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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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尝青果:廖某、张某偷回质押的汽车案
【案情】廖某创业失败,缺钱还债,遂从张某处租得一部全新本田汽车(价值20 万)。
廖某交纳2000元租车费(一个月租金)后,将该车开回。
后廖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方某借贷10万元,并将租来的轿车质押给方某,谎称
该车为自己所有,双方约定廖某在10日内归还12万元本息以赎回该车。
但廖某借出款项后,却将借款用于挥霍,到期未能还款。
张某因此找到廖某要车,廖某表示该车已被其质押给方某,无钱赎回。
当晚,二人合谋潜入到方某家中将车开走。
由张某在门外放风,廖某进入车库开车。
廖某趁黑摸到一辆汽车,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该车发动。
响声惊醒了方某,方某前来阻拦,用木棍将廖某打成轻伤。
廖某遂开车将方某撞成重伤后逃走。
因方某患有血友症,送医后流血不止死亡。
张某见屋里有响动,遂逃离现场。
后张某打电话问廖某发生了何事,廖某说“方某拦我,我撞了一下他,车到手了,马上还你。
”
廖某驾驶离开途中,由于超速慌张,不慎将行人陈某撞倒受重伤。
廖某索性一不作、
二不休,倒车连续辗轧陈某三次。
误认为将陈某轧死,将其“尸体”抛至一偏僻阴沟。
致
陈某不幸溺亡。
廖某逃走。
廖某开回汽车后,发现该车不是A公司的汽车(车牌号A12345),而是另一辆本田轿车(实系方某本人的本田轿车,车牌号B54321)。
廖某灵机一动,伪造了车牌号A12345的假车牌,挂在该车上,故意将轿车撞在高速护
栏上撞毁。
然后向张某谎称开车时失误将车撞毁,让张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
请理赔。
张某误信,得到全损理赔20万元。
后方某家属报案,廖某准备外逃,但苦于无钱可用。
廖某正着急,看到有一顾客在街
边小店购物时,掉了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在脚边。
遂趁顾店不注意,将借记卡踩在自己在
鞋底下。
等白某走后捡起借记卡,发现背后写有密码。
回家先是骗老婆白某说在街上捡到
一张卡,让老婆去工商银行ATM机取出2万元。
后来,廖某又偶然发现马路边一台农业银行的ATM存取款机,假币识别能力差,能够存
入假币,于是使用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5万元人民币。
张某被抓后,坚持认为自己取回属于自己的汽车,不能构成犯罪。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按顺序分析上述案件中各行人的刑事责任(包括
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说明理由。
如有争议问题,可
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方鹏刑法主观题长训班-第1讲习题-参考答案
“初尝青果:廖某、张某偷回质押的汽车案”
方鹏作答
一、第一段事实(骗车),廖某构成诈骗罪
廖某隐瞒想借车不还的真相,骗取张某交付汽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钱
还债”),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二、第二段事实(骗钱),对于廖某向方某处借贷10万元的行为
(1)观点一:如果认为方某可以通过质押物而受偿,不会因此诈骗行为而有财物损
失;则廖某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主观上亦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因被害人损失的不是10万元,故廖某对此不构成诈骗罪。
(2)观点二:如认为被害人损失的是10万元,则廖某对此构成诈骗罪。
三、第三段事实(偷车)
(一)汽车是盗窃罪、抢劫罪的对象
1、方某并不知情汽车系廖某诈骗取得,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质押,已经交付获取。
依照《民法典》第313条、225条的规定,可善意取得对轿车的质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质押权人方某因质押权而合法占有该汽车,未经方某同意,廖某、张某不得取回汽车,方某对汽车的占有效力高于廖某、张某,属于盗窃罪、抢劫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效力更高的财物。
(二)廖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1、廖某潜入到方某家,将车开走,秘密转移占有,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
2、误将方某本人汽车当作质押汽车,主观上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罪故意的成立。
3
、偷走质押物之后必然使质押权人受损,可认定4、廖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构成抢劫
罪,系转化型抢劫。
5、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廖某实施的抢劫暴力与方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系结果加重犯。
(三)张某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系从犯
1、张某为廖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放风、提供帮助,主观上有帮助盗窃的故意,依照刑法
第264、27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系从犯。
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2、主观上也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罪故意的成立。
3、放风当时对于廖某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知情,对暴力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对于廖某暴力导致的重伤、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4、张某虽是所有权人,但侵犯他人合法占有,不属自救。
5、张某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可酌情从宽处罚。
(四)方某系正当防卫
2
方某将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盗窃的廖某而将其打成轻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20条,构成正当防卫。
四、第四段事实(撞人):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或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1、超速致人重伤后逃逸,根据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
2、死亡因之后的杀人导致,系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不属因逃逸致人死亡。
3、肇事后杀害被害人,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4、抛尸导致死亡,属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涉及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问题。
(1)观点一:因果关系不中断,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观点二:因果关系中断,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5、对于抛尸行为,因本犯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五、第五段事实(骗赔)
(一)廖某:以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或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论处)
1、廖某将客观上属方某所有的汽车故意毁坏,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2、抢劫汽车后又毁坏所抢财物,系事后不可罚,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3、车牌不属国家机关证件或身份证件(注:军车车牌属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也不属证件),故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4、廖某欺骗投保人张某骗取保险金:
(1)因
廖某不具有身份,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但可以构成(2)可否触犯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涉及片面教唆的定性问题。
①观点一:如肯定片面教唆犯,则另外触犯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以特别法保险诈骗
罪的教唆犯论处。
②观点二:如否定片面教唆犯,则不能触犯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
(二)张某:主观上无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六、第六段事实(借记卡)
(一)廖某:盗窃罪(7万)、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持卡人近在咫尺,系盗窃信用卡并教唆他人使用,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构成盗窃罪。
2、教唆白某冒用信用卡,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系事后不可罚,以盗窃罪论处。
3、在ATM机中存入假币,根据刑法第172条,构成使用假币罪。
4、利用ATM机故障,使其账户余额增大后取款或使用,其银行卡没有真实的对应现金。
被害人为银行,犯罪对象为ATM机内的现金,该现金归银行占有。
利用增大数额的手段非法
转移占有,银行对此并不知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
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5、两次盗窃系连续犯,以盗窃罪(7万)论处,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二)白某:信用卡诈骗罪(2万)
1、误认为是捡到的而冒用,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不知信用卡系盗窃所得,没有盗窃罪的共同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的承继共犯。
3、与廖某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