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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赣府发〔1995〕60号1995年10月4日)《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各级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政府行为法制化,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责。

要把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作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新时期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认真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首先必须学习、宣传好《条例》。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今年年底以前,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认真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在学习、掌握《条例》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好具体条款,并把对《条例》的学习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作为行政执法及其监督工作岗前培训的内容。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利用专栏、专题、座谈、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洪府厅发〔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进行。

第六条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案件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决定文书;(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四)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版).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版).doc

xx年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最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xx年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视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视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视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视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并对外公告。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二)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或者在网上学满规定的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四)上年度考核合格。

行政执法资格证考试题库

行政执法资格证考试题库

【单选题】《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通常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20日【判断题】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一错【单选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一C行政处分【多选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采取分别处理的方式,其中正确的有()。

一-A,B,C,DW 僦量决裁索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囱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津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叼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有清事实后改判。

“津及瞿卷麓颦富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单选题】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D.不予公开,申请后公众能直阅【多选题】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坚持()的原则。

A,B,C,D3 A.依法规范3 B.务实高效≡1 C.改革创新-I D.执法为民【多选题】属于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A,B,C,DA.冻结、划∣拨存款B.扣留、提取劳动收入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D.强制拆迁、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单选题】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B3A.原告♦ B被告C.法院代替原告D.法院代替被告【单选题】行政诉讼中,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不提交答辩状的()。

A.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B.法院应裁定延期审理C法院应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 D.不影响法院审理【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1修正)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1修正)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实施日期】2021.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8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听证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该机关组织听证。

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本案调查人员;(二)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10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三章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授权组织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3号)。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8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4日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本地、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4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21【生效日期】1998-09-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省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地(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核发机关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的,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编号、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他内设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下属机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依法行政。

第六条经批准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按照受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列入本系统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为执法监督人员。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执法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职责:(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三)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职责情况;(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五)对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文书的使用及立卷归档的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九)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范文(3篇)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范文(3篇)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范文一、引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维护社会法制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以确保执法公正、透明、有力。

二、法律法规基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依据下列法律法规:1. 《行政机关执法程序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 《行政许可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2. 原则:a)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必须依法进行,执法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b) 公正性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实现公正、客观、独立的立场,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严肃的处理。

c) 透明性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参与、监督执法活动。

d) 有力性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具有强制力,确保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整改。

四、制度建设和改革1.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负责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和准确性。

4. 设立行政执法申诉渠道,供公民和组织投诉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处理和解决争议。

5. 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估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五、监督方式与手段1. 信访举报制度: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不当执法行为。

2. 现场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可以随同执法人员现场监督,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3. 数据比对: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核实。

4. 随机抽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随机抽查,提高执法机关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5. 舆情监测:通过互联网和媒体等途径,对社会上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监测和分析。

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促进依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南昌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检查、收费、征收、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县监察局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察和处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最低限额为处罚标准。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违规、重复抽样,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内设部门的检查予以联合,不得多部门、多次对同一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慎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能够就地封存的,不得异地封存;不得违规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草率拘押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强制管理对象接受自愿性质的服务。

行政单位没有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法律规定要求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府厅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7【实施日期】200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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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1996年6月7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学习行政处罚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抓紧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知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

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培训工作要作出统一安排,各地的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并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普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赣府厅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省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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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20
执行日期:1996-12-2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
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间均应在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需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决定:
(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证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项目的;
(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实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条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前款规定,检查情况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有关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一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期抽查,发现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协调有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
府决定: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第十七条实行持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二十条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行政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经督办不改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或者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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