所监 视 居 住 . 是 可 这 指 定 居 所监 视 居 住 主 要 针对 的情 形 。指定 居 所 监 视 居
住 不 仅 是保 障刑 事 诉 讼 的需 要 .也 必 然 涉及 错 误 决 定 和执 行 的 国家 赔 偿 及 审 判后 的刑 期 折抵 等 问题 ,明 确 其 适 用 的 案件 范 围 .对 于我 们 认 真 领 会 修订 后 的刑 事 诉 讼 法 立 法意 图 . 确 执行 法 律 . 分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准 充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 人 可适 用 于任 一 诉 讼
无 固定 住所 . 又 符 合 修订 后 的刑 事 诉讼 法第 7 而 2条规
定 的 监视 居 住 条 件 的 . 以采 取 指 定居 所 监 视 居 住 . 可 因
阶段 . 当然 这是 一 种 非 常 少 的情 形 : 是 对 于涉 嫌 危 害 二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 怖 活 动 犯 罪 、 别 重 大贿 赂 犯 罪 , 恐 特 在
为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无 固定 住 所 这 种情 形 非 常 少 , 被 因
住 处执 行 可 能有 碍 侦 查 的 .法 律 明确 规 定其 决 定 机 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报告1. 概述本报告旨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检察和分析,以评估其效果和必要性。

以下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2. 监视范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位置监视:通过定位设备对被指定居所的位置进行实时监控。

- 时间监视:对被指定居所内的居住人员的活动时间进行掌握和记录。

3. 监视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目的是确保被监视者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确保安全:对于一些危险人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其进行可能引发危害的活动。

- 保护社会利益:通过监视居住,阻止被监视者从事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 收集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为调查人员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4. 监视工具与技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依赖以下工具和技术: - 定位设备:通过安装定位设备,可以实时获取被监视者的准确位置信息。

-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指定居所内的摄像头可以记录居住人员的活动情况。

-通信监测设备:用于监测和记录被监视者的通信内容,既包括语音通话也包括文字信息。

5. 严格依法操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严格依法操作,并遵守以下原则: - 合法授权:监视行为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并获得相关法律程序的支持。

-个人隐私保护:在监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被监视者的个人隐私的侵犯。

- 数据保护:监视所收集到的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并严格控制访问权限,以保护被监视者的权益。

6. 评估和改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 效果评估:评估被监视者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达到监视的预期目的。

- 合规性评估:评估监视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进行必要的改善和调整。

7. 结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管手段,应谨慎使用。

在确保行为合法性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解读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诉法正式落地后,一直存在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专门发布《规定》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

这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

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

”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最高检出台《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曾担心“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弊端”。

监视居住实践心得体会

监视居住实践心得体会

一、引言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与了监视居住的实践工作。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对监视居住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法律实践有了更直观的感受。

以下是我对监视居住实践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监视居住制度概述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居住地进行监视,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不同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确保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

三、实践过程1. 案件背景我参与的案件是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 监视居住的执行在监视居住期间,我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日常的监视和管理。

具体工作包括:(1)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2)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保持联系,了解其生活状况,确保监视居住措施的落实。

(3)定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家访,检查其居住环境,确保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

(4)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 监视居住的效果通过监视居住,我深刻体会到以下几点:(1)监视居住有助于保障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无法随意离开居住地,有利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监视居住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可以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减少社会危害。

(3)监视居住有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感化。

在监视居住期间,我们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心得体会1. 监视居住制度的重要意义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监视居住制度在侦查、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4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这其中,监视居住又可以分为在被监视人住处执行以及在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情况。

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该院检察四部办理的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案件,并对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同做了深入的探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首先要明确的是何为监视居住。

所谓监视居住,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符合逮捕条件又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作为羁押的代替措施,处于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衔接处,在我国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既避免了羁押对被适用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又达到了对其行为有效控制的效果,在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毁灭证据、串供等诸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经过多年的实践与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监视居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造,从而形成了如今的监视居住制度。

关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从中可以看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是必然的选择,因为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可以”二字。

不过即便如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然可以说是几乎接近于剥夺人身自由,所以为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以及严格限制会给被适用人造成的不便诉讼等情况,法律还是在其使用的程序上和后续结果上做了限制和补救措施,其中一条就是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工作。

谁来监督《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工作心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工作心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工作心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对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场所、方式等方面作了全面的修正,首次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不仅进一步健全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制度,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

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方式,准确理解与适用条文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尤其对反贪办案来说,更着实令人担忧。

因此,有必要在立足法律意图和司法实际的前提下,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其进行公正化改造和完善。

自1979刑诉法确立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至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这一制度在学界和实务界均引发不小的争论,由于脱离司法实际和操作性不强,导致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要么极少适用,要么将其功能异化为比逮捕更严厉的羁押措施。

因此,不少学者主张废除监视居住制度,另一部分学者则建议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修改。

新刑诉法接受了修改的建议,对监视居住制度作了一个全新的定位,欲使之真正成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外,还增加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

立足于基本涵义与属性,通过探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提出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措施。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一)概念及属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顾名思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符合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或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制度设计问题初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制度设计问题初探

l i O N进 行 。 立足 于 减 少 押 , 划 分逮 捕 、 拘 翻、 监 视居 住和 取 保候 审这 障 指 定居 所监 视 居住 执 行 活动 的依 法 I
儿类 强 制措 施 的程 度 梯 次 , 完 善 强制措 施 的 体系 构 架 ,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 向个 国 热火 提 出 了增 加 指 定 居所 j l { c 视 居住 的修 法 建
二、 关于辩护制度的思考
辩 护制 度 是近 现 代社 会催 生 … 的一朵 文 明之 花 , 其重 要 意
义随 着 社会 的发展 I q益 彰 ,同小 学 者 西原 春夫 将 其视 为 “ 决
q - 1 I 对 于 旧刑 诉法 第 3 8条增 加 了_。 款, 在 内容 上 更 为丰 富 , 进 步之 处 就是 “ 辩 护人 涉 嫌 犯罪 的 , 应 当 由办理 辩 护 人 所承 办 案 件 的侦 查机 法 第 3 0 6 条: “ 在 刑 事诉 讼巾 , 辩护人、 诉 讼代理 人 毁 火 、 伪造 证据 , 帮助
年 以上七 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 ”并末 能 从 实质 改变 } 师 犯辩 护 人 毁 灭证 据 、 伪造 证 据 、 妨 害 作证 罪 的 风 险 。不 过值 得 注 意 的
有可能基于特定的事 由而被卷入刑事诉讼, 成为犯罪嫌疑人,
司法 机哭 认 识 能 力 的有 限性 已从l 根本一 l 二 决 定 了任 何 一个 国家 都 不可 避 免地 } J J 现类 似 情 况 。当 一个 人站 在 被告 席 上 时, 面 对 强大 的 刚家 权 力滥 用 所施 加 的非 法侵 犯 , 他 才会 真 正懂得 和 理 解辩 护权 的 要 和珍 贵 , 他 才 能爽 i 理 解“ 律师 是最 基本 人权 的

浅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浅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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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直接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决 定: 另外一种情况是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在住处 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按照刑诉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 定. 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的. 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批准。
权: 一种情况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所而又符合修订 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视居住条件的。 该种情形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 0 4 - 2 0 【 作者简介】 王希发 , 男, 硕 士. 杭州市上城区人 民检察 院干部 , 研兜方向为刑事诉讼理论 和检察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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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的 必要性 、 内容 、 检 察监 督 的 困境 及检 察监 督 的完善 进行 浅表 性论 述 。 以期对 该 项制度 的进 一 步完 善 有所裨 益 。
[ 关键 词】 指 定居所监视 居住 ; 必要 性 ; 决定监 督 ; 执 行监督 ; [ 中图分类 号 ] D F 8 4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号 ] 1 6 7 2 — 2 1 0 8 ( 2 0 1 3 ) 0 4 — 0 0 5 4 — 0 3
居住的。必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2 4 小时电子监 控。 [ 1 1 ( 二) 执行监督的主体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 , 但因决定主体的不同, 其具体的监督部门也
有所不同: 1 . 作出批准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
侵权行为、 在羁押场所、 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等,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利的侵害将极其严重。鉴于上述
情况 ,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检察监督将有 利于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现状与完善路径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现状与完善路径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现状与完善路径作者:朱军林宣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3期摘要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之后,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羁押代替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仍然比较粗疏,因此在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影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效果。

本文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现状进行分析,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检察工作,健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作者简介:朱军,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宣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04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现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它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包括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两个部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的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而从“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的规定来看,执行监督内容:一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具体包括:(1)知情权。

执行机关应当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控告申诉权。

处理对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执行机关违法行为的控告。

二是对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防范。

内容包括:(1)监视“居所”的适用,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唐显超来源:《重庆行政》2016年第05期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下简称指居措施)的条款。

作为一种新型的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指居措施着眼于证据保全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依法适用指居措施,在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通过分析其问题和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发挥指居措施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辅助性措施的功能,并确保职务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实施指居措施的主要成效(一)为职侦部门审讯突破提供了新的手段从实践来看,侦查部门最主要的目的是将指居措施作为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手段不足的一种替代措施,主要作用是争取审讯突破的时间和隔绝嫌疑人与外部的联系。

由于指居措施的时间较长,侦查部门可以从容不迫地开展审讯和外调工作,嫌疑人在无法获取外界信息以及无人帮助、无法串供的情况下,更容易动摇。

同时,依法适用指居措施,有利于稳定贿赂犯罪嫌疑人心理。

嫌疑人为了避免被羁押,在指居期间积极坦白供述的心理强于已经被羁押的嫌疑人。

(二)为保证案件质量创造了良好条件由于指居措施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隔离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既杜绝了嫌疑人在外串供、毁证的可能,也为检察机关从容调查嫌疑人交待情况和核实证据,形成突破-印证-再突破-再印证的良性循环,为查证职务犯罪创造了良好条件,从根本上确保了案件质量。

(三)拓宽了职侦部门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指居措施执行期间更深入系统的分析证据链条,使侦查部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挖窝串案件,反过来也迫使犯罪嫌疑人坦白检举。

(四)促进了职侦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一是采取指居措施的案件均严格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告知、通知义务,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嫌疑人被采取指居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等措施,其供述的稳定性较好,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影响,也比被拘留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要小。

监视居住点工作情况汇报

监视居住点工作情况汇报

监视居住点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公司的监控人员,现在向各位汇报我所负责的监视居住点的工作情况。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汇报:监视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一、监视范围我所负责的监视居住点分布在城市的不同地区,涉及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主要监视对象为社会上存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警方所掌握的有关案情和线索。

在工作中,我们也会对一些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监视,以确保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二、工作内容1.日常巡逻:我负责的监视居住点工作主要是日常巡逻,对居住点的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的观察和监视。

我们会密切关注有无可疑人员、车辆出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2.视频监控:我们还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对居住点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视。

通过实时监控、录像回放等方式,及时了解居住点的活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

3.信息收集:我们会定期收集有关案情和犯罪线索的信息,以便与警方配合,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

4.与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我们还会与相关部门、社区保安人员等保持紧密联系,做好信息交流和协同作战。

三、工作成果1.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应对。

在日常巡逻过程中,我们及时发现了一些可疑情况,包括可疑人员、可疑车辆等,通过及时上报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

2.成功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分子。

通过我们的努力,成功协助警方抓获了几名潜逃犯罪分子,为社会治安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稳定了居住点的治安秩序。

通过我们的监视工作,居住点的治安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稳定,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

四、存在问题1.监视设备不够完善。

目前使用的监视设备还不够完善和智能化,无法对广大监视范围进行全面、及时的监控。

2.人力不够充足。

目前负责监视的人员数量不够充足,导致巡逻频率不够高,对于一些盲区的监视存在一定的问题。

3.信息整理不及时。

我们在收集和整理信息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在这方面加强。

工作心得: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的思考心得(精)

工作心得: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的思考心得(精)

工作心得: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的思考心得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无住所的,对他们执行监视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

除此之外,以下三种犯罪分子,在他们的住处执行公务时如果会对侦查工作产生不好影响的,通过上级领导的审批,他们被允许在指定居所执行,这三种犯罪分子分别是违反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本文试图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解析,加深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运用。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及法律性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以刑诉法第七十三条中关于监视居住规定为前提,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可以长期居住的地方,或者它们犯了很严重的罪行,比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侦查执行工作来说存在一定障碍,所以这时就需要请示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批准后,在他们要求的规定地方居住,便于监视。

在监视居住中,面对特殊情况会采取强制性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就是其中之一,因其较其他措施的特殊性,人们对这一举措的性质到底属于什么,大家各抒己见,意见不统一。

作者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的自由,但它也只是在原有的措施中,针对特殊情况做的新举措而已,这样使得原有措施更加完善,与有些学者认为的羁押性质是不同的。

所以,作者认为这种措施属于非羁押性质,理由如下:从立法宗旨看。

立法规定,监视居住既是一种替代措施,又是一种补充措施。

针对那些符合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又允许被逮捕,这就属于替代措施。

同时有一部分嫌犯和被告,没有人可以做他们的保证人,他们也没有足够的金钱缴纳保证金,他们也是属于可以执行取保候审之人,那么对于他们这种情况而言,就是补充措施。

立法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希望在最大限度上将非羁押措施利用起来,不再偏向于逮捕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具备羁押的特点,因为它是监视居住执行方式中的一种而已。

这种措施与在固定住处监视居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比如两者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使用了同一种监视方法,同时他们在监视居住处需要遵守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指定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问题研究

指定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问题研究

性意义 , 它弥补了立案后不适宜逮捕 , 但适用其他强 制措施又有所不足 的立法空缺。但是 , 作为一项强
制 措施 , 指定 监视 居 住 同时具 备 着 强 制措 施 应 然 的
《 刑事诉讼法》 第7 3 条第 4 项规定 : “ 人
2 0 1 3年 1 月, 修订后的《 刑事诉 讼法》 正式实
施, 这 对我 国刑事 诉讼 活动 来说 是一 次 巨大变 革 , 同 时也带 给 了我们 诸 多 值 得 思考 的地 方 。其 中 , 关 于
督作出了规定 , 这些规定加上 以往对于强制措施的
执 行监 督 的一般 规定 , 共 同构 成 了我 国 目前 指 定 监 视 居住 的执 行监 督 体 系 。对 此 , 我 们 可 以从 局 部 和

指 定监 视居 住执 行的 监督体 系
孟德斯鸠 曾经说过 : “ 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
由此限定了指定监视居住 的适用范围和场所 , 防止 侦办机关肆意采用指定监视居住 , 同时杜绝其在执 行过程 中以羁代监现象 , 有效控制 了指定 监视居住 适用过程 中的冒用 、 滥用等情况。新刑事诉讼法还
指定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适用情况 , 成为 学界和实务界热议 的焦点。作为完善监视居住制度
过程 中的重 要举 措 , 指 定监 视 居 住 的规定 具 有 创 举
整体两个角度予以探究 。
从 局部 的角 度看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通 过 新 增 及 修 改 法条 确 立 了指 定 监 视 居 住 制 度 的 监 督 体 制 。新
准确 、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 保证刑事诉讼 活动的顺 利进行 , 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和其他权利都起 到了一定 的作用。但是 , 在现行的监督体制下 , 监督

浅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

浅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是新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新职责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容易演变为变相羁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规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但指定居所一定是一个空间有限的场所执行机关为了有效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对指定居所进行全天候的监视和管理这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与羁押已经相差无几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极易演化成侦查机关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手段
即任 何一 项法 律关 系都是 由法 律规 则规 定 的 ,而法 律关 系 就是 人与 人之 间 的关系 。法律 规则 的规定 必须 依赖 人 的意 思 ,在于 个人 意思 的领域 内,个人 意思独 立 于他人 意思 而 居支配 地位。 经过半 个 多世 界的讨 论 ,1 8 9 6年 《 德 国民法典 》确 立
问室等专门 的办案场所 、办公 区域执行 。 ( 二 )明确 了指 定居 所 监 视 居规则 ( 试行 ) 》第 1 1 1 条对指 定居 所监视居住 的审批手续做 出了规定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 大贿 赂犯罪 的犯 罪嫌疑人采 取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 的 , 由办案人 员 提 出意见 , 经部 门负责人 审核 , 报 检察长 审批后 , 连同案 卷 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侦查部 门审查 。
了意思表示 制度 ,在 《 德 国民法典 》第三章 “ 法律行为 ”第 二节 中规定 了 “ 意思表示 ”制度 。
【 4 】江 平, 米健 . 罗马 法基 础 【 M】 . 中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
20 0 4.
【 5 】 【 荷】 格 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 法【 M】 . A. C, 坎贝 尔英译, 何 勤华等译 . 上海人 民 出版社 , 2 0 0 5 . 【 6 】【 德】 汉斯 ・ 哈腾 豪 尔. 法律 行 为的概 念— —产 生极其

居住监视工作总结报告

居住监视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安全成为广大居民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我单位于今年年初开展了居住监视工作。

现将一年来居住监视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目标1. 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降低治安案件发生率。

2. 加强社区治安管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3. 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措施1.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形式,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2. 完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在小区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实现24小时监控,覆盖主要通道、楼道、停车场等区域。

3. 加强巡逻防控。

组织社区巡逻队,定期开展巡逻,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确保社区治安稳定。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公安机关、物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社区治安动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与居民沟通。

定期开展居民座谈会,了解居民需求,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三、工作成效1. 治安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

一年来,社区治安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0%,居民安全感显著提升。

2. 社区治安防控能力增强。

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巡逻防控等措施,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了社区治安风险。

3. 居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

通过宣传引导,居民安全防范意识明显增强,积极参与社区治安管理工作。

4. 社区和谐稳定。

居住监视工作的开展,为社区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居民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部分居民对居住监视工作认识不足,存在抵触情绪。

改进措施: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居民对居住监视工作的认识,消除抵触情绪。

2. 存在问题:部分监控摄像头存在损坏、盲区等问题,影响监控效果。

改进措施:定期检查维护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效果。

3. 存在问题:社区治安防控力量不足。

改进措施:加强社区巡逻队伍建设,提高巡逻防控能力。

五、总结一年来,我单位在居住监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社区居民创造了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监视居住点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监视居住点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监视居住点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根据公司规定,我们需要对员工的居住点工作情况进行监视和汇报。

以下是员工A在过去一个月内的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一、工作总结:员工A在过去一个月内,按时完成了所有工作任务。

工作效率较高,质量较好。

在公司内部评比中,获得了“优秀员工”称号。

在此期间,员工A没有出现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

整体工作表现优异。

二、居住点工作情况:1. 工作时间安排:员工A能够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且能够保证稳定的工作状态。

没有出现频繁的加班现象,工作时间较为规律。

2. 工作环境整洁:根据对员工A居住点的监视情况,员工A的工作环境整洁,没有出现过于杂乱的情况。

个人办公区域能够保持整洁,书桌文件摆放有序。

3. 工作设备良好:员工A使用的工作设备正常运行,没有损坏和故障。

在需要维修时及时报修,保证工作设备的正常使用。

4. 工作态度端正:员工A能够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积极。

对待同事、领导有礼貌,通报工作情况及时。

5. 安全意识强:员工A在工作中能够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1.存在问题:员工A在工作中表现积极,但在个人时间管理上存在较大问题。

可能会因为个人原因造成一些工作任务延误,需要进一步加强时间管理和任务分配能力。

2.解决措施:公司将对员工A的时间管理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建立合理的时间管理制度。

鼓励员工A主动与领导沟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其他情况:员工A与同事关系融洽,在团队合作中表现出色。

并且在公司文化建设中,也能够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公司对员工A的工作情况给予肯定,鼓励员工A在工作中继续努力。

以上是对员工A在过去一个月内的居住点工作情况的监视和汇报材料。

希望公司能够对员工A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让员工A在工作中不断进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监视居住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监视居住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监视居住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我是XXX公司的XXX,现担任XXXX职位,承担着XXX项目的监视居住工作。

感谢领导信任我来负责这项工作,并且我会尽心尽力地完成这项任务。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我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做到与监视居住相关的各项工作。

一、工作概况自从XX年XX月XX日开始,我开始承担监视居住工作至今,全方位负责督促、指导、协助被监视人XXX在家庭装修、特定方式限制被监视人出入等要求,并随时掌握被监视人的动态,确保被监视人的行动符合监管要求。

二、重点工作及成果1. 制定并实施监视居住计划在工作开始的最初阶段,我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监视居住计划,并按照计划逐步推进工作。

在工作中,我及时调整、完善计划,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2. 加强巡查力度为了保证被监视人的绝对安全和监视居住措施的有效性,我加强了对被监视人的巡查力度。

每天保障有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确保被监视人的活动受到有效的监控和控制。

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工作中,我还加大了对被监视人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工作,使被监视人能够理解并接受监视居住的需要,积极配合工作。

4. 日常工作细致化、精益化在开展监视居住工作中,我还注重细致化、精益化。

我清楚了解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我对每一个细节都严格把关,确保工作的精益化和高效化。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在工作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遇到紧急情况时我还没有形成应对危机的完善计划和流程;另外,因为工作需要,我需要与多个部门进行合作,但由于沟通不畅等原因,影响了工作的进展。

面对这些问题,我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为了应对突发情况,我将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对被监视人及其家人的应急演练,以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出响应。

2.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为了解决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不畅的问题,我将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进行协调,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对监视居住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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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检察院推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见实效
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沛县检察院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全力推动“指定监居”监督工作的开展。

去年以来,沛县检察院共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案件19件21人,书面纠正违法6份,发出检察建议2份,推动公安机关建成使用全市首个“指定监居”专门场所,取得良好成效。

在推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中,沛县检察院坚持“三个注重”:一是注重源头把控,制度托底打通监督路径。

针对监督脱节、线索不畅等影响监督工作开展的问题,沛县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一同探讨,会签出台意见,并加强信息互通,便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是注重平台升级,建用并重做优“软硬配备”。

沛县检察院不断优化执行及监督环境,推动公安机关建成使用全市首个监视居住专门场所,做到全程留痕回溯,实现监督的精细化、流程化。

三是注重提升实效,多措并举推动“监督落地”。

沛县检察院坚持口头纠违、书面纠违、检察建议三种方式并举,做到敢于监督的同时也要且善于监督。

目前,该院监督工作整体推进有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数据也稳步上升,主要数据稳居全市前列,取得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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