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家庭个人档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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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家庭个人档案的规定
一、家庭个人档案的定义
家庭个人档案是家庭及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形成和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可归属个人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家庭个人档案的管理原则
家庭个人档案是维护家庭及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经济利益,反映家庭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应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三、家庭个人档案的收集
(一)家庭个人档案的收集,是把散存在家庭成员手中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相对集中并统一管理的过程。
(二)家庭个人档案的收集要求
家庭个人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家庭个人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保证家庭个人档案的完整、准确。
(三)家庭个人档案收集的范围
各家庭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家庭个人档案的收集范围。
家庭个人档案收集的范围主要有:
宝宝档案:计划生育材料,胎儿诞生及发育成长材料,婴儿出生材料,婴幼保健材料,婴幼教育材料,婴幼音像材料等。
学生时代档案:典型的学习课本、学习作业、学习成绩单,毕业证等证件,学校生活的照片、录音、录像,升学考试材料,学习日记,
师生书信,毕业纪念及同学互赠材料,择业材料等。
恋爱婚姻档案:恋爱书信及照片、结婚证书、结婚照片、婚礼录像等。
工作成果档案:工作日记,发表的论文及著作手稿,科研、革新、发明材料,工作照片及录像等。
当家理财档案:当家理财记录,购物发票,家庭参与经营和财产购置材料等。
医疗保健档案:病历,身体检查的片子,化验单,家族病史记录等。
家庭历史档案:家族简况、家史,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简况记录,谱牒等。
综合类档案:阖家欢聚的照片,家庭成员生日录像,有纪念意义活动的录音、录像,家庭大事记,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记录等。
四、家庭个人档案的整理
家庭个人档案的整理就是将处于零散状态的家庭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
(1)按家庭个人档案所反映的内容可把家庭个人档案分为宝宝类、学生时代类、恋爱婚姻类、工作成果类、当家理财类、医疗保健类、家庭历史类、综合类。
(2)按家庭个人档案的形式可把家庭个人档案分为证书类、书信类、票据类、手稿类、字画类、病历类、照片类、录音带类、录像带类、计算机软盘类、综合类。
(3)按家庭个人档案所记录的家庭成员,可把家庭个人档案分为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父亲、母亲、哥哥、弟弟、姐姐、妹妹,也就是说,家庭中有多少位成员就设多少类,外加综合类。
五、家庭的保管
(一)家庭应将家庭个人档案放入家庭个人档案柜或其他家具中存放。保密、隐私、贵重的家庭个人档案可单独存放。
(二)家庭应妥善保管家庭个人档案,注意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
(三)家庭认为保管条件不具备的可将其珍贵的家庭个人档案及其他档案送县档案馆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