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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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2013年6月制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资金来源 (6)

第三章业务范围 (6)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6)

第五章董事会 (8)

第六章财务、会计 (11)

第七章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11)

第八章解散、终止和清算 (11)

第九章其他 (12)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12)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1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13)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15)

第五章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15)

第六章附则 (16)

教学管理制度 (17)

教学研讨制度 (19)

教师管理及聘任制度 (20)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二章财务组织体系 (22)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25)

第四章会计政策管理 (29)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 (30)

第六章应收账款管理 (33)

第七章存货管理 (34)

第八章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管理 (35)

第九章对外投资管理 (39)

第十章无形资产管理 (40)

第十一章资产减值、损失及处理管理 (41)

第十二章筹资管理 (43)

第十三章成本与费用管理 (45)

第十四章财务预算管理 (46)

第十五章财务报告及分析管理 (47)

第十六章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49)

第十七章财务人员培训管理 (50)

第十八章子学校财务管理 (52)

第十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54)

第二十章会计工作交接 (56)

第二十一章附则 (56)

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56)

教务管理员岗位职责 (59)

学员管理规定(试行) (60)

学员守则(试行) (60)

安全保卫制度 (61)

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63)

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65)

宿舍长工作职责(试行) (69)

后勤管理员岗位职责 (70)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

全体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第二条地址:昆明

第三条性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的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首届培训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董事长法人担任,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设秘书一人。

第七条董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或者其代表、培训学校站长、培训学校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八条董事会章程对培训学校股东、董事、监事、站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培训学校由个人出资设立。

第十条培训学校享有股东资产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培训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成立后,由培训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培训学校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培训学校申报注销,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

一、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干部疗养院、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面向社会培训,向上述养老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培养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培训学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培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培训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遵守董事会章程;

三、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培训学校承担责任;

四、培训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培训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培训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站长、名誉站长、副站长和站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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