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法的故事·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
法的故事 朱苏力
“法”的故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5-1-29浏览次数:7749字体大小:大中小一.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
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
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
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
教学课件第一讲法的基本原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认可,规定人们 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总和。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 种方式:制定、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法的本质
阶级性: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不是全社 会意志、不是个别统治者意志、不是统治阶级 的任意意志)。
物质制约性: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特别是所有 制关系其直接决定作用。
四、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参考学习) 1、法律部门
宪法
行政法 (调整行政 管理关系)
民法 (调整人身 关系、财产 关系)
经济法 (调整宏 观经济与 市场关系)
诉讼法
刑法
(规定
(规定犯 诉讼程序)
罪与刑罚)
2、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何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公民、自
【概念分析】
法的定义本身就涵盖hat):人们权利和义务
手段(by what):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性质(what):行为规范总和
【观点引申】
法是社会规范之一种; 法规定行为规范的底线; 违法的严重代价要受到强制力惩罚; 法的制定者与实施者都是国家机关。
五、法律与思想道德修养的关系 【案例】 1、佛山小悦悦事件
2、南京彭宇案
3、深圳拟立法惩罚诬陷见义勇为者
(法律法规课件)法律路与科技苏力
苏力:法律与科技——苏力2004年11月9日华侨大学演讲发表时间:2005-2-17 17:37:00 阅读数次: 534张义忠副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今天,今天是法学论坛第十三期,我们很荣幸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朱苏力教授(热烈的掌声!)。
至于他的简历,我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
我就不多说了,更多的时间留给朱苏力教授。
(掌声!)朱苏力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早上好!很对不起大家,让大家这么早起来,挤在模拟法庭听讲座,而且还有很多同学是站在这里。
到最后,你们可能会失望。
当然,我是不会失望的。
因为我是第一次来泉州。
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城市,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城市。
我的同学齐树洁教授就是泉州人,当年我们同住一个宿舍的时候,他就给我介绍过泉州。
受邀请来到这个城市,非常高兴。
今天这个讲座是讲“法律与科技”的问题大家都是学文科的,好像觉得对科技不要太多关心,而也有很多人是恰恰学不了理科,才学文科的。
但是说实活,法律与科技有很多关系,法律的进步与科技联系非常紧密。
法律要解决的是社会的治理问题、秩序问题,以及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发生冲突,为什么会有人犯罪;为什么有人不守信用?像这些问题,仅仅去学习法条是不够的,我不是说学习纸面上的法律不重要,不是说解释法条不重要,而是说仅仅学习这些东西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要从更多的方面去理解,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这样?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去针对人们这些行为的基本态势,做出一些良好的分析,才能够采取一些恰当的措施。
比方说,现在的法律基本假定是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法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
每个人都会在他的行为当中,以某种方式追求他的利益最大化。
同样有5块钱,你一定是买你认为最好的东西,或者是买数量最多的同一种东西,许许多多的关于犯罪的行为,关于违约的行为,关于侵仅的行为很多时候都存在这么一个基本假定。
这里就考虑到人性的基本原因。
我们传统教科书上说人性善或人性恶,但现实生活中,就不定那么简单了,它实际上是假定人是理性的,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法这个字的解释说起朱苏力教授对“法”这个字的解释,那可真是一场奇妙的知识之旅!咱先不说别的,您想想,“法”这字儿,简简单单几笔,却蕴含着无尽的深意。
就像一座神秘的城堡,外表看着普普通通,可里面藏着数不清的宝贝和秘密。
朱苏力教授眼里的“法”,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生硬的概念。
它更像是一条流淌在社会大地上的河流,有时平静舒缓,有时汹涌澎湃。
这河流里的水,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则、秩序和公平。
您说,这“法”像不像一个超级大管家?管着咱们生活中的大事小情。
从邻里之间的小吵小闹,到国家层面的重大决策,哪一样能离得了它?它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摸不着,可一旦没有,那可就乱了套啦!再打个比方,“法”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
您做的事儿,符合它的刻度,那就是对的;要是超出了刻度,那可就出问题喽!这尺子可不会偏袒谁,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铁面无私得很呐!朱苏力教授解释的“法”,还带着浓浓的人文关怀。
它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有情感的存在。
就好比冬天里的一杯热茶,能给人温暖和安慰。
咱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遇到不公平,“法”就像一位挺身而出的大侠,为咱主持公道。
它让坏人受到惩罚,让好人得到保护,多让人安心啊!您看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不就是没把“法”放在眼里吗?结果呢?给自己带来了灾难,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中乱走,能不摔跤吗?反过来,那些遵守法律的人,生活过得安稳踏实。
就像在光明大道上稳步前行,前途一片光明。
“法”这字啊,真的是越琢磨越有意思。
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既是准则,也是希望。
咱们得好好去理解它,尊重它,让它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好伙伴,引领我们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之,朱苏力教授对“法”的解释,让我们看到了“法”的丰富内涵和重要价值。
咱们可得把“法”放在心里,做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社会才能更和谐!。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关于抗辩制改革·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
关于抗辩制改革作者:苏力在司法程序上,中国自清末从欧洲引入了“讯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审判方式,1到1989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之后提出要抓公开审判,提出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
这一改革到目前为止集中在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方式上。
1991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抗辩制”(adversarial system)的司法审判改革试点。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焦点访谈》栏目公开报道了大连市法院采用抗辩制审判程序对一起案件的审理。
“抗辩制”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引起不少反响。
2抗辩制和讯问制是两种不同的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方式。
在抗辩制(也称对抗制,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下,各方自行负责调查。
在民事法律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各自准备证据,通常通过各自聘请的律师来进行。
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只作为法律问题的仲裁人和公断人,很少参加迅问,除非他认为某些重要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必须澄清。
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不仅作出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也就事实、并且在需要赔偿时就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作出结论。
而依据讯问制(也称职权主义或混合式诉讼方式),为了提出一项可能的起诉书,通常由一位法官主持进行审前讯问,其责任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
在审判中,法官也担任直接角色,主持讯问证人,往往根据预审档案材料提出问题。
3概括说来,在讯问制中,理论上,法官的角色是发现案件真相和依法出决定;而在抗辩制中,用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4法官的责任不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是竞争的裁断者,法官仅处理或集中处理有关法律的问题。
这两种审判方式到底各有什么优点?中国应当采取何种,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哪一种审判方式?这些问题成为法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
然而,本文不打算抽象地、无背景地讨论抗辩制与讯问制之优劣,而是试图将这一抗辩制改革试点放到中国法理学和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提出一些问题供人们思考,而并不急于回答这些问题。
“法”的故事·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
“法”的故事·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法”的故事苏力我努力使那些仅仅因其一目了然而不为人所见的东西为人们看见。
1——福柯一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不管其名为《法理学》依旧《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能够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按照东汉许慎所著《讲文解字》一书的讲明:“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因此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因此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因此有“廌”,因为“廌”是传奇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怎么讲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确实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确实是如此。
然而,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差不多流行的春秋年间差不多有六、七百年了,想所以,那个字的显现一定更早。
其次,那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起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确信,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那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讲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讲明。
注意,我只是讲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讲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互惠与知识征服·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
知识互惠与知识征服作者:苏力今天,生活在地球村的人们日益感到跨文化交流的重要性。
也许知识分子对这一点感受最深。
在这个意义上,知识的交流就是—种知识的互惠、互补。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对于外国知识的汲取无疑是重要的,是—个国家现代化的必须。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在这种知识的交流中,也能获得意义和收获,扩大自己的视野,可以看到一种在现有知识框架中难以想象的生活和知识,理解一种不可能的可能,因此改变老子天下第一的观点。
但是,在有些方面,我在我的法律社学调查中发现,这种知识的交流对于有些群体来说只是—种不得已,一种被迫。
就其现有的生活而言,他们本来未必需要这种知识,他们需要这种知识仅仅因为他们需要同一些陌生人打交道,他们需要了解对方,以便利用对对方之了解来保护自己,或获取某种利益(包括对方的认同)。
这种情况比比皆是。
但是为了避免过分专业化,我在此仅仅从日常生活切入这个问题,但是道理并不限于日常生活。
每年,北大校园里都有这样一些孩子,他们一生乡土气走进校园,但是他们或多或少地会受到某种歧视,他闪不懂莫扎特、贝多芬,不懂梵高、莫奈,不懂卡夫卡、博尔赫斯,不懂福柯、德里达,因此,尽管他们可能学业不错,但是在大学校园的文化环境中,这些人总是缺少某些东西,缺少某些“知识”,显得土老帽。
为了让自己适应环境,抛弃这些土气,她或他必须了解城市人的习惯。
于是,总有不少学子就会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来学习这种“知识”,装点自己。
他们会把一些自己其实并不真正喜欢,也不真正需要、甚至未必是知识的东西当成一种获得这个社区的承认的执照。
他们会学着喝咖啡,学着跳舞,学着吼摇滚、学着(如果有钱的话)在情人节买一枝红玫瑰而不是其他什么花送给自己喜爱的姑娘。
他们在学习这些“知识”时会很认真、很执着,甚至比对学业更为执者。
也许四年或七年之后,也许是10年之后,他们当中有—些人确实变了,变得很温文尔雅、绅士风度,变得很妩媚靓丽、风姿绰约。
他们也能同其他人一块谈论先前他们不熟悉人和事了。
《法的演进专题》课件
法的起源学说
总结词
法的起源学说探讨了法是如何产生的,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观点。
详细描述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人类天生的、内在的、自然的情感和理性所产生的一种行为规范,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行为规范。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 为法是一种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与道德无涉。
03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概念
法的现代化是指法律制度在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阶段和过程,包括法律理 念、法律制度、法律组织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变革。
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而不断演 进。
法的现代化是法律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02 03
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人工智能将改变法律职业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可能对 一些法律职业产生冲击,例如简单的法律咨询工作可能会被自动化取代 。
人工智能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人工智能的发展将改变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例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等,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例如机器决策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THANKS
感谢观看
,了解人们对法的认知和态度,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02
法的演03
古代法时期概述
古代法主要指古代文明社 会的法律制度,包括古埃 及法、古巴比伦法、古印 度法和古希腊法等。
古代法特点
古代法大多基于宗教、习 惯和传统,强调身份等级 和家族关系,缺乏个体权 利和自由。
古代法的影响
要。
法的现代化的表现
法律理念的更新
法律理念的更新是法的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包括从传 统的人治观念向现代法治观念的转变,强调法律的权威性 和公正性。
法律社会学(朱苏力)
法律社會學第一講總論一、法律規則無疑具有重要性,與我們の生活緊密相關;同時也對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の貢獻,如羅斯福新政、裏根改革等。
但是,相關の一點是,法律の重要性能到什麼樣の程度?曆史の經驗告訴我們有些法律變革並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
有時候相似の法律變革卻引起了不同の結果。
(如明治維新和戊戌變法の對比。
)這種現象存在於不同國家、地區以及同一國家地區の不同時期中。
為什麼會這樣?難道是因為法律本身制定の好壞の問題嗎?顯然很難這樣回答。
法律決不是一個孤立の現象。
法律社會學正是要研究社會の基本條件對法律制度の影響。
這是從宏觀の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會學最主要の研究內容之一,也是歐洲法律社會學の主要內容。
比如,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の。
為什麼農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許有一個社會生活環境の問題。
我們發現許多複雜の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會即現代商業社會設計の。
另外,法律社會學也從微觀の角度進行研究,把法律の實施看作是社會博弈。
一項法律制定出來後,必然會引起人們の社會博弈,不可能要求人們完全の毫無反應の依法律而為。
(“法律必須被信仰”,這句話所描述の狀態永遠不可能完全達到。
)每個人對法律都會有所反應。
法律社會學是對法律形式主義の糾正。
法律形式主義雖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決大量の社會問題。
如最高院關於“奸淫幼女”罪の司法解釋,如果單從刑法理論の角度考慮の話,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一旦放到社會中去,問題就出現了。
比如,有可能觸犯這一條罪の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師、法官和檢察官の回旋餘地大了之後會有什麼樣の後果呢?舉證責任會有什麼變化由此檢查機關の資源配置又會有什麼變化呢?但願這只是杞人憂天。
(見蘇力《一個不公正の司法解釋》)法律社會學當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會學可以看到社會條件、社會結構、政治結構乃至微觀上の個人の行動對法律の影響。
很多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律社會學の研究領域,如女權主義、同性戀問題,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出現の不同社會の不同做法如對待安樂死の態度問題,西方由於基督教の傳統和某些技術問題而對安樂死相當慎重。
【法理学精品PPT】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界说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
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 间的界限廓清。
法的分类问题所指的 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 限或逻辑结构问题。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五)实体法和程序法 (六)公法和私法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一)立法 (二)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三)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四)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五)国际法 (六)习惯 (七)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八)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九)外国法 (十)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这一 概念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者 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法的形式 是个已然性的概念,表明法所存在和产生的方式, 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某种形 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编撰
• 定义: •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
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 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 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法律汇编的特点
• 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 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 【英】沃克认为法的形式有五种: • 第一,习惯。这是被赋予法的效力或经由有关 • 方面认同的习惯。最初的法的形式主要是习惯法。第二,
司法判例。这种司法判例被赋予一种普遍性的效力,可 根据它解决同类争端问题。
• 第三,制定法。它是立法者、君主或公民大会有意识制 定的。
法理学精品课件—法的渊源
11
课程
1.便于查阅规范性法律文件,便于人们迅速判明和确定现 行法规范的有效范围,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
2.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与法的体系和谐 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在立法工作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由以宪法为核心的各 种制定法构成。
(二)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
6
课程
(三)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特别行政区法的 渊源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渊源体系中的特 殊形式渊源在特区长期存在。
7
课程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
(一)宪法
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
3
课程
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 法,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 方式创制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之间 的效力关系如何。
4
课程
三、法的渊源的分类
(一)制定法
(二)判例法
(三)习惯法
(四)学说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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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一般特点
第二步:从先例中提出一定的法律原则;
第三步:适用于当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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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判例在中国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判例
1.廷行事。 2.比。 3.例。 4.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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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当代中国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将个案判决以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形式下发,对 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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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当代中国判例的作用及其法律属性
法理学(朱苏力)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频1、2一、制定法二、习惯法三、法理与情理四、自然法五、权限内的裁量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频3、4一、功能二、法律的功能三、法律的特点四、后果主义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二、复仇三、复仇的弱点?四、复仇弱点之校正五、制度化的复仇六、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频7、8一、前提条件1.劳动分工2.剩余劳动3.国家分工?二、新问题1.代理问题2.信息问题3.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频9、10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一、基本观点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三、法治四、自由:消极与积极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一、基本观点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三、法治四、自由:消极与积极五、自由的限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一、针对的问题(背景)二、什么是社群三、主要观点与主张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视频17、18一、问题二、被遗忘的利维坦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四、人治到法治五、法理学中国的经验第十讲利维坦问题视频19、20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魅力型政治传统型政治法理型政治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视频21、22一、职业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三、核心主张1.法律的治理2.司法独立3.法律形式主义4.法律论证及推理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一、概述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三、制度需求四、法律制度供给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六、弱点第十三讲现代化与法治视频25、26一、现代化1.经济发展2.人的解放(社会结构的变化)二、制度需求1.防止各种机会主义2.管理各类新问题3.立法、执法、司法的变化4.职业伦理三、政府的法治1.大政府2.控制权力3.防止腐败4.知识与信息第十四讲法治与空间视频27、28一、空间问题二、大国与小国1.古希腊罗马2.现代欧洲3.美国三、中国作为大国1.政治2.经济3.文化四、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第十五讲法律与时间视频29、30一、法律中的时间变量核心是预期的成本问题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刑法、民事经济法律三、法治中的时间维度稳定现状的神圣化革命、改革与时间四、中国法治中的时间问题1.时代问题2.理论逻辑的实践逻辑3.社会心态调整4.空间问题的第十六讲法律的人性基础视频31、32一、人性基础意义,人性的含义二、人性的基本假定1.理性人2.有限认知能力3.常人标准三、经验考量1.法律中的经验传统2.早期研究3.社会生物学发现四、社会生物学的法律制度启示第十七讲法律与科技视频33、34一、法律为什么关心科技二、科学对法律的影响三、法律限制科学因果关系四、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五、法律的因果关系第十八讲法律、国家、政治视频35、36一、什么是政治1.政治2.国家3.政党政治二、革命时期的法律与政治1.革命2.建国3.转型三、常规时期的法律与政治1.宪政2.经济建设3.管理公共事物4.民生与福利第十九讲司法的边界视频37、38一、校正正义为司法1.分配正义(立法)2.校正正义(司法)3.司法的特点二、司法的社会制约1.政府的资源2.信息获得的难易3.交通与人员流动三、制度供给与纠纷者的特点纠纷者、政府、解决纠纷者外在性问题、收费问题提四、原则1.重大2.有利于非正式制度3.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一致性第二十讲司法独立问题视频39、40一、两种司法独立宪政的、司法的防范政党用胡萝卜和大棒两种方式来影响司法独立二、司法为什么独立1.孟德斯鸠2.联邦党人3.比较制度能力司法独立是因为相对于检察、公安而言它实力最弱,只能保证它的独立。
《法的起源和含义》课件
法的政治与经济起源
总结词
法的政治与经济起源认为法是政治权力和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产物,政治和经济因素对 法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详细描述
法的政治与经济起源理论认为,法不仅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还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 这种理论认为,政治权力和经济发展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法的形成和发展。政治因素 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经济发展则可以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同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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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权利
法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维护社会秩序
法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 平衡。
保障国家安全
法通过制裁危害国家安全 的行为,保障国家的安全 和稳定。
评价作用
评价个人行为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后果,为评 价个人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一个标
法律的规范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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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 遍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 为规范。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 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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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反映国家意志的规范。
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体现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和管 理。
宗教对法的影响:宗教 观念有时会影响法律的 制定和实施,尤其是那 些强调仁慈、宽容和正 义的宗教。
两者的关系复杂性:然 而,法和宗教之间的关 系并非一成不变,会受 到历史、文化和社会变 迁的影响。在某些社会 中,宗教和法律可能紧 密结合;而在其他社会 中,两者可能存在明显 的分离。
苏力法理学讲义
苏力法理学讲义苏力法理学是法律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源自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蕴含着丰富哲学思想的法学体系。
苏力法理学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中心,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幸福。
苏力法理学的基本要义在于“苏”,即以人为本。
在苏力法理学中,人被视为法律的主体和核心,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都应当以人的利益和权利为依归。
苏力法理学强调法律应当服务于人类的需要和幸福,而不是简单的规则和条文。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注重对人的尊重和保护,促进人的自由和平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苏力法理学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力”,即法律的权威和力量。
苏力法理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因此,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
同时,苏力法理学也主张法律应当灵活适用,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保持法律的活力和生命力。
苏力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内在价值和道德精神。
在苏力法理学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和制度,更应当是一种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表达。
法律应当体现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引导人们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
因此,苏力法理学主张法律应当具有道德感召力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之,苏力法理学是一种融合了哲学思想和法律实践的法学体系,它强调以人为本,注重法律的人文关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幸福。
苏力法理学的理念和精神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学习。
希望通过对苏力法理学的深入理解和传承,能够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法的故事
法的故事(苏力)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
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
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
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课件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与其他 社会规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其他社会规范包括道德、习惯、宗教 规范、行业规范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最为密切,法律是 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 公共利益的基础。
习惯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 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宗教规范是指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中 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约束 力。
行业规范是指特定行业内部的行为准 则,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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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法律的发展和演变
古代法律的发展
法律起源
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惯例 Βιβλιοθήκη 成文法的出现,标志着 法律起源的开始。
古代法律特点
以习惯法为主,强调血缘 关系和等级制度,缺乏明 确的法律规则和司法程序 。
古代法律代表
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法 等。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效力。
法律的渊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 在本民族自治区域内实施的效力。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在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效力。
评价和强制作用
法律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 行评价和强制,违反法律 将受到相应的制裁,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教育和预防作用
法律通过其制定和实施, 可以教育和预防人们违法 犯罪,培养人们的法治观 念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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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法律的形式和渊源
法律的形式
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在成文化、公开化 、明确化、正式化等方面的表现形式。
法理学 - 朱苏力公开课 - C1~6
C1、2 何为法律 2 C3、4 法律的功能和特点 4 C5、6法律的起源、复仇 6C1、2 何为法律(⼀)制定法:哲学上的定义:以国家强制⼒为保证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评:法律最终以暴⼒作为支撑,没有暴⼒作为支撑实际上法律并不存在。
操作上的定义:由国家权⼒机关制定,由法院适用的,由执法机关实际执⾏的社会规则/社会规范。
1狭义:立法机关按照其权限etc制定颁布的,以⽂字或者其它符号表达(eg. 交通警示牌)的⼀般性的规则,不能针对特定事/⼈制定规则,尤其是不能制定惩罚性规则。
(但这⼀点在被挑战:比如世博会、汶川地震、奥运会都有制定法律) ⼴义:有权利的机关,按照其权限和程序,在其权利范围内制定的规则。
(eg.国务院各部位etc,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中,立法都是普遍性的东西,并不仅仅只有立法机关在制定 )(虽然有法律的位阶,但实际上在实操的时候,他们并不是完全的A强于B,善于在哲学与实操中相印证,此即批判性思维)我们所学的知识都是“过去的知识”,法律是在进⾏、变化的,最明显的就是“法官造法”。
eg. 不能刑讯逼供自证其罪不⾏,但是宪法之中没有说不能刑讯啊,我们不做为定罪的证据就⾏了呗?美国就是这样,定义在收缩之中,新的事件出来之后,根据整个社会的需要,法官造法就是在满⾜这样的需要。
“法官造法”虽然中国不承认,但他在中国实际上也发挥着作用,除非将信息割断,比如说“许霆案”“泸州⼆奶继承案”,⼀例出来之后,给社会也做了示范。
(⼆)习惯法:在⼀定区域,⼈们必须遵守的⾏为规范。
它可以变成⽂字,但并不⼀定必须变成⽂字。
违反了这些习惯,就改变了权利义务关系。
习惯不同于道德,它有道理,但不讲道理,它的道理已经被遗忘了。
许多制定法就是对于习惯法的确认,比如说“杀⼈偿命”“⽋债还钱”。
(社会的Custom⽽非个⼈的Habit)我们对制定法的理解,实际上很多时候是结合了社会的“习惯性“去理解,比如说什么叫“犯罪⾏为极为恶劣”,“⿊⼈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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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法的故事·朱苏力文集·法理探幽·法律思想网““法”的故事苏力我努力使那些仅仅因其一目了然而不为人所见的东西为人们看见。
1——福柯一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
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
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
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
对这一点,我今天可以理解,也不拒绝他之所言是一种可能性。
但是,承认一种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经成为事实,更不等于排除了其他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其他的可能性: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
也许,有人会说许慎比我们离古代更近,有可能比我们占有更多的材料。
的确有这种可能,但仍然仅仅是可能而已。
其实,时间的距离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说他一定占有比我们更充分的材料;在一定条件下,他甚至可能比我们占有的更少,例如他就没有20世纪才开始的甲骨文的研究,由于交通联络和出版发行上的限制,他也没有可能像今天的学者那样可以全国性地甚至跨国使用材料。
因此,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说是一种权威解释,但不能接受其为本真的解释。
而且,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
的确,法有水的偏旁,但是为什么一个这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
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
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为什么单单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来了,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维度。
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太遥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普通人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
据我极其有限地对中国古典的阅读,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
4如果中国古人当年首先或更多注意到的是水“平”的特征,那么,从逻辑上看,如果不是留下更多这方面的痕迹,似乎也应当在当时的文字上留下某些痕迹。
当然我孤陋寡闻,还得请方家指教。
更进一步,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力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静止稳定的特征(水平的条件必须是静止)。
我想古代先人关于水的文字之所以有这种偏差,是与这一认知特点相关的。
当然,这些都还是旁证或推论;最重要的例证实际上是“水”这个象形古汉字的本身。
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
因此,我不敢说许慎在这里对水旁的解释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可疑的。
由于才疏学浅,我无法以这种方式对“廌”和“去”字提出疑问;但是我对水之性质之抽象及其在古法字中所代表的意义提出的疑问方式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许慎关于“廌”和“去”的解释。
有人可能说,许慎的解释是如此圆满、自洽,因此,在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假说之前,遵循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我们可以暂时接受许慎的这种解释为真。
这种虚假的波普尔式反驳,我同样不能接受。
因为对每个现象都可以提出许多圆满但肯定不可能同时为真的解释,思想上的实验和精密科学上的实验并不相同。
维特根斯坦在曾经指出,图画上一个冒着热汽的茶壶,我们解释是壶里有热水;这种解释非常自恰、圆满,但并不等于壶里真有热水。
5波普尔也说过:“我们绝不可因为一个一般解释符合于所有的记载,就认为它已经被证实了”。
6解释的圆满与其真实性并不同一,尽管可能同一。
为了强调并例证这一点,我可以对这个古“灋”字作出一个或许比许慎的解释更符合我们已知史料的解释。
法字,水旁,意味着古人强调法是由上向下颁布的。
关于水的这一性质,可以见前面所引文字和对古水字字形的分析。
关于古代的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7“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8“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9“法者,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
10为了节省刊物的宝贵篇幅和读者宝贵的时间,我就不再引用本来可以大量引证的此类古文。
所有这些关于法的界定都强调了法是自上向下发布的命令。
考虑到“法”字的流行是在成文法大量出现的战国时代,11我的这种关于“法”的解释可能比许慎的解释可能更具解释力,尽管并不一定更有说服力。
至于“廌”,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之组合,我则可以解释为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12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13因此,我就可以依据同一个古法字得出一种完全不同于许慎的解释;这种解释至少就古法字以及古代某些文献来看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合道理之处,既能够自洽,也颇为圆满。
不仅如此,这种解释似乎也更符合现代中国诸多法理学家对法律的理解,符合我们今天建立法治所要求的诸多思想:例如,立法至上,法律由立法机关颁布,法律代表了文明,要进行普法教育,对广大人民启蒙,消除愚昧、无知和兽性等等。
我甚至还可以从水旁得出法律应当稳定、应当公平、应当具有渗透力、应当具有灵活性、应当保持透明度(公开性)、应当防止腐败的含义。
哦,这那里还只是一个“法”字,这简直就是一套20世纪末中国的法治或法制理论!这简直可以写几本专著,例如,《从古“法”字看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和实践》。
我们只需要这一个字,就足以显示我们祖先的法律思想之深邃、文明之灿烂!三我想,不会有谁以为我在当真在作一番古文字的考察,把我这段类似傅斯年考证钱玄同之名的文字当成一种更真确的解释。
还是那句话,我不想、也没有能力同古文字学家争饭碗;而只是以一番玩笑的文字显示一个并非玩笑的事实:解释本身所具有的创造性,一种解释者并不总能意识到的、有时甚至是荒唐的但并非言之不成理的创造性。
14因此,我的这番“考证”文字意在显示:解释者自身所处的时代或自身境况何以可能影响他的解释。
我之所以强调法律消灭兽性、愚昧和无知,以及这里所隐含的“启蒙”和“普法”,显然是与我现在所处的时代环境以及我同时代的法学家对法的理解相联系的。
身处这个时代的我,如果不是事先设计了上述这番文字,就很可能无法自觉我在这里留下的时代印记和当代学术传统的印记。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距离“法”字最早出现也许已近千年的许慎为何不会为他所处时代的或个人的“偏见”所影响?如果他没有极其充实且确实可靠的资料(我想他几乎没有,尽管我不敢断言),这种影响不仅完全可能,甚至不可避免。
比如说,当时的法律相当不公正,人们希望法律公正,或者是许慎个人受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他希望法律公正。
他个人的或社会的理想就可能在他并不自觉的情况下流露在他的解释之中。
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历史往往会在作者完全无心情况下留下时代的痕迹,例如甲骨文本来是用来占卜国家之大事的,可是留给今天的学者往往是关于天文、气候、战争、文字发展等一系列当年占卜者完全无法想象的信息。
说到古文字考察,我们当然不能不重视许慎以及其他古人的解释,但是,在没有坚实有力的旁证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仅仅因为是古人的释义就将之作为定论。
相反,在有其他资料的情况下,我们倒是可能从《说文解字》这样一本从不被人当作思想史材料的文字学著作中看到思想文化变迁的某些痕迹,看到许慎本人以及他那个时代的人们的某些思想、情感、直觉、概念和分类体系等等。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许慎的《说文解字》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材料,或者成为一种研究的切入口。
也许我又说远了,似乎总是想指导思想史专业的学生,为他们作博士论文选题。
看来,我的再三申明及自我暗示都不能压抑弗洛伊德所说的那个不安份的、总是想从古文字学那儿找碗饭吃的本我。
也许正是这样的理由,我才坚信许慎的下意识会超越他的意图而显露出来。
对于我来说,对于许慎的评论也许只能算是“项庄舞剑”,我所意在的沛公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家会如此轻信许慎的显然并不慎的解释?当然,我们可以说当年接受许慎解释的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始作俑者太迷信古代学者了,因此他们有了智识上的盲点。
可是,为什么中国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作者会迷信古代学者呢?而且,事实上,他们并不迷信,他们早已将更为古代的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律文化”都放弃了;那么为什么单单在这一点上如此迷信?我们也可以说其后的中国法理学作者在这一点上又你抄我,我抄你,所以造成了“谬种流传”。
这种偶然性确实可能,甚至我也可以(因此,并非一定)接受;但是这种回答并不令人信服,更不能说明为什么它能长期保留下来。
也许,我们不能这样轻松地就将一个也许是也许不是问题的问题放过去,以这类似乎言之成理的回答来糊弄我们自己。
我们也许可以将法学家所引用许慎的文字及其解说放在当代中国法理学著作的文本中,看一看许慎的解说对于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起了什么作用,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