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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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适用问题

摘要:从当今社会越来越关注道德伦理与法律的融合问题引发其中亲亲得相首匿是否要重新进入法律的争论。本文将从封建社会与当今社会的社会、经济、法律体系对比,中西方对道德入法本质的不同来阐述,此原则在当代应不再适于入法。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封建社会当代社会体制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当刚刚脱去高考沉重的枷锁,对法学充满幻想之时,总是会不自觉地去关注法律方面的新闻。

那时,在网络上颇受关注的案子应该是刚考完高考的山东女孩王静两次上中纪委状告其父亲包二奶事件。有人鼓励,当然有人认为其做法是错误,不但不利于家庭的和睦,而且违反道德伦理,与中国自古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相悖。

另一亦是与亲情有关的案子,王某是某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他的供述和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完全吻合。王某的母亲赵某却说案发时王某正在家吃饭,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经过调查,终于弄清赵某提供的是假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死刑,其母赵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⑴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思考,我们发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仍能适用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今天,当我们走向法治国家时,如何科学地对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我认为就应该从这个原则的起源以及其当时的社会状况看起,并与当今社会进行分析比较,然后才能得出一个比较适合的结论。

—、追溯原则的起源及发展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应在西汉时才开始正式进入法律,但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然而秦代深受法家法治主义以及国家至上原则的影响,鼓励人民之间的相互告发。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开始冲破原有的樊篱而影响整个社会。⑵汉宣帝于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以诏令形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

匿大父母(祖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⑶正式认可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随之为当时社会所接受,成为一种法律观念。这个制度在产生以后,就逐步得到发展,在唐代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在《唐律疏议》中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⑷由此可见,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是一直贯穿了中国大部分的历史,所以其对现今社会有所影响也是不足为奇的。

二、古今对比,“远水”何以能灭“今火”

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其产生和发展繁荣的时期都是在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要求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再次,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⑸最后,此制度还有与其相适应的其他制度形成体系。亲属既许容隐,反过来讲,子孙不但不为亲属匿罪,反而自动来告发,自非人子之道,⑹所以历代的法律都严格制裁子孙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由盛转衰,到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特色的儒法融合的封建法体系成为严重阻碍中国法学更新和社会进步的理论枷锁。⑺十年浩劫的无法混乱状态也告诉我们如今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的可持续和谐发展的应是法律制度与秩序。随着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我们有必要让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否则其他技术方面的改变都将是虚设。所以,我们切不可弃现有刑法第310条⑻不顾,而屈从于道德,再次破坏法制,影响法治。另外,我国现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计算。至少原则上要通过一般原则而加以理性的预测。⑼也就是需要法制而非道德维系。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已丧失。最后对于我国现在已有的法律体系,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把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引入,则会破坏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关系和统一性。日本修改杀亲属则为罪行加重的条款为了完成法律内部的协调,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在已经和谐的东西中硬要加入不和谐的音符呢?

三、中西有别,辩证看待

着眼外国,发现道德的法律化成为中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共同现象。但是在道德法律化的具体方式以及传统上,中西方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传统法律强调德主刑辅,道德规范全面法律化;而西方,传统理念是法律至上,道德观念为实在法孕育了理想法。所以,面对不同历史背景,我们切不可追求与其他国家的统一,盲目的将道德引入法律。⑽

历史证明,只有在今天,才有可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它表明国家领导人决心与影响中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彻底决裂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胆略。尽管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还会遇到各种困难,各种伦理道德上的感化冲击着我们。但是百年沧桑的历史已雄辩地证明了,中国法治之路的必然性。历史给与我们以信心。⑾

参考文献⑴邓天江《浅析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实意义》2006-12-07天江吧

⑵赵晓耕《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⑶《汉书宣帝纪》

⑷宋会谱《亲亲得相首匿》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23日法治

时代B1版

⑸同上

⑹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⑺刘双舟《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世纪回顾与前景展望》

⑻《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

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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