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天能公司发〔2008〕2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7〕3号)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8〕479号)等规章[换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责任不落实,工程设计、规程措施存在缺陷,指挥决策失误、作业行为不规范、应急处置不当等非正常原因,造成危及人身安全、生产非正常中断、社会负面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但未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三条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警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章[换行]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参照有关行业事故分类、分级标准,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

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范围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将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内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内部特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事故。

1.副井主提升绞车断绳跑车;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火灾封闭一个水平或一翼;

4.透水、突水淹没一个水平或一翼;

5.锅炉、第二类及以上压力容器爆炸;

6.其它严重危及多人安全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

第六条内部一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全矿井停电、停风30分钟及以上;

2.地面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行30分钟及以上;

3.火灾封闭一个采区;

4.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一个采区停产;

5.透水、突水淹没一个采区;

6.斜巷跑车、平巷人车颠覆;

7.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对采掘工作面造成严重破坏;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5米(含

5米)以上,巷道冒顶10米(含10米)以上,导致巷道或工作面堵塞;

9.地面火灾造成主要生产系统装置、设备、设施及厂房严重损坏;[换行]10.气瓶、储罐及第一类压力容器爆炸;

11.塔吊、起重机发生倒塌、倾翻、折断;

12.在建或在用建筑物、构筑物坍塌;

13.建筑施工过程中脚手架垮塌;

14.其它危及多人安全或主要生产系统及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

第七条内部二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全矿井停电、停风10分钟及以上;

2.副井主提升设备过卷、断丝或磨损超限、钩头或连接装置严重变形影响提升;

3.井下煤仓溃仓;

4.高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放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

5.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6.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

7.透水、突水淹没采掘工作面;

8.密闭墙垮塌导致突水;

9.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矿井风流紊乱;

10.故意破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电缆;

11.地面生产区发生火灾造成主要生产系统停产;

12.供电系统及线路无计划停电,影响工广区供电4小时、生活区供电24小时及以上;

13.塔吊、起重机发生吊钩、吊物失控坠落;

14.深基坑坍塌;

15.其它危及人身安全及主要生产系统的事故。

第八条内部三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事故。

1.全矿井停产30分钟及以上;

2.采煤工作面停产8小时及以上;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4.井下出现局部明火;

5.透水、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

9.因瓦斯释放孔不按规定施工、隅角维护不当造成风流不畅、风筒损坏或没接到迎头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时间超过10分钟以上;

10.矿井通讯系统中断30分钟及以上;

11.主要[换行]通风机停止运转5分钟及以上;

12.掘进工作面停产8小时及以上;

13.瓦斯超限集体强行作业;

14.监测监控中断2小时及以上;

15.采掘工作面运煤皮带出现流体煤;

16.采掘工作面直接使用皮带排水;

17.主运输皮带及地面生产系统影响生产30分钟及以上;

18.采掘工作面皮带撕裂长度100米,宽度300毫米及以上;

19.斜巷跑车;

20.放炮崩坏设备或设施、处理瞎炮或残炮不当造成的侥幸事故;

21.供电系统及线路无计划停电,影响工广区供电1小时、生活区供电8小时及以上;

22.设备或大部件损坏价值5万元及以上;

23.地面生产区发生局部火灾但未造成停产影响;

24.锅炉、压力容器超温、超压造成设备设施损伤;

25.高空作业踏板、工具等坠落;

26.一般性起吊、升降作业绳索断裂或物体坠落;

27.基坑坍塌;

28.地面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行10分钟及以上;

29.其它危及人身安全或对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安监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汇报,并按下列要求逐级上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