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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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5项)
序号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社部第19号令)第八条 申请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 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 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法定资格 经营劳务派遣申请人验资 经 营 劳 务 派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 的 验 资 机 构 、 或财务审计 遣业务许可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 会计师事务所 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 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 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 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号)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 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 具有法定资格 技工学校设 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 技工学校举办者验资报告 的验资机构、 立审批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 会计师事务所 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 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 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 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
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
政府指导价。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 据:1.安徽省物价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 局、省财政厅转发 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七条 举 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 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 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 技工学校设 具有法定资格 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 产评估收费管理办 技工学校举办者国有资产评估 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 行政相对人 立审批 的评估机构 、动产、无形资产、企业 法的通知》(皖价 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 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 服〔2010〕151号) 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 2.《关于继续执行 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 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 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职责的机构备案。 的通知》物价局皖 业服务行为。 价服〔2013〕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55号)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 民办职业培 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 表,出具审计报告; 训学校设立 具有法定资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 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 市场调节价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 、分立、合 的验资机构、 行政相对人 验资报告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 具验资报告;(三)办理 并、变更及 会计师事务所 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 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 终止审批 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 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 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 关的报告;(四)法律、 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 业务。 政府指导价。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 据:1.安徽省物价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 局、省财政厅转发 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七条 举 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办职业培 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 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 训学校设立 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 具有法定资格 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 产评估收费管理办 、分立、合 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 行政相对人 国有资产评估 的评估机构 、动产、无形资产、企业 法的通知》(皖价 并、变更及 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 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 服〔2010〕151号) 终止审批 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 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 2.《关于继续执行 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 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职责的机构备案。 业服务行为。 的通知》(皖价服 〔2013〕155号)

固原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固原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XX
固原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有无便民措施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市人社局
用人单位或劳动仲裁机构
市人社局
**机关

14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XX管理部门出具的XX证明.
工伤认定
《****实施XX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与职工受伤事故经过有关的证明材料。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XX等伤害的,应当提交**机关的处理结论或者人民XX判决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属于受到XX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机关XX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XX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XX管理部门出具的XX证明。
反担死亡医学证明
领取职员丧抚金
《**人力**XX保障厅财XX厅XX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XX》(宁人社发﹝2021﹞58号)(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抚费等一次性XX业务办理。(2)提供**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等有效的死亡证明;未实行火葬的地区持乡**以上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


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其XX属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
《****实施XX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XX属关系证明.

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证明材料一览表

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证明材料一览表
临清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外地户籍人员户籍地社保部门
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想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的,持身份证(儿童持户口簿)到户籍地社保部门开具未参保证明后,带身份证(儿童持户口簿)到人社局综合服务中心居民征缴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到农商银行缴纳个人居民医保保费
10
参保职工转诊认定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建议转诊证明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聊人社字[2017]200号)规定:完善转诊转院管理规定,对恶性肿瘤治疗、心脏疾病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治疗、心脏疾病介入治疗、心脏疾病射频治疗、心脏瓣膜病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白血病、器官移植、颅内(或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血友病、腹主动脉支架手术、重度烧伤等特殊病种除外的其余病种,转外就医需提供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建议转诊证明
11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育龄妇女《生育服务手册》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规定: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关于做好城乡居民住院分娩费用报销结算工作的通知》(聊人社字[2018]11号)规定: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病正常缴费的参保居民,自2018年1月1日起联网登记住院,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出业务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调档函,办事人员受理后即时办理
2
人事档案查借
查(借)档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人发[1996]118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津劳局[2004]234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劳局[2004]23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现将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共十四项)予以公布。

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共十四项)一、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审批设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保留理由:直接执行国家法律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设定依据:劳动法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三、职业资格证核发设定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四、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设定依据:劳动法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五、集体合同审查设定依据:劳动法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六、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七、职业介绍许可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八、职业介绍机构变更许可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九、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十、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十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保留十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核准设定依据:劳动法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和实际工作需要十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十四、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保留理由: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模板】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模板】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实施状态
办理指南
序号
内容
设定文件名称
设定文件文号
效力层级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1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1
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出国定居及取消中国国籍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社部令第13号
部委规章及文件
1、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2、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胶州人社局
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或医院等
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工商
取消
到工商部门开具
6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服务
7
外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61号)
省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模板】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模板】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附件2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申请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列明证明事项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具体条款)
(四)证明的内容:
(证明的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
(五)承诺的效力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已经知晓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提供真实有效的XXXXXX证明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模板】

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模板】
公安机关
由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12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身份证号码同一人证明
身份证重号纠错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安机关
部门间信息共享
13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社保部门办理已故人员社保手续时,需要涉及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关系证明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安机关/
村(居)委会
部门间信息共享
14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民政部门
村(居)委会
申请人书面承诺
17
市民政局
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
退伍军人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
民政部门
村(居)委会
申请人书面承诺
18
市民政局
监护人资格证明
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门
村(居)委会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委会核查
19
市民政局
收入证明
在职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
工作单位
个人申报后通过银行流水核对
20
市民政局
失业证明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个人申报后通过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21
市民政局
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民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个人申报后通过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5
市城市更新局
企业资料证明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市城市更新局
市市场监管局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宜宾市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

宜宾市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
民政部门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涉及华侨)、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相关委托公证人(涉及香港)、澳门地区有权机构(涉及澳门)、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涉及台湾)
15
市卫生
健康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证明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16
市法院
经济困难证明
法院
民政部门
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民政部门
宜宾市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19年)
序号
部门
证明事项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不动产的坐落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民政部门、村(社区)
市房管局
房管部门
村(社区)
2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亲属关系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安机关、所在单位
3市医保局ຫໍສະໝຸດ 异地户籍、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公安机关、村(社区)、所在单位
4
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推荐代理人或辩护人证明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村(社区)、所在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市法院
法院
5
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监护人关系证明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村(社区)、民政部门
6
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证明癫痫病患者病症发作情况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用人单位、村(社区)
7
市市场
监管局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借单位
20
市民宗局
场所使用权
证明
民族宗教管理部门
场地所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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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备注
7
职校贫困生身份证、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为当地贫困人口子女的证明材料(特定三县)
学生职校补助(专项扶贫补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湖南湖北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10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与湖南湖北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资金补贴申领审批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函〔2016〕2106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
仅柔性引进人员提供证明。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备注
4
通过单位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近记录
**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理须知》(市人才办拟印发)》第四点“申报材料的说明”所列如下内容:(1)申报人需以“通过单位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近记录”说明在穗全职工作的,提供连续9个月以上通过单位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近记录;(2)柔性引进人员提供6个月以上通过市属用人单位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近记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沙自贸区管委会
2
个人收入证明
**市人才绿卡申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4点: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如果申报人是以第三条第(七)款为申领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
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有关单位机构
12
记录死亡时间的材料(在本市死亡的,无需提供),具体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税务部门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涉及住房补贴、培养资助等大额资金资助,在实际中容易出现通过签订虚假或临时合同而骗取资助的情况。”证明在穗全职工作或柔性引进工作的,应当提交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若不增加,无法核验申报人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5
申报人在穗纳税满2年的纳税证明。
**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及税务部门
适用于按“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条件申请绿卡。
3
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工作证明
**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关于开展**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穗人才领字〔2018〕1号)所属**县件《**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指南》第五条所列如下内容:(二)相关**县件材料,一般应包括:7.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工作证明(申领B证人员提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习单位
2019年完成此项工作后,此事项取消。
10
记录死亡时间的材料(在本市死亡的,无需提供),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
农转居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给付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8号)第八条:2.继承人申领参保人死亡待遇的(1)参保人《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县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备注
1
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提交自贸区管委会出具的人才认定函
**市人才绿卡申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5号第三条第(六)款: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端外籍人才,以及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工作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习单位
2019年完成此项工作后,此事项取消。
9
职校贫困生实习期间考勤表(加盖实习单位及在读院校公章)
学生职校补助(专项扶贫补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湖南湖北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10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与湖南湖北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资金补贴申领审批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函〔2016〕210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湖南湖北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10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与湖南湖北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资金补贴申领审批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函〔2016〕2106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扶贫办等相关部门
2019年完成此项工作后,此事项取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扶贫办等相关部门
2019年完成此项工作后,此事项取消。
8
职校贫困生实习证明
学生职校补助(专项扶贫补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湖南湖北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10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与湖南湖北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对接资金补贴申领审批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函〔2016〕2106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有关单位机构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备注
11
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具体包括记录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始档案材料、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经公证机关确认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等。
农转居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给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8号)第八条:“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要提供继承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理须知》第四点“申报材料的说明”所列如下内容:(3)在穗注册登记不满3年的非事业单位提供连续在穗纳税满2年以上的记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税务部门
申报人所在申报单位为非事业单位的,且在穗注册登记不满3年的提供。
6
当地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特定三县)
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生活困难补贴、稳岗就业奖励、岗前适应性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自主招聘补助(专项扶贫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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