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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和后续管理及规范转户销户工作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了《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规范转户销户行为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160号)(以下简称《规范转户销户通知》)。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和《规范转户销户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启动、后续管理及规范转户销户等工作,根据证监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认真执行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证券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严格按照《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以下简称645号文)及我局《关于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证监发[2008]456号)的要求,平稳有序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自身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审慎务实地选择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方式。客户招揽和客户

服务活动,可以通过公司员工进行,也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只能采取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不得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难度大于公司员工,采取证券经纪人的方式,要求具备更高的管理能力。

(二)《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并对其资格条件做出了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这些执业条件体现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二)至(六)项,主要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等。将来如果对有关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关于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及其执业范围的问题,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对拟任证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严格审查,把好入门关,重点关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专门代理、从业资格、执业条件、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

(三)各证券经营应参照《暂行规定》的规定,规范公司员工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通过公司员工进行客户

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公司员工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与监控,并对其执业行为依法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确实无法适用的情形外,《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公司员工进行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四)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外,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等活动。

(五)各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平稳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解决遗留问题是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前提,存在遗留问题尚未平稳妥善解决或出现新问题的证券经营机构,我局将不接受其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备案申请。对于具备规定条件的劳动派遣人员等外部营销人员,可以转为公司员工,也可以转为证券经纪人;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要按照645号文的规定,依法、依约妥善处理。

对违反645号文监管要求或出现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我局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6个月内不受理其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申请。

二、认真自查,做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核查验收准备

各证券经营机构如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应认真进行自查,在具备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核查验收前,不得委托证券

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得脱离自身实际盲目发展证券经纪人队伍,从而带来新的问题和风险。

(一)证券公司准备成熟,向我局报备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表(见附件一):

1.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规范及合法合规情况,具体要点见附件二。

2.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具体要点见附件三。

3. 证券经纪人有关的技术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系统及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4.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5.由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规定规范经纪人的展业活动,如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承诺事项的行为,公司及其负责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司合规部门应对上述报备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

审查,经合规总监签字确认后上报。

我局将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对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解决情况、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技术系统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需关注的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查核查情况,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是否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是否已经满足合规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向公司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

(二)证券营业部如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在公司总部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公司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证券营业部报备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表(见附件一):

1.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规范及合法合规情况。

2、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

3.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具体要点见附件三。

4.证券经纪人有关的技术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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