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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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 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 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 为有效。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二)担保方式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 属于人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 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
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 钱担保。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 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A 甲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 甲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 甲公司应缔约过失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B
7.2 保证
(三)保证方式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从保证人的数量划分,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 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 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 证。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 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 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 保同一债权时成立。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
任保证。
7.2 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 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 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 不需另行支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 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 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 律规定的期间。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 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 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 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2. 保证 3. 定金
7.2 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图7-1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 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 人。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 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 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 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 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 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 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抑或其他组织,均无不可。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保
证人也可以为两人以上。但法律对保证人仍有相 应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如果主债 务人同时为保证人,意味着其责任财产未增 加,保证的目的落空。
7.2 保证
(二)保证人
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主要有: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 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 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6个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 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7.2 保证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证:因为保证人承担 责任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 带责任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经济法
第七章 担保法
物流学院11级
2011年秋
第1节 合同的担保
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2. 保证 3. 定金 4. 抵押 5. 质押 6. 留置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引例---示意图 (一)担保的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保 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 措施。
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7.2 保证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 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 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 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 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练习题
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但该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 务承担责任。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 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 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 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 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 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 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 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 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 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 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 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 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 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 同成立。
7.2 保证
(二)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是一切享有债权之人,自然人、法人
7.2 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 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 效。
7.2 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 题: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 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 证合同成立。
7.2 保证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 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 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
7.2 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具有完全 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 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课堂练习
判断题: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它们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 内提供保证。
答案: F。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为保证人。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 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多选题
甲借款给乙10万元,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 后乙与甲擅自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借款 到期后,乙无力偿还该借款,甲要求丙承担 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 B 丙应承担10万元的保证债务 C 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 D 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清偿 答案: B D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的特征
1、担保的从属性特征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的补充性特征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 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 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 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 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7.2 保证
(三)保证方式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 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 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 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 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 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7.2 保证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 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 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 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 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 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7.2 保证
(二)保证人
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主要有: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 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 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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