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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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
作者:翟小波
引子
戴雪之所以至今仍然生活在世人的记忆之中,主要因为他的四部著作:《宪法法律研究导论》(1885)、《论冲突法》(1896)——该书开创了一个重要的现代法律部门、《19世纪英国的法律和舆论关系的演讲》(1905)、《英国反对爱尔兰自治法的理由》——这部著作现在只能作为历史资料,后人据之了解当时的爱尔兰自治问题。
一百多年来,戴雪的《宪法法律研究导论》,对中国宪法学人来说,一直是非常重要的书,是最早被译成中文的宪法学经典之一(雷宾南先生将该书译为《英宪精义》)。在建构宪法学科和促成国人宪法智识方面,它都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在《导论》中,戴雪的主要贡献有二:其一,确定了宪法学者的职责和宪法的概念;其二,把英国当时的宪法原则归纳为三项:议会主权,法治原则,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并重。在议会主权原则部分,戴雪提出了政治主权和法律主权的划分,在主权学说史上留下了自己的脚印。戴雪对法治原则的论述,也早就成为法治理论的经典。我想首先叙述戴雪学术成长的历程,然后概论戴雪的宪法定义,最后简单介绍一下戴雪的主权理论。
一早期的学术成长
(一)时代背景
先说说戴雪的时代。戴雪生于1835年,死于1922年,他见证了英国由最强盛走向衰落的整个过程。这是一个改革的时代,蓬勃向上的时代,繁荣的时代,政治民主化的时代,科学和理性独霸一切的时代。英国人正在缔造着世界的历史,每个知识人都有强烈的济世之心。就在他出生的前三年,英国艰难地实施了伟大的议会改革,这是英国史上仅次于光荣革命的最剧烈的宪法变更。终其一生,戴雪经历了1867、1884、1918三次放宽选举权的运动。此间的主要政治变迁包括政党政治的发展和政府活动范围的扩展。经济社会的变迁包括工业化的突进、人口的集中和流动、新交通体制的确立、科学发现的进步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工人运动的风起云涌。戴雪在世时,英国还发生了重大的宪法变迁。1911年的议会法界定了
贵族院的权利和众议院的权威。1920年的爱尔兰政府法,彻底改变了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关系。北爱尔兰仍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但是获得了较大独立性,并设有地方议会。南爱尔兰也设置了议会,并成立了爱尔兰自由国。戴雪,作为统一主义的政治家,曾严厉批评1920年法案,他说,英格兰因此被羞辱,爱尔兰因此被腐化。1922年,戴雪去世时,英国已确立了现代政府体制。戴雪曾称此期为集体主义时代。
(二)家学渊源
戴雪出生在一个中产阶级的家庭,也是维多利亚时代的智识贵族家庭。父亲致力于古典自由主义事业,母亲笃信“因信称义”的基督新教,爱妻是颇具天分的语言学家。父亲的辉格主义,母亲的福音教义,爱妻的语言技能,这三种力量深刻牵动着戴雪的心和脑。爱智之忱和理性之信主宰着他的思想。戴雪怀拥真切深沉的宗教情怀,时常提及那沐浴在福音新教之光里的童年。他一再重申自己在著述上付出的辛劳,深信诚实劳动会产出好的作品,深信人能通过劳动获致幸福。
(三)牛津游学
牛津是戴雪智识成长的主要地方。对其思想发生重大影响的第一个人是小密尔。戴雪的自由概念源于小密尔。小密尔对戴雪的持久影响,主要在于,他一贯强调,逻辑是判断的最终标准。在后半生,戴雪开始反对小密尔社会思想中的某些成分,并背叛了早期的惟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但他从未曾否认自己欠小密尔的智识之债。当然,在牛津求学时期,小密尔并不是唯一影响戴雪的人,其他的比如:Tocqueville和Lyall。这些影响戴雪的人,加速了他的智识成熟。小密尔告诉他,理性是人类难题的最终裁决者;Tocqueville激起了他对宪法理论的好奇心;Lyall引发了他对历史问题的兴趣。
戴雪以优秀的成绩获得文科学士学位,两年后,在牛津三一学院谋取了一个教职,讲授小密尔的逻辑学和Aristotle的伦理学。1860年,戴雪出版了一本书,名曰“Privy Council”,并获得了Arnold 奖学金,这是篇历史学论文,其中贯穿着辉格党的历史观。
1861年,戴雪离开牛津。这时,他很可以为七年的牛津生活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戴雪的性格和思想已基本定型。他为自己赢得了崇高威望,出版了第一部著作,建立了持续终身的友谊,坚定执着地皈依宽容的自由主义。
二《宪法法律研究导论》
(一)性质、目的和成就
在第一版的序言中,戴雪说明了该书的性质:
“这本书(正如其名称所示)是宪法法律研究的导论;它甚至不敢妄称是概要,更不敢冒称是对宪法的完整论述。它只是阐释贯穿现代英国宪法的两三个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我出版该著作的目的,是给学生提供一本手册,它或许能把这些主要原则(Leading Principles)印在他们的心上,帮助他们学习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评论和其他以英国宪法为法律主题的类似著作。……论述宪法的法律原则的书,在范围和目的上,和英国宪法史著作以及白芝浩(Bagehot)的杰作《英国宪法》是不同的,后者分析了现代议会政府的复杂体制的实际运作。”
戴雪一再强调,这是本论述法律原则的著作。他研究的主要是现行实在法,研究法律及其效力,而非机关的真实运作及法律的实效,更非去考究关于宪法的历史古董。戴雪的谦虚有点过头,《导论》的价值决不只限于为学生提供指导,它也给法律工作者提供了英国宪法的法律框架。戴雪用朴素的语言,机智地把法律原则列于三个标题(议会主权,法治和宪法惯例)之下。文风之清晰和表述之简约,为戴雪赢得了海内外的广大读者。对学生来说,戴雪为如此模糊且混乱的英国宪法,绘画了确切和明白的轮廓;律师也藉它获得了讨论政治问题的法律语言。英国宪法依然是不成文的,但却在《导论》里获得了成文的形式。藉此,美欧的同行也能轻易掌握英宪的实质。戴雪的愿望是让英国宪法从他的《导论》中活现出来,他做到了这一点。很多律师也确实把《导论》当作成文宪法,认定它和上院判决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法院在重大案件的判词中也时常引用这本书的某些论断。正是在这种意义上,Loughlin说戴雪是英国宪法的编纂者,堪称现代英国的Founding Father。这或许是法律学者最高的荣耀和成就。
(二)宪法学人的职责和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学者的使命和天职?如何才能成就伟大的宪法学家?宪法学者如何为本民族作出贡献?他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他又如何发现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也许是有志于宪法学术之人的最基本也最根本的问题。这也是戴雪首先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