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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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满足出口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拓展和巩固优质出口企业客户群体、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是指为了鼓励出口,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法将对出口企业已报送离境的货物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缴纳的流转税退还货物出口企业和税收制度第三条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各类出口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流动资金不足,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短期资金困难,在以该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凡在经营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各类出口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我行暂不受理异地报关结汇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申请。

第五条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发放的对象(借款人)为具有出口经营权且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各类出口企业,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XX银行开立本外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原则上要求其申请办理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在我行办理结算;

(三)已在我行开立或承诺开立税务部门认可的惟一的出口退税

专用账户;

(四)原则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且无不良融资记录;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六)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的出口业务,信誉良好;

(七)未被列入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违规行为通报名单;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向我行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出口退税收款权利的出质人应当为同一法人。

第七条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的70%。

第八条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具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退税资金到位的时间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步骤

第十条借款人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应收出口退税额明细表;

第十一条借款人需在我行开设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填好《出口应退未退税款入帐专户确认书》(见附件1);

第十二条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填好《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见附件2),到税务机关核定出口退税专户和应退未退税额,并得到税务机关部门确认回执;

第十三条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客户(借款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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