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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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损失
• (一)被保险人提交通知书的时间及要求 • 1.无论是在信用证还是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被保险人在获悉保单所列的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 生、买方或开证银行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开 证银行拒绝承兑、买方已拒绝受领货物等情况后, 应在获悉上述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 人提交通知书。 • 2.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在获悉买 方拖欠货款,则应在应付款日后60天内,向保险 人提交通知书。 • 3.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应在开证银 行拖欠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通知书。
• 在完成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保险人开始审批信用 限额。保险人依据有效控制风险原则,在总限额 可授信余额范围内合理审批有效信用限额,尽可 能满足被保险人最大信用限额需求。 • 保险人在审批有效信用限额时参考的主要因 素包括:贸易合同金额、货物出运时间和频率、 最高单批出运金额、信用期限、支付方、国际惯 例、出口货物的特性、运输方式与时间、进口商 付款意愿和偿付能力、贸易双方交易的历史、被 保险人内部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等。 • 如果保险人批复信用限额后,则将《信用限 额审批表》送交被保险人备存。
第一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内容及特点
•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Short-term 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指承保信用期限在 180天内或扩展承保信用期限在180以上、360 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 /P)、承兑交单(D/A)、赊账(OA)等商业信 用为付款条件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出口, 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 出口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
一、保单承保
• • • • (一)投保 (二)拟定承保方案 (三)签发保险单 (四)保险合同续转
(二)拟定承保方案
• • • • • • 1.投保单 2.保险单条款 3.保险单明细表 4. 费率表 5.国家(地区)分类表 6.批单
二、买方承保
• • • • • • • (一)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及涵盖原则 (二)信用限额的申请 (三)进口商风险评估 (四)进口商总限额评定 (五)信用限额的审批 (六)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 (七)风险监控与信用限额调整
(四)确定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1.进口商拖欠货款,且承认其债务,被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义务, 则保险人即可定损核赔; 2.进口商拒绝受领货物,责任属于进口商,在被保险人采取退运、 降价转卖等方式处理货物后,保险人可定损核赔; 3.如果存在贸易纠纷,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诉讼,在被保险 人获得仲裁或诉讼结果后,确认责任不属于被保险人时,保险人根据其 结果定损核赔; 4.进口商或银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且被保险人也履行了应尽 义务,保险人可定损核赔; 5.进口商或银行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时,因破产债权的确认需要较 长时间,保险人一般先行按债权登记金额定损核赔,待破产清算结束, 债权确定后,保险人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6.对有担保付款的情况,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之后,或者被 保险人请求仲裁或诉讼,在获得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后,保 险人才可定损核赔。
案例:
•
追加授信额度,扩大出口规模
国内一家专门出口化工产品的公司,采用120天远期承兑交单 (DA120天)的方式向南美地区出口化工产品。南美是收汇风险相对 较高的地区,承兑交单更是风险较高的结算方式。2004年以前,该 企业在中国银行的授信额度只有120万美元,虽然企业要求中国银行 增加融资额度以利企业扩大业务规模,但中国银行考虑到该企业的 授信额度担保抵押条件有限,并且对南美地区进口商信用和国家风 险有所顾虑,因此拒绝为该企业增加授信额度。2004年初,该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该企业、中信保公司和中国银行三方联系签署 了《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约定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中信保公司将把赔款全额直接支付给中国银行而非该企业,中 国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后再将余款付给该企业。由于收汇有了保障, 中国银行将该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到350万美元。由于出口信用保险 的支持,该企业顺利地从银行贷到了更多的流动资金,出口额也迅 速由500万美元增至2000万美元。
(一)信用限额的循环使用及涵盖原则
• 信用限额包括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 三个基本要素,有时还规定一定的限制条 件,如赔偿比例、有效期等。 •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跟额的使用分 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循环使用两种情况。 • 信用限额涵盖原则是指,在同一保险合同 下,对同一进口商在同一支付条件下,只 能有一个有效信用限额。
• • • • • • • • • •
保险人的权益比例=32/50=64% 被保险人的权益比例=1—64%=36% 保险人应分摊的追讨费用为: 5×64%=3.2万美元 被保险人应分摊的追讨费用为: 5×36%=1.8万美元 保险人应分享的追回款为: (45—5) ×64%=25.6万美元 被保险人应分享的追回款为: (45—5) ×36%=14.4万美元。
(五)计算赔偿金额
•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险保险单条款第23条的规定,保 险人在计算赔款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 1.买方已付的、已抵债的和被保险人已同意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 • 项; • 2.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 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 3.被保险人擅自与买方商定的降价部分及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债权 的部分款项; • 4.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属于开证银行或买方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 5.被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罚息; • 6.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 此外,如果进口商拒绝受领货物,保险人核定的实际损失还包括 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货物处理差价损失、合理的转运费用及滞港费 用等。
二、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 及除外责任
• (一)承保风险 •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包 括两大类: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 • (二)除外责任 •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 的不予赔偿或补偿的损失。
1.政治风险
• 政治风险是指,在贸易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控制的前提下, 国外债务人,如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的国外进口商,或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国外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动,导致上 述国外债务人不能或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或其他债务等各 种事件。主要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 (1)禁止或限制汇兑; • (2)禁止进口商所购货物进口; • (3)撤销许可证; • (4)发布延期付款令; • (5)发生战争、暴动等政治事件等。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 (3)进口商的过失导致的损失。 (4)第三方的责任。 (5)其他损失。
三、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 (一)明显的政策性 • (二)商业化运作 • (三)风险不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节
四、追偿与分摊(享)
• 追偿是指保险人以自己的或以被保险人的 名义,亲自或委托国外的追账公司或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 或银行)追讨其所欠被保险人的债务的行为。
分摊(享)的计算
• 无论是费用的分摊还是追回欠款的分享,均按以 下权益比例计算: • 保险人的权益比例=赔偿金额(或应赔金额) /委托金额 • 被保险人的权益比例=1—保险人的权益比例 • 例如,进口商拒付货款,被保险人(出口商) 实际损失50万美元,被保险人将该笔损失全部委 托保险人追讨,有效信用限额为40万美元,保险 人赔付32万,而追回款为45万美元。因追讨而产 生的佣金和其他费用为5万美元。
第十三章 中国短期 出口信用保险
第一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内容及特点 第二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程序 第三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索) 赔与迫偿
本章学习重点
• 1.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内容及 特点; • 2.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 • 3.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 • 4.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条款内容; • 5.熟悉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种单据 及其内容。
2、商业风险
•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国外进口 商,或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国外开证银行或保 兑银行因出现信用问题,导致出口商或信用证受 益人无法收汇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 (1)进口商或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破产或无 力偿付债务; • (2)进口商或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拖欠债务; • (3)进口商拒绝受领货物; • (4)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拒绝承兑汇票。
(四)进口商总限额评定
• 进口商总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某一进口商, 依据对其风险评估的情况,核定的最高可 授信额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使用风 险评估模型 (RAM),对进口商给予评级并 据此给予总限额。若进口商的正面或有利 信息较多,则授信额度较大,反之,则降 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五)信用限额的审批
•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程序
源自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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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主要包括投保、拟定 承保方案、签发保单、信用限额申请与审批、出口申报 及缴纳保险。上述程序可归结为保单承保和买方承保两 部分。 一、保单承保 保单承保是指出口商决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并按照投保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向保险人 提出申请。这是投保人(出口商)向保险人发出订立合同 的要约,该要约有待保险人的承诺。这一程序主要包括 投保、拟定承保方案、签发保单等。 二、买方承保 买方承保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根据每一 个买方(进口商)的不同情况,对被保险人(出口商)确定 承保条件,通过批复信用限额确定保险人的最高保险责 任的行为过程。
(二)保险双方共同处理可能损失
• • • • 1.拖欠款项 2.拒绝受领货物 3.拒付货款 4.破产
二、索赔
• (一)保护索赔时效 • (二)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 • (三)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三、定损核赔
• • • • • • (一)审核索赔单证 (二)审核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情况 (三)调查损失原因 (四)确定赔偿责任 (五)计算赔偿金额 (六)支付赔款
(六)出口申报和缴纳保险费
• 1.出口申报 • 2.缴纳保险费
第三节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的理(索)赔与追偿
• 理赔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收汇损失进行定损 和赔偿的过程。该项工作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 保险权益,是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作用的直接体现。 这项业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就是索赔。 • 追偿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后,取得代位追 偿权,向进口商或有关银行(债务人)等调查致损 原因,追索债务的过程。该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保 险人的权益,其追偿收入直接弥补保险人的风险 基金。
一、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 • • • • • (—)综合保险 (Comprehensive Cover Insurance)。 (二)统保保险 (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三)信用证保险(L/C Insurance)。 (四) 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 Buyer’s Insurance)。 (五)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六)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leak of Contract) • (七)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Specific Insurance) • (八)出口票据保险(Export Bill Insurance)
(二)信用限额的申请
• 1.信用限额的申请 • 2.特殊信用限额的申请 • 3.信用限额的重新申请与追加申请
(三)进口商风险评估
• 1.国别(地区)风险评估 • 需要评估的主要因素包括该国(地区)的政治、经挤、法 律环境,特殊贸易限制,尤其关注其财政实力、外汇储 备;外汇管制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 • 2.进口商资信调查 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是保 险人审批信用限额的重要程序之一。资信调查内容主要 包括:进口商的基本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 银行融资与抵押记录等。 • 3.进口商风险评估 • 保险人对进口商的各项信息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特别 是对其财务状况重点分析,预测其经营状况、短期偿债 能力、长期发展趋势,最后对其未来的信用风险做出比 较科学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信用限额的重要依据和参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