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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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通告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穗府[2012]1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0

【实施日期】2012.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通告

(穗府〔201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对象是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权属界线地籍调查工作。

三、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以下期限内,以土地总登记模式受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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