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黔府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自查第三章期中检查第四章期末考核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以下称省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省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级考核部门开展。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该条第二款移为第三款,并修改为:"经开发的土地可以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1125(颁布时间)
19891125(实施时间)
20010101(失效时间)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地和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按指令性计划审批建设用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将耕地用于非种植业的,需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按下达的计划审批,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增加一款,即: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生态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贵州省生态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部,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但也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土地整治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但在贵州省,生态土地整治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改进。
本文将围绕贵州省生态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土地荒漠化严重贵州省地处高原山地和丘陵地带,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土地荒漠化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过度的人为开发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导致许多地区土地退化、水土流失严重,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2. 森林资源破坏贵州省森林覆盖率较高,但在一些地区,由于乱砍滥伐、非法采伐等行为,导致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甚至引发了森林火灾等灾害。
3. 水体污染严重由于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导致贵州省部分水体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水质恶化,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4. 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由于未经许可的开发、建设和规划,破坏了当地的原生态环境,导致植被减少、物种灭绝等问题。
二、建议1. 加强土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土地荒漠化防治,推进土地退化生态修复工程,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加强土地保护和恢复力度,保持土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2. 严格控制森林资源开发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大力度打击森林资源的非法开发和破坏行为,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提高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
3. 加强水污染治理加大对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加强水体保护措施,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水质水量,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健康。
4. 严格规划和控制开发建设加强土地规划和开发建设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新贵州。
5. 推动生态经济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态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生态土地整治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认真对待,采取有效的措施,就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的家园。
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贵州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美丽的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农村风情。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贵州省农村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思考,希望能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1. 土地资源过度开发贵州省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但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口增长,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不合理的农业生产和环境破坏导致许多地区的土地空心化和贫瘠化,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2. 农村土地利用方式落后目前,贵州省农村土地利用方式主要以传统的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缺乏多元化和现代化的经营模式。
这导致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农民收入较低,农业产业结构单一,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3. 土地流转不畅在贵州省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由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的程序繁琐,导致许多农民难以公平地流转土地,这限制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整治与改造。
4. 生态环境恶化贵州省的农村地区以其优美的自然风光而闻名,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污染等问题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对策思考1.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针对土地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划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并完善土地资源整治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好每一片土地资源。
2. 推进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创新农村土地利用方式应与时俱进,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的创新化和多元化,引导农民参与现代农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强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支持农民增收致富。
3. 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和流转流程,为农民提供公平合理的流转机会,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宅基地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本省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撂荒地整治实施方案
贵州省撂荒地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贵州省地处西南地区,地形复杂,山地占比较高,因此存在大量的撂荒地。
这些撂荒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影响了当地农民的生活。
为了有效利用这些撂荒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贵州省制定了撂荒地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1. 改善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3. 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措施1. 土地调查评估:对撂荒地进行全面调查评估,确定土地的质量和适宜的利用方式。
2. 土地整治规划: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土地整治规划,明确整治的方向和目标。
3.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撂荒地整治项目一定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4. 科技支持: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5. 生态保护:在整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整治方案:根据土地调查评估和整治规划,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2. 资金筹措:整治项目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要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筹措资金。
3. 实施措施:按照整治方案,逐步实施整治措施,包括土地整理、种植、养殖等。
4. 监督检查:对整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按照规划和方案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五、预期效果1.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增加农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 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水平;3.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贵州省撂荒地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实施,将撂荒地变成宝贵的农业生产资源,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整治工作也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撂荒地整治工作取得成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1]121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0【实施日期】2011.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工作,严格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增强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是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大举措。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0%,现有耕地中,大于25度的陡坡耕地和小于25度的强度以上石漠化耕地及不宜耕耕地32.55%,保护耕地,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任务十分艰巨。
通过开发山地,打造“工业梯田”,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使用荒地、劣地,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和林地,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二)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是破解我省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
“十二五”期间,我省工业十大产业投资要求实现1万亿元以上,城镇化率由31%提高到40%,工业化、城镇化进入加速发展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关于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会议安排,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全省土地整治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贵州省属于典型的内陆岩溶山区,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
据201X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全省农用地22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4.04%;建设用地913.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46%;未利用地3301.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5%。
全省土地利用率为87.5%。
全省耕地面积 6831万亩,占农用地的31%,占土地总面积的26%,人均耕地面积1.6亩。
全省五千亩以上的集中连片耕地仅有165块 175万亩,占全省耕地的5%;全省25°以上的坡耕地1227.76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7.94%。
人多地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近几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
坚持把保障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资源作为第一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断强化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规范促进土地整治,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面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守住了耕地“红线”,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支撑了我省农村粮食基本自给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了全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加快实现贵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后发赶超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促进土地整治不断规范。
201X年3月1日,《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正式施行,成为全国第一部土地整治的地方性法规。
同时,先后制定了《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实施细则》、《贵州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标识、标志牌制作规范》、《贵州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等一系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我省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四条坚持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
第五条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移民安置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总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及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毁地逐步得到复垦。
省、地(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
第九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编制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实施。
同时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筑府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筑府发〔2008〕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我市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7号)。
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立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2007〕101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请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项目,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和筑府办发〔200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
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精神,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责任。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分解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申报项目实施,落实本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本区域年度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任务。
贵州省生态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贵州省生态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部,是一个地理条件复杂的省份,山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约90%,是中国的重要生态屏障。
由于长期以来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贵州省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其中生态土地的整治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对贵州省生态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 土地沙漠化严重贵州省地处大陆季风气候区,降水充沛,常年云雾弥漫,原本应该是一个水草丰茂的地方。
由于长期的不合理开发与利用,土地沙漠化问题日益严重。
特别是在平坝地区和盆地地区,大片土地已经丧失了生产力,成为了无法耕种的荒漠。
2. 土地水土流失严重由于过度的植被破坏和土地开发,贵州省大部分地区存在水土流失问题。
特别是在山区和丘陵地带,大量的水土被冲刷,导致土地肥力下降,农作物产量减少,甚至丧失了植被覆盖,成为了荒山荒坡。
3. 水资源过度开采贵州省拥有丰富的水资源,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过度的开采和利用,导致部分地区的水资源紧张,一些河流干枯,湖泊缩减,湿地消失。
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的需求愈发庞大,对水资源的需求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趋势。
4. 生态环境恶化生态土地整治环节,各地在政策执行上有所欠缺,一些地方重视度不够,投入也不足,导致了一些地方生态环境的恶化。
特别是一些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由于管理不善,游客过多等问题,导致景区植被破坏,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生态环境遭受到了破坏。
二、建议1. 加强生态保护建议政府加大对贵州省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
加强对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对生态环境破坏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逐步完善相关保护设施,降低游客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 加大土地整治力度通过大力推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加强对于荒山荒坡的整治和恢复,实施植被恢复工程,保持土地的生产力。
加大对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的整治力度,采取措施减少土地的水土流失,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切实保护和改善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安全为出发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大力实施“净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综合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让多彩贵州山青、天蓝、水清、地洁。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第35号文
关于《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日期:2012-04-09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417《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法制办备案(登记备案编号:QFGD-2012-15001),省国土资源厅以黔国土资发【2012】35号文印发执行。
现予以公告。
全文内容如下: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维护土地整治市场秩序,保证土地整治相关成果质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土地整治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土地整治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四条备案登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专业特色与从业业绩相结合。
第五条备案登记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分类管理。
项目测绘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可向省或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可向省、市(州)、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从业单位只能选择上述其中一家备案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省级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可在全省范围承接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市(州)、县(市、区)级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可在所备案辖区内承接本级以下(含)财政投资和其他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基本要求第八条申请备案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具有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在本省之外注册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在我省设立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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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经批准获得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除桥梁、防洪堤、水坝、隧道、水电安装等工程外,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不受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限制,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放弃承包权的,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十九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统筹安排,实行分级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落实到项目。
第二十条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指标流转价款用于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和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用于自行占补的,其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和备案等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自行占补新增耕地指标有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政资金。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治项目相挂钩,实现先补后占。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库区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边补边占。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增耕地合格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耕地合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县级以上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
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滞留、挪用、挤占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指标流转价款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的背景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
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是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治与新农村的建设密切相关。
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治,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
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
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这事土地开发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
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将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设生态文明是否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的重要指标。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开发整治首先要改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态,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础。
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以尽可能少的土地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