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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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学校考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入学、注册、成绩、转学(专业)、退学、休学和复学的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节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有关证件和组织关系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广东省内地方学生原则上不转户口,省外应届地方毕业生可自愿转户口,集体户口由学校统一办理,军队单位学生不转供给关系。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按照
招生条件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
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时须提供我校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或缺组织关系者,研究生学院应及时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第十条研究生新生健康复查由学校附属医院负责。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要提出书面诊断证明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负责核查培养费等缴纳情况,入学3个月后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仍未交清各种费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确属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因患有严重疾患且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短期不能痊愈者,取消入学资格;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一年内可痊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愈入学时,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持我校附属医院有效健康证明申请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新生复查合格者,确认其研究生学籍,并由研究生学院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三节学制、学习年限和学分
第十五条博士生分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二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为3-6年,基本学制为3年。在职博士外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全日制博士生学位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用于教学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可以兼职)。
第十七条博士生入学后半年内,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博士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有明确的论文选题范围,并对课程学习应达到的要求、学习时间、指导学习方法、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和参考书、文献阅读、研究工作、学位论文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要求等作出安排,报培养单位批准后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博士生学位课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一门外国语,两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学位课程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但补考不得超过一门。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其研究成果应公开发表。
第二十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3-5年,基本学制为3年。
第二十一条硕士生第一学年主要是课程学习。研究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计划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第一学期末完成课程学习,并开始临床轮转工作。
第二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在第二、三学年,应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由各教研室和导师具体组织安排。要求如下:
1、专业课一般不得少于200学时,专业基础课不得少于100学时。教学和考核工作由培养单位和学科负责组织实施,应在中期考核前完成。
2、研究生应当参加教学实践工作,由培养单位和导师具体安排。
3、研究生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4、临床研究生参加医疗实践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5、在职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硕士生课程分必修课(学位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课程一般定为五至六门,即:马列主义理论与实践、外国语、医学统计学或数理统计学以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二至三门。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一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完成课程选修计划。
第二十六条科研型硕士研究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3个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必须累计学满23个学分。
第二十七条硕士生理论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原则上按实际教学每30学时为1学分计算。专业课程学分不超过5学分,专业基础课学分不超过3学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包含两部分内容:平时成绩(30%)和考试成绩(70%)。凡旷课者,每旷课1次,扣除平时成绩的10分,旷课3次以上者,本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为合格,其余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经过考核成绩及(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但补考不得超过一门。
第三十一条选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且总学分未达到要求者,须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二条课程补考时间最迟在下一学期内进行,命题人员由相关教研室指定。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与上次考试要求保持一致。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三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的要求进行临床轮转,通过出科考核后,方可进入下轮临床训练。
第四节转学和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