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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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财务公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XXX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通过财务公司办理或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其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集团成员单位。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

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财务公司经营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范围包括:

(一)财务公司作为接入机构,为成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保证、贴现申请、质押、背书转让、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

(二)财务公司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参与者,自身可办理承兑、保证、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

(三)财务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查询;

第六条

成员单位申请以财务公司作为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存款账户的企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三)能够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相符的、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和发票;

(四)应与财务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五)已在财务公司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并取得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六)成员单位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

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 年。

第九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元为计价单位。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二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十三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第十四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十五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财务公司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票据行为

第一节出票

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十九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

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承兑

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二十二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二十四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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