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改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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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改派管理办法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秩序规范化管理,有效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毕业生签约、派遣、违约、改派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改派是指在学校本年度就业方案确定后,需变更报到单位,重新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的行为。
第二条为保证就业方案的严肃性,对毕业生改派行为要严格审核,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以办理改派手续,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由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就业领导小组审批。
(一)、原签约单位为学校邀请来我校进行校园招聘的用人单位;
(二)、原签约单位为学校政策鼓励或支持的用人单位;
(三)、原签约单位为学校校企战略合作伙伴或重点就业基地;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但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若确有特殊原因,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将在毕业生改派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后受理其改派申请。
第三条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在院系、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其材料完整有效后,予以办理改派手续。
(一)、就业方案确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派遣后落实就业单位,需变更《报到证》的;(二)、就业方案确定已落实就业单位,派遣后变更就业单位,需变更《报到证》的;(三)、签约单位在报到后无法落实其户籍、档案关系,需变更《报到证》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范围的,视情况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条对于已签订用人单位并派遣的应届毕业生,其改派期限为两年,未签订用人单位派遣回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的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单位后,重新办理派遣时间可延长至三年,每人只能改派一次。在集中派遣期间,改派手续一律暂停办理。第六条符合办理改派条件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9月1日起,持以下有效材料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一)、原《报到证》原件;
(二)、原派遣单位出具的解除协议的证明材料及原就业协议书,原派遣单位为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须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改派的证明;
(三)、申请改派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具备用人自主权的接收单位需在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四)、《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毕业生改派申请表》(可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就业政策”栏下
载),由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七条改派手续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递交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新《报到证》盖章,新报到证在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毕业生持新《报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户籍、档案手续。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其他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