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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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

细则暂行

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实施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下列情况能够列入低效改造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畴:

(一)再开发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 - )》的;

(二)再开发用途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其它形式限制

土地权利的;

(五)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

(六)再开发用地范围全部或大部分为非建设用地的;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

书》明确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二章低效用地再开发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低效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小组,负责对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用地审批环节进行审查。

第四条每年1月由各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 )》(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下简称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发改、规划、财政、环保、工信等部门和有关城区政府对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计划应包括:拟再开发改造地块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情况、地上建(构)筑状况、土地和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再开发的原因、再开发的目的、再开发的用途、投资强度以及再开发预期经济、社会、民生、环境效益等。

第五条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开展改造,取得改造后的规划条件,制定改造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城区人民政府或原土地权利人应向规划部门提出再开发利用地块需要改变或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

件的申请,取得其同意后,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改造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或原土地权利人获得改变后的规划条件和改造申请,拟定每宗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的出让计划,并将出让计划在《桂林日报》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其相关地块位置、面积、原土地用途和原建筑物状况、拟再开发的规划条件等。

第七条有意进行再开发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出让计划信息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在规定时间内,只有原土地权利人申请自行开发或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意向用地者不是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再开发地块属整合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多宗土地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转让协议和拆迁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意向出让地块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九条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土地,经过招拍挂方式确定意向用地者。

第十条确定意向用地者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需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方案(下简称“改造方案”),意向用地者可委托具备资质的

作业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改造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业主、改造目标、改造原则、改造方向、规划条件、用地布局、用地方式、开发强度、开发流程等。

第十二条改造方案编制应紧密结合《暂行办法》,包含如下内容和材料:

(一)项目再开发背景与目的,主要介绍项目再开发的经济、社会、规划背景以及再开发所要达到的目标;

(二)项目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介绍项目再开发对城市发展,居民收入、生活居住条件的影响,结合项目实际所具备的条件,提出项目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土地权属情况,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宗地图以及最新年度变更数据库描述项目涉及土地的权属情况;

(四)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套合最新年度变更数据,分析项目范围所各占地类及面积情况;

(五)项目合规性,主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析项目是否满足相关规划的要求;

(六)项目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主要介绍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是否具备开发资质,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情况;

(七)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后的规划条件,明确项目改造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化率以及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

(八)项目再开发方式,根据《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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