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家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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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之家管理制度范本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职工之家管理制度范本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职工之家管理制度范本篇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制订本规定,拍卖公司规章制度大全。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内设立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政府拍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施审查及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的设立
第四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拍卖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需先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福建省拍卖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一份)。

第七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具备
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
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年度拍
卖成交额专项审计);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
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须是注册于本企业的);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拨付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的证明材料;
(八)《福建省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设区
市拍卖主管部门一份),管理制度《拍卖公司规章制度大全》。

第九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应将上述材料送企业(或分公司)
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

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后,发给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
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后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
准证书》。

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营业登记手续。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不予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
取听证方式。

听证工作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__]554号)进行。

第十一条受理期限:
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应在发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
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发给《延期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告知书》。

三、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
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
承担。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的公物拍卖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

由企业向公物财产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
拍卖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意见后,报请
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指定。

申请拥有全省范围内的公物拍卖资格,由企业向省经济贸易委员
会提出申请,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省国资委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确认指定。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公物拍卖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二年以上,上一年度拍卖成交
额20__万元以上的;
(二)有2名或2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有熟悉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四)有符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五)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
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拥有在全省范围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除应当具备第
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经营五年以上,连续三年年拍卖成
交额超过5000万元,至少有3名国家注册拍卖师,并经批准已在住所
所在设区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拍卖企业。

四、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变更、注销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
准后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应填报《福建省拍卖企业变更
登记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由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八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
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法
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
宣布其作废。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
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达不
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
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出限期
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经过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由省经贸
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或申请变更注册登
记项目、终止等相关事项,应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向商务部申请。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拍卖行业发展
规划,管理与指导全省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
督管理。

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每年度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核查,
并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
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拍卖企业应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核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拍卖成交额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
员资格证等材料。

设立分公司的拍卖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
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拍卖业实行统计制度。

拍卖企业应当定期向盛设区
市拍卖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拍卖业统计制度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拍卖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福建省拍卖企业信用
管理制度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违反《拍卖法》和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程序按《行政处罚法》及《福建省经贸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闽经贸政法[20__]226号)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及
分公司,不具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半年内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按规定撤回其从事拍卖经营的行政许可。

职工之家管理制度范本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
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
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
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七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八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
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
假内容。

第九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
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
毕业证等证件。

第十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
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一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
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
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
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
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
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
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当签署
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
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
同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
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
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
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
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
资或安排补休。

第三十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
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
护假7天。

(4)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
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三十二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
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
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的法定倍数。

第三十五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
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
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三十六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
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七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
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三十八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
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
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四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四十二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三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
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
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
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
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
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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