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旅客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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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服务程序

重要旅客

一、重要旅客范围:

1.最重要旅客(代号VVIP);

2.一般重要旅客(VIP)代号;

3.工商界重要旅客CIP代号。

程序:

重要旅客是航空运输保证的重点,认真做好重要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是民航运输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做好这一工作,要遵照执行民航总局发〔1994]22号《关于重要旅客坐民航班机运输服务工作的规定》。

1.订座

1)重要旅客订座需到售票处重要旅客服务柜

台填写订座单订座。填写职务、身份。

2)如需订外航联程座位时,应发报订座,在

电报应按VIP标准格式发出。

2.售票

座位订妥后方可出票。客票上旅客姓名之后应根据旅客的分类加VVIP、VIP、CIP字样,以便提供适当服务。

3.特殊旅客通知

重要旅客的售票手续办理后,应在起飞前24小时发特殊旅客通知(SPA/VIP)起飞前一天报机场要客服务。

4.重要旅客取消旅行或改变乘机地点、日期,办理变更的售票处应及时发报通知有关空运企业和办事处。

儿童

一、定义:2岁以上未满12周岁的儿童。

二、分类:

1.有成人陪伴的儿童(包括婴儿),未满2岁,10%不占座位。

2.无成人陪伴的儿童。

三、票价:婴儿、出生不到14天婴儿不予承运,出生未满2岁的付10%AD,2岁一12岁50%或67%。四、行李:10%付费的婴儿,不享有免费行李额。五、限制:一个成人旅客携带四名或四名以上的儿童乘机时,应在乘机前七天向售票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订购票手续。

六、购票程序:订座:订座时应注明儿童、婴儿代号。出票:应在客票中注明CH、IN。

无成人陪伴儿童

一、规定:

无人陪伴儿童指五周岁至十二周岁以下无成人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五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不予承运。无人陪伴儿童必须符合航空公司的运输条件方可运输。

二、订座:

要求:1.订座时应填写一式两份的“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申请书”经同意后方可接受订座。

三、票价:

1.五周岁或五周岁以上至十二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票价按成人全票价的50%、67%付费,可单独占一座位。

2,如需服务员随机陪伴的儿童,应予先提出,经同意后方可接受,票价按成人全票价收费。

3.超过十二周岁的末成年旅客要求另派服务员随机陪伴时,除旅客按成人全票价收取之外,需为服务员另付成人全票价的50%服务费。

四、售票服务:

1.拍发定座电报:座位控制部门始发站经停站达站的国航驻外办事处

2.售票:客票填写UM及年龄06,填写一式两份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申请单。旅客一份、售票处留存一份。

3.拍发特殊旅客运输通知(SPA/UM)电报

病残旅客

一、定义:由于身体和精神上的病态,空中旅行中不能照顾自己,需由他人照料的旅客,称为病残旅客。带有先天残疾,已习惯于自己生活的人不应视为病残旅客。

二、不予接受运输的旅客。

三、接受病残旅客

1.条件:

1)诊断证明书:

a.医生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

b.诊断证明书班机起飞前96小时内填开有效。病重者起飞前48小时内填开有效。

2)填写特殊旅客(病残)乘机申请书,

a.一式两份申请书。

b.病人本人签字或家属监护人代签。

3)陪伴人员:

a.病残旅客乘机,原则上由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以便旅途中照料旅客。

b,除精神病人外,符合条件的可单独旅行。

2.接受申请

(1)在我国境内申请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班机,由售票处处理。

(2)受理部门应了解旅客的病情及精神状况,对不能接受的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3)通知旅客准备必要证件。

(4)诊断证明书在指定医疗单位签署。

(5)接受后可为旅客订座。

(6)申请中包括特殊服务设备。

3.病残旅客乘机申请电报的拍发

(1)申请电报发给国航座位控制部门。

(2)如有外航联运时,申请电发给有关空运企业的座位控制部门。

电报中应包括:①病残旅客情况②陪伴人员情况四、处理程序

1,售票处

2.始发站

3.经停站

4.到达站

5.航班衔接站

五、轮椅

WCHR

WCHS

WCHC

六、担架

1.定座

担架旅客订座不得迟于航班起飞前72小时。

2.人数

每一航班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一名担架旅

客。

3,陪伴人员

经医生同意,至少一名陪护人员。

4.票价

(1)担架旅客

a.个人票价

b.担架符加费

一等舱:对旅客使用担架航段加收一个单程成人一等舱票价。

经济舱:对旅客使用担架航段加收二个单程成人经济舱票价。

(2)陪伴人员:

根据实际占用座位等级,按普通一等或经济票价计收。

5.免费行李额

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为60公斤。

6.客票填开

担架旅客应在客票中注明STCR字样。

孕妇

一、条件

1.怀孕32周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不适宜乘机者外,可按一般旅客运输。2.怀孕超过32周的孕妇,应提供医生诊断证明。

3.怀孕超过36周的孕妇,予产期2周以上者,一般不予接受运输。

二、订座

1.32—36周的孕妇,填写一式两份医生诊断证明书和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经检验合格,方能输订座手续。

2.孕妇必须申请订座。电报中说明孕妇情况。

三、处理程序

1.售票处

(1)座位证实后方可开票。

(2)应将“诊断证明”及“乘机申请书”符在客票上,同时在客票各联注明。

(3)起飞前48小时,拍发特殊旅客运输通知SPA/PREGNANT电报发给经停站和到达站。

盲人

一、定义:盲人指双目失明的旅客。

不是指眼睛有疾病的旅客。眼疾旅客,应按病残旅客处理。

二、分类:

(一)有成人陪伴或有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

1.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

2.有导盲犬引路盲人旅客,应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1)特别训练的导盲犬。

(2)必须申请同意后方可运输。

(3)可免费带入舱内。

(4)导盲犬应必备国家规定的动物入境或过境的必要检疫证明。

(5)不适宜运输狗时可拒绝运输导盲犬。

(6)导盲犬需带口套及牵引的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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