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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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6.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效力范围:

A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空间效力还及于我国驻外使馆、我国领域以外的本国船舶、航空器等。内地环境保护法的效力不及于港澳台地区。

(2)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区。

(3)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刑法

(4)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效力优于国内法

(5)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B 对人的适用范围

(1)属人主义: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或者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

(2)属地主义: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都具有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3)保护主义: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

(4)【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

C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三种形式:立即生效,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颁布试行之后经过一定时间修改才正式生效。

(2)失效时间的三种形式: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在该法施行之日起相应的原法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

(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现代世界各国在法律的溯及力上,大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总的方面看,我国环境保护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

7.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1)定义: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组成的统一体。】

(2)当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八个方面】

《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模式上一般采用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合并在一个法律文件,既包括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规范,又包括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等等11部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条例】

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即有关追究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刑法】

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8.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A 概述

(1)定义: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基本原则是从总体上为人们提供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准则,基本制度是在总体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前者一般是原则性要求,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化和表现,实践性较强。】

(3)特征:是环境保护法本质和根本价值的体现,普遍适用于整个环境保护领域;是环境保护法所特有的;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和明确性。

(4)基本内容: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互相联系,相互制约】

(5)意义: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感,顺利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和任务。

B 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1)阐释: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2)意义: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3)贯彻:

a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各级决策部门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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