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须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须知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一、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1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
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它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区,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国税发[1994]089号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条例》第3条
纳税年度一般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税收协定规定办理。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1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
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
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
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
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国税发[2004]97号
二、所得来源地
3、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
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条例》第4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
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
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条例》第5条
4、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应包括哪些?
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国税函发(1995)125号5、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国税发[2004]97号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6、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他人员。——《条例》第28条
7、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条例》第27、29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范围和
标准执行。——《条例》第30条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
加扣除费用。——国税发〔2009〕121号
四、纳税义务
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
(1)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上述情况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上述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