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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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严格程序、严密细节、严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
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方式。(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四)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一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监察处派出,参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对主要环节进行监督,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监察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第三章招标围及方式
第九条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为发挥自身优势,招标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三)具有行业特许经营性质的工程项目及服务项目。
(四)需由原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原中标人未发生变更。(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七)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条件限制,只有少于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八)应急项目来不及招标。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
(一)按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按商务标编制方式的不同分为:工程量清单招标、费率招标;(三)按招标组织方式的不同分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实际招标常是上述方式的某种组合形式。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高效运作并确保招标质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委托招标的组合应作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所采用的基本方式。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应保证3家及其以上入围投标人参与竞标。预算投资额在 800 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至少应保证9家以上(含9家)入围投标人竞标;预估费用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等招标至少应保证5家以上(含5家)入围投标人竞标。
第十三条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应保证邀请3家及其以上投标人参与竞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由于工期较紧,为减少前期准备时间,降低前期费用。(三)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预估金额的比例过大、时间过长,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
(四)需由原多标段中标人实施工程建设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十四条对于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由指挥部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及实施细则,并予以实施。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应在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见附件一)。邀请招标时,应发出投标邀请函(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公开招标时,在监察员参与下,由招标工作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第十七条进行实地考察。招标工作组确定考察小组成员,考察小组一般由招标工作组及相关人员组成,与考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考察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资质、类似工程业绩、联系人身份、拟派项目经理身份与业绩、部制度及管理机制、信誉和获奖等填写《投标申请人情况考察意见表》(见附件三),考察小组汇总形成《投标申请人情况考察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四),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最后确定入围投标人。
第十八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容:
(一)投标人须知(主要包含招标围、工期和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