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的缺陷和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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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原则的“无罪推定”

William F. Fox, Jr1

美国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经常得到不同的解释:

——如同基石般的,不证自明而又基本的原则,它的贯彻实施是刑法施行的基础。2——是公正审判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它是一个这样的假设,在缺少相反事实证明的情况下,任何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都被推定为合法的。

——在法律意义上,它压根不是一个推定。

作为刑法上的一个样本条例,这个假设被反复援引,却很少被分析过。在迄今为止最高法院所有的术语中,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被视为神秘却无用的咒语,仅仅将我们的刑法程序用一些形式而无实质意义的东西割裂开来,就如同十二个陪审员在William V. Florida案中摒弃的规则。

1天主教大学美国法学院的法学助教。他是哥伦比亚法学修订委员会最初的专家之一,并且协助了D.C刑法典的起草。文章中提及的很多问题都是委员会当初的讨论的主题,但是这里表达的观点,都是作者个人的。

无罪推定原则被批判是因为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推定,且常常使审判员感觉迷惑,尤其是那些后来听到更详细的、关于真正的证据推定的说明的陪审员。然而,一个更尖锐的批评是,当它与更为基本的“合理怀疑”说明一起适用的的时候,实际上它失去了所有的独立的价值。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是通过合理性怀疑彪悍尊卑给予实际意义的,所以它几乎不能被认为拥有其独立的价值。

两部最近的编纂的刑法典已经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了这些已被觉察到的缺陷。,最终版本于1962年颁布的刑法典,现在发挥着许多州法典的基础的作用,仍将推定原则作为“合理怀疑标准”的补充,但是把关键的术语从“推定”改为了“假设”:“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证据高于合理怀疑标准),被告人被假设为无辜。”联邦刑法典提案其中一项修改之处的起草者们通过删除无罪推定的说明要求,已经表明现存的有关合理怀疑标准概念的提出使“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成为多余。不同的是,最近在Taylor V. Kentucky案件中最高法院把无罪推定提到了宪法层面上,法院主张只要审判法官没有给出被要求的“无罪推定”说明,被告得到公众审判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Taylor案中所涉及的事实是在低级一些的刑事法庭常见且典型的轻微犯罪案件。Taylor 和他的同谋被指控为强行进入一个朋友的家中,他们俩被分开审判。朋友宣称他们打了他并且携带他装有约10到15美元的钱包逃走。Taylor被以单纯的二级抢劫的罪名在陪

审团法庭得到审判,审判在显然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就得到审结。犯罪情形唯一的见证人就是那个受害人。Taylor以唯一的被告人证人身份站在证人席上作证,证明在自己在争论的时间点在别的地方,从而否认了受害人的指控,。陪审团给出一个有罪的裁决。

乍一看来,这个案件似乎就是一个普通的咒骂比赛,比赛中陪审团基于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裁决。然而,还有其他重要的情形。起诉人在他的开始和结束发言中都做了相应的陈述,这些陈述暗示到:Taylor作为一名被告的身份常常会证明他的罪行。而且,预审法庭驳回了被告提供的两项陪审团的说明:他应该被推定为无辜的,和控告并不是能够有效对抗他的证据。尽管法官对陪审团做出了“合理怀疑标准”的说明,但法庭的这个由5个简短部分组成的指示,只要三分钟就可以表达完毕。

在对中级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中,Taylor争辩到: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法定诉讼程序要求有无罪推定和“控诉不等同于证据”两项说明。然而,法院还是确认了以现有州案件法律为基础的定罪,而没有讨论联邦宪法问题。Kentucky 最高法院拒绝复审。美国最高法院,却推翻了定罪,同意Taylor的观点,认为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缺失在内的案件情况的“累积效应”,认为这侵犯了Taylor的“法定程序对基本公正的保障”。作出这个判决之后,法院总结道:无罪推定指令,或者除此之外任何一个表达了与其相同意思的说明,有着完全不同于合理性怀疑指令的“净化作用”。法官 Brennan同意这一点,

陈述到:无罪推定这个说明是我们刑法正义体制下公正审判的一个基本要素。法官Stevens 和法官Rehnquist则不同意,他们争论到尽管无罪推定原则是可取的,但是就算没有它也不会造成任何宪法上的错误。

法院本可以停手。Taylor事件无论从刑法的哪一点上来看都不是作出里程碑决定的好背景,对于从宪法层面深度分析无罪推定原则尤其显得不合适。。另外,法院的意见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它既没有为将来的刑事陪审指令提供清晰的指导说明,也没有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给出明确的解答。此外,在试图只将判决局限于Taylor案的时候,法院在宪法命令这一宽度遗留了很多不确定。

1.“无罪推定”作为一个推定

“无罪推定”这个术语一直都是用词不当。LaFave和Scott教授重提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术批评,指出“实际上它在法律层面压根就不是一个推定……它甚至都不是一个推定,常用的“推定”是指这样的情况:相比于虚假,它更可能是真实的。从统计学上说,被指控有罪的人中,被宣告有罪的要多于被无罪释放的。而真正的推定,就像在证据规则中应用的术语一样,是一个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刑事诉讼中都很有用的设置,因为它允许基于作为证据的事实作出推理。真正的证据性推定经常被运用于刑事陪审团审判。最高

法院从来没有绝对地禁止它们的使用,即使这个设置有可能阻止举证责任的分配——最终这会反过来影响合理怀疑标准和被告保持沉默的特权。

最高法院已经检验了一些在刑事诉讼中的推定,考量了它们对于控方举证负担的影响,并且开发了一个检验它们合宪性的测验。例如,在United States V.Gainey案中,法院鼓励联邦法令推定的采用:被告未得到解释的在场,就其本身而言,仍是足以证明该人非法的行为。这个推定被法院从几个层面上支持,或许最有说服力的是以法令形式存在的推定。法令的执行和它相应的法律历史促成了议会的发现:这样的案件离开推定的帮助是几乎不可能提起公诉的。,这个实施含蓄地构成了一项法律发现:推定在事实上有着坚实的基础。在维持Gainey推论的时候,法院断定相似的推定可以被利用,只要在被证实的事实(仍然存在)与推定的最终事实(仍然运作)之间有一个理智的联系。但是,如果Gainey的“理性联系”测试被应用于无罪推定,这个推定可能会被推翻。首先,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从来没有发现,能够证明无罪推定有现实基础的。其次,从无迹象表明起诉或者辩护离开了无罪推定的帮助就不能开展下去。事实上,如前所述,少有的经验证据削弱了无罪推定,使其变成事实的断定,因为大多数因严重的罪行被审讯的人都被证明有罪。此外,这个假设是一种从Gainey类型案件中得到的消极的推定而非积极的。在Gainey案中,在场即可推论实施犯罪;相反,“无罪推定”原则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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