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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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4月7日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征收拆迁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应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闲置低效或超标准配置资产及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报废、报损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报废、报损

封丘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报废、报损(处置1)
流程说明:
1、流程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含土地和房屋)处置中的报废、报损行为,具体指盘亏资产的处置、失窃、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灭失的资产的处置、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资产处置、损坏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处置;
2、流程中“1.填报资产处置审批材料”具体指以下材料:(1)《封丘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2)待审批资产的价值凭证;(3)根据报废、报损具体情况提交资产盘点报告、意外事件的证明材料、鉴定材料(符合技术鉴定条件的资产)、单位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
3、流程中“2.领导审批”是指,需要本单位领导审批确认相关上报材料;
4、流程中“3.是否有主管部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需财政部门审批的,需要先经过主管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5、流程中“6.核定资产是否移交政府公务仓”不需要移交的资产是指(1)待审批资产不存在;(2)体积笨重、拆装复杂、运输成本较大的资产;(3)其他核定不需要移交的资产;
6、流程中“7.填报整理资产移交材料”是指按规定填写《封丘县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
7、流程中“9.资产移交政府公务仓”是指申报单位需要将移交政府公务仓的资产粘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卡片,并移送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8、流程中“13.根据处置表调整相关账面”指申报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批通过返回的《封丘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调整财务系统相关账目(凭证)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台账(卡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际情况,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如下:
一、资产处置申报批准
由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提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拟处置报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二、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由产权单位填报《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核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由产权单位填报《拍卖机构资质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
由产权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四、资产评估
由产权单位与审核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委托其依据相关政策、运用适当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五、发布公告
由市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宣传
媒体发布公告,广泛宣传房地产现状及相关要求。

六、资产处置
根据购买意向人情况可采用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七、资产交割
由产权单位按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条款规定收取资产转让款项,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实地交割房地产。

八、交纳税费、上缴收入
由产权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

市财政局
年月日
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

附件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处置单位点击发布公告。

处置单位登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点选资产处置
平台服务机构,提交处置需求。

处置服务机构收到处置需求,3个工作日内联系处置单位。

非必要不得退回处置事项。

处置单位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核实处置事项
信息。

经批准可就近委托属地公共
资源交易机构或具备资质的
环保回收机构实施处置的事
项,处置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
求的处置机构,签订委托书。

处置单位登录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
系统,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处置单位与处置服务机构签订《中央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


置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并现场核实资产
情况后,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
规定限额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另外,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深府办[2021]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方法。

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予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到达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到达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接着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缘故,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要紧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效益。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并经批准部门审核或者备案。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规划和管理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国有资产处置规划,明确处置目标、原则、方式、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数据进行归档和保存,并做好备份工作。

第八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资产处置管理人员,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方式第九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租赁等方式。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部门的审批、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确定资产转让价格,并及时公示。

第十二条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资产处置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十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参考和改进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一)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任何处置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一)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登记、评估、审批、监督和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一)国有资产处置需制定书面处置方案,并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处置原因;2. 处置的方式、标的和价格;3. 处置的条件和限制;4. 处置的程序和时间安排;5. 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职责。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租赁、拍卖等。

(二)选择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应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市场需求、处置效益等因素。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价(一)国有资产处置应受到严格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评价,分析处置结果是否符合预期,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第二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公开、保密、效益。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财政部、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财政部批复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应当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处置,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归口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方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1.1 背景: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2 目的:制定本方案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现资产有效管理和合理处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二、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2.1 国有资产管理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和出租的指导意见:指导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的程序、责任等方面。

2.3 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通知: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和要求。

三、资产处置流程及相关职责细化3.1 资产处置流程:a) 资产鉴定: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和处置方式。

b) 处置方案拟定:编制详细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内容、方式、期限等。

c) 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处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d) 公开招标或协商谈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或协商谈判。

e) 签订合同:与处置方进行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f) 资产移交:按照合同约定,将处置的资产移交给新的使用方。

g) 监督与检查:加强对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h) 资产处置报告:编制资产处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3.2 相关职责细化:a)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制定处置方案、审批程序等。

b)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和鉴定,提供评估报告。

c) 法务部门:负责参与合同谈判、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

d)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e) 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四、风险控制措施4.1 风险评估:对资产处置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特定监督管理关系的机构。

2.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货币、股权等。

3. 处置: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租赁、投资等操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第四条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评估审批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并由上级机关审批决策。

第六条资产流转方式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批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

第七条处置交易1. 出售和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3. 捐赠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捐赠,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增加收益。

第八条处置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与处置对象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置条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处置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涵盖处置过程、处置结果、资产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责任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办等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国资事发[1995]第106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第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

出售。

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

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

非正常损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

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与环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与环节

当要清除行政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时,就没那么简单了,只是把它们扔
到垃圾堆里。

不,整个过程都涉及了!行政机构需要认真审视他们想告别的资产。

这意味着检查他们目前的状况,找出他们的价值,确保
他们不会因为摆脱他们而触犯任何法律。

一旦所有事情都解决了资产处置大冒险的下一步就要开始了!
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拿出一个详细的计划来决
定我们要怎么做这个计划必须确切地阐明我们如何去除资产,以及何
时去完成。

它还必须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或道德问题。

一旦我们把计划都整理好了,就必须先看好,再由合适的负责人给绿灯,然后
我们才能开始清除这些东西。

处置过程的最终阶段是处置计划的实际执行。

这就需要严格遵循所有
法律和监管先决条件,执行规定的方法,以剥离国有资产。

行政机构
有义务认真维护处置程序的全面记录,超越所采用的方法、资产估值
以及任何相关细节。

通过坚定地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并遵守规定的程序,行政机构能够确保有效和合法地处置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的处置计划编制、资产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处置过程监督等环节。

1.3 定义(1)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支配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股权等。

(2)国有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变卖、转让、转换、抵债、报废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行为。

(3)处置计划: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战略目标、实施方案、时间节点等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的文件。

(4)资产评估:指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的过程。

(5)招标拍卖:指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2.1 处置计划编制2.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计划。

2.1.2 处置计划应当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节点等,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2 资产评估2.2.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2.2.2 资产评估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2.3 招标拍卖2.3.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计划的要求,依法组织国有资产招标拍卖。

2.3.2 招标拍卖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市场化定价。

2.4 合同签订2.4.1 经招标拍卖确定中标方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与中标方签订国有资产处置合同。

2.4.2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经法律合法性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提高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招标拍卖、出借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三、按照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四、组织实施资产的出售或者出借;五、办理完税、协议转让和权属登记手续;六、办理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一、出售:按照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或者股权形式处置国有资产;二、出借:将国有资产出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资产使用权期间的使用费或者租金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和处置方式。

(二)根据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中介机构编制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确定出售或者出借方式,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所在地、使用状况等。

(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包括资产信息、处置方式、价格、申请条件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2. 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3.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4. 文件整理和归档清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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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抵押、出租、拍卖等。

列入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

其处置程序是:
一、申报
申报资产处置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核实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逐一对所有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然后出具核查情况意见。

三、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包括审批表、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意见、资产清查情况等进行审批。

四、处置
根据审批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

五、有关问题
(一)根据不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资料:
1、审批表(一式四份)
2、原始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的还应包括相关证件:
①、房屋建筑物提供房产证、工程决算书;
②、土地提供使用证;
③、汽车提供附加费、养路费、二环费、保险等缴纳证明;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说明;
4、有偿转让时,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申请资产处置单位若出现账实不符时,需出具详细文字说明;
6、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二)审批表一式四份,资产处置后,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三)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并作为重新入账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账(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是产权变更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劵和其他产权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避免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规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财政局报政府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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