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行政复议•【案号】(2012)皖行终字第14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9.10裁判规则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
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正文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基本案情: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
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
魏某某、陈某某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
魏某某、陈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魏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魏某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季建新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季建新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羽梅刘海燕鲍蕊【审理法官】刘羽梅刘海燕鲍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季建新;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当事人】季建新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当事人-个人】季建新【当事人-公司】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海健【代理律所】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季建新【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复议机关质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提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季建新20某某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按《参保职工审批表》审定的养老金享受退休待遇。
李晴飞、季建新不服启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启行复第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季建新获取了案涉《企业职工审批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在2009年已经选择了待遇落实方案,上诉人作为军转干部退休前、退休时以及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应当按照其自愿选定的待遇落实方案予以落实。
2019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箴言

2019行政法主观考前必背箴言黄韦博1.分析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思维是分析研判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分析思路是辨行为、定主体、审事实、判结论,答题基本结构是亮明观点、按照“依据、事实、结论”分析论述。
2.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羁束行为受其调整,违反法律规定的均违反合法行政,是行政区别于民事的标志。
合法行政的内容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即有法必依法、无法不损益。
3.合理行政调整裁量行为,合理以合法为前提。
合理行政的内容:合理比相公,公平公正待,因素要相关,比例适必均,其中比例原则要求执法手段选择适当、必要、均衡。
4.高效便民的内容:积极高效率、简化优服务。
在合法的基础上做更多对相对人增权减负的有利行为才体现高效便民,降低违法程度仍然是违反合法行政,不体现高效便民。
5.程序正当的内容: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包括决策听取意见、不利决定听取陈述申辩)、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适用特殊程序合法(包括履行听证、催告、简易程序)。
6.权责统一的内容:行政效能(即赋予执法手段、保障政令有效)、行政责任(即用权受监督、违法纠错问责)。
7.诚实信用的内容:不撒谎(即行政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不变卦(即禁止反复无常或随意更改,依法更改须给补偿)。
8.处罚可以委托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强制执行除代履行外也不得委托。
9.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的处罚,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许可,规章不得设定强制;除国务院发布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外,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处罚、许可、强制。
10.处罚有三种告知后依申请听证:吊销、停业、较大罚款或没收(治安处罚2000以上),吊停大(多大?2000以上罚款或没收)。
许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依职权听证,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冲突的告知后依申请听证。
强制无听证。
11.许可须书面申请,公开、复议、诉讼、赔偿均可以口头申请。
许可、公开均为工作日,强制10日以内是工作日,复议5日和7日是工作日,其余的行政法日期均为自然日。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什么意思?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什么意思?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能一概而论,《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可诉的范围仅局限于奖惩、任命等内部行政行为,法律的这种规定表达就给予了除奖惩、任命以外的内部行政行为被诉的可能性。
热门城市:昌黎县律师新泰市律师临沧律师昌图县律师新郑市律师聊城律师昌邑区律师扬中市律师辽宁律师内部行政行为是我们不常会解除到的词汇,那么,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否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具有可诉性。
将会为您从另一个角度剖析▲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解释》)中,均找不到“内部行政行为”的提法。
可见,内部行政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实只是个学理概念。
理论界和实务界只是笼统地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称为“内部行政行为”。
理解内部行政行为,应先从厘清其与行政行为的种属关系及其相关概念入手。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在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
外部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作为相对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由行政行为生发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间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以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
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因基于上下级从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所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性质的组织、调配、命令等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021)苏08行终3号

(2021)苏08行终3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苏08行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文孙聂娟王伏刚【审理法官】赵文孙聂娟王伏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淮安市明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淮安市明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公司】淮安市明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怀俊薛忠凯【代理律所】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淮安市明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明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区人社局指令区社保中心核定上诉人为许卫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二被上诉人共同返还或赔偿上诉人损失10336.4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明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区人社局指令区社保中心核定上诉人为许卫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二被上诉人共同返还或赔偿上诉人损失10336.4元。
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辉郭敏韩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因危险废物认定【当事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因危险废物认定【当事人-公司】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因危险废物认定【代理律师/律所】季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董昌民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董昌民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猛董昌民【代理律所】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因危险废物认定【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0:08:08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12行终355号当事人上诉人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沂源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54257359。
法定代表人刘成学,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昌民,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MB1722582D。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范文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内部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诉性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其内部管理过程中,针对机关内部人员或事务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如人事任免、奖惩、内部规定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或事务;二是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三是行为的效力具有内部性,一般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
三、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现状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
四、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不明确使得公民在面对内部行政行为时无法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司法审查范围有限由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其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决策过程,这使得司法审查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审理内部行政行为案件时,法院往往难以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
(三)行政行为的不透明性在许多情况下,内部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往往不公开、不透明,这使得公民难以了解和理解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这种不透明性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使得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五、解决措施(一)完善法律规范为了明确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可诉性分析——以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为视角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可诉性分析——以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为视角发布时间:2021-05-25T10:10:51.35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作者:朱凤如1 陈冬杰2 丁云波2[导读] 摘要:随着行政权的发展,越来越多内部行政行为通过外部化,直接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1.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企管法规部陕西西安 7100122.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西安 710012摘要:随着行政权的发展,越来越多内部行政行为通过外部化,直接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最高院通过指导案例确定了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可诉原则。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应当满足外部效力和行为效果两大要件。
当下,构建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可诉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可诉性一、内部行政行为的界定及其不可诉理由。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定义而非法律定义,其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应,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工作性质,例如上级对下级机关或者行政首长对其所属机构的人员进行的工作上的批准、命令以及指示、批复,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计划、安排、制度等;二、人事性质,如对工作人员的奖惩、调动、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任免考核等。
本文仅讨论第一种类型的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情形。
我国司法审判中,通常选择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影响。
特别权利关系理论主张行政机关在对内部人员、事务进行管理时,享有特别权力能够对被惩戒人员的宪法权利作出限制而不能被诉诸法院。
第二,出于保障行政效率的考虑。
行政机关内部的决定、命令等工作管理活动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倘若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的工作任意性中止,有损行政效率,这也正是公正与效率博弈的结果。
我国行政诉讼法越来越强调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虽然目前未承认内部行为的可诉性,但在行政审判中,常常以内部行为外部化为理由,例外地承认其可诉性。
行政行为不可诉性

指令书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范围
• 一、作出这个指令书属于事实行为,一经作出不能推翻,也无法撤销。 二、指令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性质仅仅是一种通知性行为。 三、指令书是一个为作具体行政行为准备的过程性行为。
信访办理行为不可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 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附相关案例说明——张军行政复议案
投诉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 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张军复议案情介绍: 复议申请人张军,于2018年5月7日向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玉环好多多超市渔岙
店销售的肉干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肉松制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后市场监管开展调查,作 出处罚决定,但投诉人张军却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后向我办申 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市场监管作出的处理告知书。 立案后,市场监管提交了复议答复称:其处理告知书只是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的一种信息通 报行为,该行为本身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当时市场监管对张军作出的处理告知书中共答复了三点: • 一、对玉环渔岙好多多超市的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要求没有
指令书是一个为作具体行政行为准备的过程性行为。
•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通知作出后,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的,劳动部门可以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 指令书是为最终做出行政处罚作准备的过程性行为,如果尚未对公民的权益产生实际 的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8法考·行政诉讼法校对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1【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018新修改的的,必看】【法条解析】(1)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范围: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2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3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的包括:1该行政机关的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政府做出的,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2【知识点】行政案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1)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即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全案移交、选择撤诉、双重收费。
(2)适用条件: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3)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即使行政裁决行为违法,法院也只能作出撤销并责令重做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知识点】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2018新修改的的,必看】(1)当事人请求法院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在行政法领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重要议题。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对于理解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关键意义。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 19 世纪的德国。
其核心观点是,在某些特定的关系中,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学校与学生、监狱与囚犯之间,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权力,相对人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受到限制,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也相对狭窄。
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内部行政行为通常被认为不可诉。
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和事务的管理行为。
例如,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其不可诉的理由主要在于,这些行为被视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务,属于行政机关的自主权力范围,应当保持行政机关管理的效率和权威性。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及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点开始受到质疑和挑战。
从公民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可能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即使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相对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如果相对人在内部行政行为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的精神相违背。
从权力制约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无论这种权力是针对外部相对人还是内部的机构和人员。
如果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就可能使得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中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纠正机制。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逐渐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重新审视和调整。
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逐步扩大了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范围。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影响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允许相对人提起诉讼。
但是,完全放开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并非是最优选择。
一方面,过度的诉讼可能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琐碎的、不涉及重大权益的内部行政行为,如果都纳入诉讼范围,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
贵州省遵义市历年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选择题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目标?A. 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B. 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C. 转变政府职能D. 提高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和效率答案:C下列关于公文格式的说法,错误的是?A.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B. 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C. 公文成文日期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D.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答案:C(应为汉字数字)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____决定报酬的机制。
A. 市场B. 政府C. 企业D. 行业协会答案:A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C. 行政机关制定规章D. 行政不作为答案:C“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体现了____的发展理念。
A. 协调B. 绿色C. 共享D. 创新答案:B下列关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 公务员的录用实行“凡进必考”制度B. 公务员一经录用,即可享受终身制C.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影响其职务晋升D. 公务员可以兼职从事营利性活动答案:A填空题事业单位应当坚持____、____、____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答案:公益属性、服务宗旨、社会效益我国的根本大法是____。
答案:宪法公务员的任用,坚持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
答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注重实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____、____、____的原则。
答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文标题一般由____、____和____三部分组成。
答案: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简答题简述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目标。
答案要点: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制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目标是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行政批复行为可诉的原因——不是外化是对私权利产生现实的影响

行政批复行为可诉的原因——不是外化是对私权利产生现实的影响晏齐孟【摘要】行政批复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是因为该行为本身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经过外化变成外部行政行为的结果,而是因为一方面外化一词不仅意义多重,而且采取这种制度本身就打破了通说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这一论断,另一方面不用外化一词,只要用"行为——权利说"作为界定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依据,上述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当然,上述批复行为最终是否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需要证明该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而且需要完成送达程序.因为,即使是外部行政行为,它也只是对私权利有影响的可能,而不满足成熟度理论.只有送达制度完成,对私权利造成现实的影响,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期刊名称】《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7页(P77-83)【关键词】行政批复;内部行政行为;外化;送达制度【作者】晏齐孟【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1在行政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需要经过上级的批复才可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对于上级的这一批复行为是否可诉,在很多的判决都用是否“外化”来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一个不可诉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能因为送达而成为可诉的外部行政行为。
第二,该外部行政行为在未送达前不可诉是因为其未生效。
而送达后可诉是因为一方面该行政行为本身就是外部行政行为,对私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处分。
另一方面是由于送达使得该外部行政行为对私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现实的处分。
在我国行政法律实践中以是否外化作为批复是否可诉的判决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屡次出现,而且在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最高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中也有出现。
下面笔者列举三个案例予以阐明。
案例一:宏盛公司诉延安市安监局批复案(简称:延安案)[1]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诉延市安监发《事故调查批复》虽然没有由被上诉人延安市安监局以正式文本的形式送达给原告宏盛公司,但是已经由子长县监察局以谈话的形式告知被上诉人宏盛公司。
如何识别和把握“行政行为”?

如何识别和把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分为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
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属于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本机关的人事、财务、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行为,属于内部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文书等行为,也属于内部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对内部行为予以排除式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立法机关的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内部行为不具有外部性,二是内部行为存在内部的救济机制。
具体来说,首先,内部行为只影响行政机关的内部,并非行政机关对外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应过问干预。
其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对行政机关向其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事、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免职、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申请辞职或者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对处分不服,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对于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划分标准,学术界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内部行为,主要是看其作用的对象,如果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外部行为,如果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作用对象,则是内部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内部行为,主要是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如果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具有从属关系,则作出的行为是内部行为;如果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而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属于外部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内涵解析与立法现状

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内涵解析与立法现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内部行政行为诉讼问题探析【序言第一章】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内涵解析与立法现状【第二章】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章】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确立标准与范围【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可诉内部行政行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序言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内部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如闰尔宝对内部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做了全面的界分,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划分是将内部行政行为分为机关对机关的行为和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
另外国内学者还注重研究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的原因,不可诉受理论和思想等方面的影响,还有一部分学者将精力置于内部行政行为可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上,使得内部行政行为可诉具有了根据,并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建议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研究主要依托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由于当时德国处于君主立宪时代,特别权力关系专门是指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相对人对国家具有较强的附属性的法律关系,因而区别于一般的权力关系,需排除司法审查。
但现在德国行政法学者已经抛弃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取而代之的是着名学者乌勒提出的基础关系和经营关系理论,这个理论很好的平衡了基本人权保障及行政管理目标两个方面,从而得到了多数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认同。
同时日本学者也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做出了顺应实践的变通,希望能早日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不局限于外部的行政管理中,同时也体现在内部的行政领导中,而处于行政领导中的相对人又有其特殊的双重身份,即公务员身份与公民身份,在行政领导关系中的公民身份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公务员在发挥公务员身份作用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真正的为人民群众、为老百姓谋取福利,而一旦其作为公民身份的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其很可能利用其公职身份进行打击报复,破坏社会秩序,因而保护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基础作用。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政⾏为是执⾏法律的⾏为,任何⾏政⾏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政⾏为。
那么哪些⾏为是属于⾏政⾏为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政⾏为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所谓内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内部⾏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政组织内部产⽣法律效⼒的⾏政⾏为,如⾏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政命令等。
所谓外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政⾏为,如⾏政许可⾏为、⾏政处罚⾏为等。
划分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的意义在于:第⼀,内部⾏政⾏为适⽤内部⾏政规范,因⽽也只能⽤法定的内部⼿段和⽅式去进⾏;⽽外部⾏政⾏为适⽤于社会⾏政等外部⾏政法规范,因⽽能够采⽤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段和⽅式去进⾏。
第⼆,对于内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外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政⾏为不得适⽤⾏政复议程序和提起⾏政诉讼,⽽外部⾏政⾏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政复议程序和⾏政诉讼程序。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所谓抽象⾏政⾏为,是指以不特定的⼈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为,如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
抽象⾏政⾏为包括两类:⼀类是⾏政⽴法⾏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另⼀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件的⾏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其他规范性⽂件的⾏为。
所谓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具体⾏政⾏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或组织,或者某⼀具体社会事项。
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我国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众所周知,大多数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那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即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如《行政监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区别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
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者其它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终取决于外部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所拥有的对某类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来源于该行政机关的领导职能。
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
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
由于这两种行政行为的上述区别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这两种权利的性质和依据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质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应由不同的途径予以解决,即内部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由法院解决。
怀其富、齐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怀其富、齐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鲁14行终2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审理法官】许本海师延锋宋冬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怀其富;齐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怀其富齐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怀其富【当事人-公司】齐河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孟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马国立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马国立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宇马国立【代理律所】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怀其富【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下级政府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若该内部批复行为直接发生外部法律效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则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被上诉人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后,祝阿镇人民政府并未依据被诉批复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等外部行政行为,被诉土地批复直接被外化并实施,因此,怀其富作为被诉批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对被诉批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怀其富提起本案诉讼,亦符合其他起诉条件。
李光磊、安丘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光磊、安丘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光磊;安丘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光磊安丘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光磊【当事人-公司】安丘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继军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继军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继军【代理律所】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光磊【被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华安指挥部拆除房屋的行为后果应由安丘市政府承担。
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李光磊的上诉主张,对其证据效力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对因涉案房屋所属院落被强制拆除而由李金玉提起的(2018)鲁07行初28号行政案件,原审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安丘市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安丘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159号批复,系针对安丘国土局请求收购南关头居委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的同意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果还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依职权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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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珠海某公司诉某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
【案情及裁判】
原告:珠海某公司。
被告:某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6日,某人民政府针对原某国土资源局《关于终止珠海某公司用地的请示》作出珠府批(2010)179号批复(以下简称179号批复)。
179号批复内容为:“经研究,某人民政府同意你局依法终止珠海某公司位于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南水镇金龙村的3999.98平方米商住用地供地,请你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涉及补偿事宜,由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珠海某公司认为,某人民政府作出179号批复没有向原告送达,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原某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办理用地手续的要求置之不理,直到最近,才获知有这样一个阻拦原告六年的“批复”存在,而某人民政府毫无理由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179号批复。
某人民政府辩称,本案应当参照指导案例22号确定的规则,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珠海中院认为,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可诉,指导案例22号并未突破该共识,只是强调特殊情形下内部行政行为可诉的必要条件,即“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
本案与指导案例22号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本案批复并未外化,且存在两个有一定关联的后续行政行为且被原告诉至法院;指导案例22号的批复由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付诸实施。
本
案无证据显示,旨在终止案涉用地的供地之179号批复已直接付诸实施,故该批复缺乏外化的必要条件,继而不应当参照指导案例22号予以实体审理。
珠海中院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其后,原告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可诉,不仅有司法解释相应规定,还有应当参照的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22号强调在“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情形下,行政相对人才可诉。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并不以送达或者是否为相对人知悉为标准,而是指直接将内部批复(指示)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
鉴于近年来我市针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民告官”时有发生,该案例对行政诉权的行使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