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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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快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现结合我院实际和师资队伍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一定的理论教学水平,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或较多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教学工作中能够较好地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教师(实验)资格和经认定的与所教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的教师。

第三条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在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可参加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

第二章双师素质教师认定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3.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4.专任教师近三年教学工作量须达到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周8课时或每学年270课时),近三年实践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每个学期2个月,三个学期就行)。

5.校内兼课教师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周4课时或每学年135课时)。

6.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双师素质资格认定“一票否决”:

⑴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⑵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的言行;

⑶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或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

⑷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⑸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⑹近三年因工作失误或教学事故(2次)给学院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⑺近三年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⑻当年度学术检索论文内容重合率(即总文字复制比)超过30%,或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超过20%;

⑼当年度不接受、不承担学院和部门领导分配或安排工作;

⑽近三年在招生、考试、推优、党员发展、职称评审等

工作中徇私舞弊;

⑾当年度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

⑿违规有企业兼职(任职)或出资办企业受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内;

⒀近三年内有一个年度累计事假超过30天以上、病假超过60天以上、旷工2天以上;

⒁当年度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具体条件

(一)正高级双师素质教师

取得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内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教师外其他系列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副主任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统计师等);

2.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资格(执业)证书(如注册会计师、高级技师等);

3.在行业、企业一线从事相关专业的生产、科研实践工作累计五年以上;

4.在申请认定之日的前五年内主持过一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5.指导(或个人)参加国家级技能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

(二)副高级双师素质教师

取得教师(实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内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教师外其他系列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高级统计师等);

2.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资格(执业)证书(如注册会计师、高级技师等);

3.在行业、企业一线从事相关专业的生产、科研实践工作累计五年以上;

4.在申请认定之日的前五年内主持过一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5.指导(或个人)参加国家级技能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

(三)中级双师素质教师

取得教师(实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内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教师外其他系列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主治医师、农艺师、工程师、会计师等);

2.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资格(执业)证书(如执业医师、执业律师、技师等);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评员(中级及以上)资格;

4.在行业、企业一线从事相关专业的生产、科研实践工作累计二年以上;

5.在申请认定之日的前五年内主要参与过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6.指导(或个人)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

(四)初级双师素质教师

取得教师(实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内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教师外其他系列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医师、助理农艺师、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等);

2.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资格(执业)证书(如助理执业医师、技工等);

3.具有经学院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含初级专业技能考评员);

4.经批准,脱产到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实践学习、挂职锻炼、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累计时间六个月及以上;

5.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双师素质培训、骨干教师等培训,获得培训证书,能全面指导

学生专业实践教学环节;

6.在申请认定之日的前五年内主要参与过一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第六条对于教师岗位的经历、资格、职称与相应职业岗位的经历、资格和职称等级不一致者,在认定时以较低的一方为准。

第三章双师素质教师认定程序

第七条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一般在每年3月,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同意可适当延后。

第八条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的教师由本人填写《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同时提交相关依据材料原件、复印件;

2.申请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的教师所在院(部)对《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及提交的依据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汇总本部门所有申请人情况,填写《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将《审批表》《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组织人事部;

3.组织人事部会同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认定,通过后进行备案管理并颁发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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