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中国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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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计划一个世纪以前,梁启超先生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少年中国,与国无疆!”哲人已逝,但他的话语却跨越了时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便是对“少年中国”的借鉴。不仅如此,我们还试图套用他的话提出,今日中国之前途与命运,主要不在于别的,而在于宪政建设;宪政建设欣欣向荣则中国欣欣向荣,宪政建设生生不息则中国生生不息,宪政建设推进顺利则中国发展顺利,宪政建设成效显著则中国发展成效显著。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在各种各样的依法治国方案层出不穷之时,在宪法意识缺乏仍然是中国理论界(当然包括法学界)最普遍、最严重的“集体缺钙症”[1]之情况下,强调“宪政中国”而不是“法治中国”,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能否套用梁启超先生的论断浓墨重彩“宪政中国”?而且,为什么恰恰是“宪政中国”,而不是别的“××中国”?在我们看来,套用是完全可以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四个:第一,从纯学术探究的角度来说,“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民主中国”、“民主宪政中国”等更具优越性;第二,从中国的演进历史来看,“宪政中国”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2]的内在逻辑;第三,“宪政中国”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第四,放眼世界,“宪政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并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对这四个理由,我们将分别撰文论述,本文即是对第一个理由的发挥。至于“宪政中国”究竟是怎样的中国,在既有条件下如何建设“宪政中国”等等,在我们的研究中,那是在把“宪政中国”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能性阐述清楚之后的事情。二、“宪政中国”的导出历史发展到20世纪后期,经过十年内乱折磨的中国再次擦亮了自己的眼睛。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序幕,中国的国家发展也因此获得了新的色调。对此,我们只要简单梳理有关线索即可了然于心。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该公报还特别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进一步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empirenews.page--]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进一步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还为此强调:“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重要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二大报告还明确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重要决定和规定,深刻表

明我国在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拨乱反正,也标志着我国的国家发展从此开始了重大转折;但同时也应看到,这些决定和规定只是把民主提到了根本目标与根本任务的高度,而法制却没有受到同样的“礼遇”;相反,它们提及法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文革式错误的再次发生,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而且,它们在谈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时,主要是把法制作为保障民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正如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绝非我们在信口开河,亦非我们在苛求历史。相反,在我们看来,这种情形的出现似乎是注定的,是由中国社会所处历史阶段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比如学术界尚不能及时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这可从80年代初法学界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大讨论中得到印证。尽管在这场讨论中观点纷坛,但都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无法无天”进行的反思和政治批判,因而没有把法治提到根本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和对待。当时主张实行法治的观点,较多地局限于要求恢复和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关;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主要理解为将法制作为管理国家与控制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且,当时的指导思想和法制实践,也只是“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二者并重(实际上仍然是政策占上风),而没有把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然而这一切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的召开而发生了巨大改变。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将永远在中国历史上引人注目,因为这次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关于国家发展的崭新目标。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其分量之厚重,旗帜之鲜明,地位之突出,是前所未有的。它突出表现在6处提及“依法治国”,并果断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五大报告中,从“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改,但是“这一字之改,同人治划清了界限,体现了时代精神,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党的决议正式宣布要告别人治的历史,走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之路的新阶段的开始,是党在治国方略与理念上的重大突破。”[3]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时代的呼唤与人民的期待下被载入宪法,从而标志着中国国家发展方略实现了重大飞跃。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谢安山所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写进宪法,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彻底摒弃人治影响,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法治之路。[4] [!--empirenews.page--] 治国方略的改变,给中国国家发展带来了新气象。俞荣根教授在论及十五大报告将法治提升为治国方略时指出,自那以后,在共和国所及之处,诸凡政治生活、会议文件、集会讲演、新闻报道、大众传媒、学术著述、课[1][2][3][4][5]下一页堂教学乃至街谈巷议,“法治”二字在见著纸面、显示银屏等等方面的频率都居高不下。[5]高鸿钧教授更是形象地将法治类比于红楼,从而揭示出治国方略改变前后的明显差别。“法治之运,其戏剧性颇似红楼。她虽姗姗来迟,然一旦登场,竟如此占尽风光,实始料所不及。时下,法治几近口头禅,学人奉为时髦话语,大众拜作降魔符咒,政要目如灵丹妙药……”[6]所有这些,表明法治正逐步由国家政治中枢走向社会,由专家学者的呼号深入民间,中国正一步步稳健地走向“法治理想国”。这是必有的要事,亦是天大的好事。正是在这里,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值得我们特别注意:一方面,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切忌用趋势代替现实,切忌被一时的进展模糊视线,绝不能虚妄地称当代中国为法治国家,毕竟只是在“走向”而远未“达致”;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冲“法治理想国”抱有坚定的信念,更加理直气壮、更加自觉、更加有效、更加执著地追求“达致”,哪怕这种“达致”的可能性只有1%,也要付出100%的努力。历史就这样把责任摆到了当代中国人的面前。那么,该如何看待并承担这份责任呢?在我们看来,关键在于要大张旗鼓地倡导“宪政中国”主张,排除万难地去建设一个“宪政中国”。三、为什么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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