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特殊药品与高危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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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药库—采购
.根据本单位 医疗需要,按 照有关规定购 进,保持合理 库存。
购买药品付 款应采取银 行转帐方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药库-入库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药品入库 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至少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 装,验收记录双人 签字。
对进出专库(柜) 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建立专 用帐册,进出逐笔 记录,做到帐、物、 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药库
出库 登记
销毁
销毁登记 药房
回收登记
帐 、
验收 入库
物 、
周转柜
批
号
周转 登记
相 符
药师
基数保险柜 入库登记
使用登记(专册)
病区基数 药
处方
病区(住 院患者)
处方
门诊患者
C
有制度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
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 3.5.1.1.C.2 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存放区域、
识别标志和贮存方法的相关规定。
3.5.1.1.C.3 相关员工知晓管理要求,并遵循。
B 3.5.1.1.B
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A 3.5.1.1.A
的有关规定。
4.14.2.4.B.1
B
4.14.2.4.B.2
A 4.14.2.4.A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特殊管理药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管 理制度。
有“麻、精”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制 度与程序。
有“麻、精”药品实行批号管理的制度与程序,开具 的药品可溯源到患者。
特殊药品与高危药品管理
中国石油中心医院药学部 赵可新
特殊药品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概述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 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必须对它们实施特殊的管理 办法。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 殊管理。简称为“麻、精、毒、放” 。
采购、储存-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
制度。
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 录,内容包括:日期、 凭证号、品名、剂型、 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 单位、供货单位、质 量情况、验收结论、 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药库-存储、出库
储存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 专人负责、专库 (柜)加锁。专库 (柜)双人双锁管 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 纸为淡色红,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 ——《处方管理办法》
门(急)诊患者处方量
分类
剂型
麻醉药麻品、精注一射剂
第一类精 神药品 其他剂型
单张处方最大用量
一般患者
一次常用量
癌痛、慢性中、重度 非癌痛患者
-《处方管理办法》第25条
电子医嘱与手写处方必须一致,同时保存。
调配和使用-药师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管理规定》第19条 注意:药师须签全名,且与签名留样一致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中的常见问题
4.14.2.4.C.4 有“特殊管理药品”的应急预案。
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4.14.2.4.B.1 药剂科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进行检查, 至少每月1次。
4.14.2.4.B.2 各相关科室有相应的“特殊管理药品” 管理制度,并严格实行。
4.14.2.4.A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各环节措施得当, 有持续改进措施,原始记录完整。
调配和使用-批号管理
•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 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 者追回。
-《管理规定》第27条
调配和使用-批号管理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 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 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 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 危重患者需要麻醉药 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 品时,可向执业医师 提出申请
满足合理 用药需求
患者
应当及时为 患者提供所
需药品
调配和使用-医师、药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 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 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
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第22条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
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管理规定》21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
机构内临床使用。
-《管理规定》第22条
调配和使用-专用处方颜色
空安瓿、废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 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 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Biblioteka Baidu应当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管理规定》第20条
调配和使用-专册登记
•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 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 药数量。
调配和使用-专册登记
–——《条例》第38条
调配和使用—签字留样备案
签字留样备案 在医务处和药剂科
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 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剂科
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 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
调配和使用-医师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 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 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调配和使用-药房基数管理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 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 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管理规定》第14、15条
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存放区域、标识 和贮存方法相关规定,符合率 ≥95%。
三级医院为 100%
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4.14.2.4.C.1
C 4.14.2.4.C.2
4.14.2.4执行 “特殊管理 药品”管理
4.14.2.4.C.3 4.14.2.4.C.4
特殊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3.5.1.1严格执行麻醉 药品、 精神药品、放 射性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 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 章制度。
3.5.1.1.C.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 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制 度。
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4.14.2.4.C.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 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相应的管理制度。
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4.14.2.4.C.2 有“麻、精”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 管理的制度与程序。
4.14.2.4.C.3 有“麻、精”药品实行批号管理的制度与 程序,开具的药品可溯源到患者。
-《处方管理办法》第39条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条例》第41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50条
调配和使用-专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 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 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 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 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管理规定》第27条
调配和使用-批号管理
•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 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 办理退库手续。
——《处方管理办法》第21条
调配和使用-医师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 病历中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 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管理办法》第27条
调配和使用-医疗机构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
特殊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管理依据-相关文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 麻醉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能成瘾癖的药品。具有两重性。药用原植物或物质,包括 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等。 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的2007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共收录了123种。
有“特殊管理药品”的应急预案。
药剂科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进行检查,至少每月1 次。
各相关科室有相应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并 严格实行。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各环节措施得当,有持续改进 措施,原始记录完整。
三级医院C项条款共五条,除上述四条外,另一条为 “特殊管理药品”有安全设施,药库设置有“毒、麻、精” 药品专用库(柜),配有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调剂 室和各病房(区)、手术室等有专用保险柜,有防盗设施; 放射性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1.未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医嘱不规范,不应出现“取药”字样 3.药师发药未执行双签字或签章不规范 4.医师签章与签字不一致 5.红处方与电子处方临床诊断不一致 6.住院患者麻醉处方无患者身份证明或代办人身份证明
调配和使用-处方管理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 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 精神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对人体的依 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 二类精神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版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收录了132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 53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9种。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
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精二
神药品
不得超过7日用量 特殊情况应注明
哌醋甲酯缓释片用于儿童多动症不超过30天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 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第26条
住院患者处方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 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药库购入 药房存储
医师使用
安全管理
采购计划
印签卡
验收
药库
采购处
医药公司
药库
入麻醉库
入库
双人验收
帐、 物、
批
号
专册登记
相
符
双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 用印鉴卡》(简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 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 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为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