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与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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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与冲突解决
企业名称专用权,这是一项近几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权利,虽然企业的
名称自企业法、公司法出台前就已经存在,但只是由于近年来,随着专利、商
标申请量的增加,随着人们经济意识的增强,才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企业名
称专用权怎样保护?
企业的名称一般包括几部分:省市县或国家名称+特有名称+行业名称
+企业形式特有名称。
如本所全称为: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其中吉林就是表示属地为吉林省,大华铭仁为本所的特有名称,律师事务所则是律师所的行业名称,当然,
由于律师事务所并不在工商部门注册,但由于也是一个法人机构,所以这里,
笔者也把它列入“企业”之列。
再举一个例子:吉林修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这里吉林还是表示属地在吉
林省,修正是其特有名称,而药业表示其行业属于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其企业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企业名称专用权主要是指其中的特有名称的保护,而重名问题,或者是与
其他权利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特有名称这部分,即,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核心
是“特有名称”的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是区别于自然人姓名权的一种名称权,并不当然具有自
然人姓名权的一切属性,但企业名称权,也有其自己的属性,包括ft企业设立
时产生,企业终止时消灭,企业有权使用0}己的名称,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
己的企业名称等权利。
由于现行我国企业工商登记采取的属地主义,即可以在国家级工商部门注册,又可以在省级及地级、县级工商部门注册,而下级工商管理部门只在自己
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个名称重名问题。当然,
由于企业在不同地方注册不同,有的要求前缀就不同,如在吉林省,如果企业
名称前边冠以吉林字样,一般是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而冠以长春或延吉等地
级标志字样,则一般是在地级工商部门注册,这样只是可以避免了企业全称在
一定范围内的重名现象发生,但企业名称的重名现象不可避免。
前段时间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之争,就可以看出我国工商部门属地注册的
一个弊端,即在不同地区的企业注册名称可能相同。
一、与自然人的姓名有重名一样,企业的名称也有重名,怎样解决及怎样
处理企业重名问题?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重名问题,关键是建立一套全国范围内的工商注册联网系统,从全国范围内将重名问题彻底根除。这虽然需要花费大
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随着我国近几年来网络的普及以及行政办公系统的网络化,笔者认为想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就像网上追逃及机动车辆联网一样,完全可以就工商注册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全国联网。
至于重名时怎样处理,笔者认为,应建立两个原则:一是在先注册原则;二是善意使用原则。确定在先注册原则的意义在于如果哪个企业先注册成立,则保护该企业的名称,后注册名称不予保护;其次是善意使用原则,如果后注册企业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而且,后注册企业与在先注册企业分属不同行业不同类别,行业分属非常明显,此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保护在后注册企业的名称,但应当仅限丁•其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
二、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几种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的申请量也是越来越多,专利的申请量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而企业域名的注册也开始逐年增加,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一般的冲突形式主要是与商标使用权的冲突,也有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还有一种就是与域名的冲突,当然还有其他形式。
1、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
商标专用权,又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非注册商标即普通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普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多的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啤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弓I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名称的保护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认定主要是两点:保护在先使用(或注册),不管是商标(注册与否)或企业名称,先要看哪个是在先使用(或注册),哪个先使用,先保护,如果同时使用,则不存在侵权。至于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等的保护,与此相似。
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商标的冲突不仅表现在他人恶意利用别人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更有利用他人企业名称来抢注商标,然后告企业侵权使用注册商标,这两种行为从法律上讲其实都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从单个的法律条款来看,对于后者,好像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理,对方存在侵权,但如果从行为整体来看,其抢注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企业完全可以向商标局主张该注册商标无效,要求予以撤销。而对于前一行为,不但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起诉企业的侵权行为,还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该企业的名称不予注册或变更名称。
2、企业名称与域名的冲突
随着网络与人们生活的越来越近,市场经济中也离不开网络的存在。
近几年来,利用知名企业恶意抢注域名的比比皆是。有些直接使用企业的中文名称进行域名注册,有的在后边加上不同形式的后缀,如.com .cn .net , 有的虽然后缀不同,但前面部分完全与企业的标识一样,这时,怎样认定是否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在目前,不同的案例,法院的观点与仲裁委员会的观点就有不同,更不要论民间的看法是否怎样。
笔者认为,对丁•企业名称包括企业的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关键还是耍统一一个游戏规则,即统一一个标准,一个不论是司法系统,还是仲裁部门都认可的一个标准,然后大家按此行事,这样,首先就可以避免了司法部门与仲裁部门观点的冲突。
三、企业名称专用权冲突解决
企业名称专用权主要体现在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以及与商标的冲突,当然,还存在与域名的冲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我国国内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关键还
是需要建立一个大法——民法典,进行总体上的一个保护,虽然有各项单独的
法律部门如商标法、专利法,但涉及到与其他法律,与其他部门法相冲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