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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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37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规定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地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新增耕地,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2000年开始,我省年年都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目标,为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工程建设标准,使得补充耕地的工程建设无章可循,不但影响了补充耕地的质量,也给编制项目预算和验收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1月22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管理,统一工程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州、市立项的项目参照使用。

1.0.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耕地质量等级按其耕地类型、耕地地力和灌溉水资源供需状况划分为水田A等地、水田B等地、水田C等地、旱地A等地、旱地B等地、旱地C等地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D等)七种耕地质量等级。

2. 耕地开发整理条件及基本技术指标

2.1 耕地的定义和分类

2.1.1 水田的定义

1. 水田系指在淹水耕作管理下,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土壤,包括灌溉水田和望天田两种类型。耕地开发整理的水田指灌溉水田。

2. 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1.2 旱地的定义

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维持作物生长或有灌溉设施,而因水量长期缺乏不能正常灌溉的耕地。旱地一般种植旱作物。

2.2 耕地的开发整理条件

2.2.1 水田开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备水稻生长发育的光温条件,项目地点的日均温稳定≥10℃的最低年积温在1600℃以上;

2. 有水源保证和具有一定的水利设施,可供淹灌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

3. 田土块平整、规格成形,并满足水田灌排水的要求;

4. 适宜水稻等水生作物根系伸展的有效土层厚度应≥300mm(不包含可耕作层);可耕作层的表土度应≥150mm;

5.满足供应和调节水稻等水生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的最低要求。

2.2.2 旱地开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适宜农林作物(含果树)根系伸展及容积水肥的土层厚度应≥300mm(不包括可耕作层),作为耕作层的表土层厚度应≥200mm;

2. 具备有较疏松的表土层和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理化性状及土壤肥力;

3. 具备有较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

2.3 耕地开发整理基本技术指标

2.3.1 水田等级类型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水田等级标准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型、生长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水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见表2. 3. 1。

2.3.2 旱地等级类型根据旱地开发的后备资源,土地类型和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整理水平和耕地质量的地域性差异,将旱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表2. 3. 1。

3. 耕地平整工程和耕地土壤质量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田土块设计要确定田土块方向、长度、宽度、高程和田土块高差。田土块设计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有利于水土保持,满足项目区防洪排涝、田间灌溉排水要求和防风要求,便于经营管理。

3.1.2 耕地土壤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土壤结构、土壤质地、土壤理化性质等。由于耕作土壤的形成需经漫长的演变过程,故对新增耕地的前期耕作土壤,只要求达到作物的较低要

求。

3.2 耕作田土块设计

3.2.1 耕作田土块是指由田间灌排渠系、交通道路、林带等固定工程设施和一定面积、一定质量等级的耕作土地有机组合而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平台,是农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的基本单位。

3.2.2 耕作田土块方向,耕作田土块方向的布置应保证耕作田土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宜选用南北向。在丘陵、山区,耕作田土块应平行等高线布置;在需要设防风林的地方,防风林应与当地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交角小于45°方向布置。

3.2.3 耕作田土块长度L,长边应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田土块长度一般以田土块长度与宽度比不小于4:1为宜,但一等地不得少于20m,二等地不得少于10m,三等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不得少于5m。

3.2.4 相邻田土块高差及田土坎的设计,对于丘陵山区,田土块设计要求有利于水土保持和表层耕植土的利用,相邻田土块的高差应小于2.5m。田土坎在地质条件稳固性较好的区域一般采用土质,地质不稳固地区或田土坎较高的,尽量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田土埂坎外侧设一定的坡度,坡度一般为70°~76°,田土埂宽以20~40cm为宜。

3.2.5 耕作田土块宽度B,耕作田土块宽度应考虑田土块面积、耕作制度、灌溉排水和防止风害等要求,同时应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结合土地等级,各等地的地形坡度划分以及田土块宽设计如下:1)一等,地形坡度小于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5米,田块平均宽度以20m左右为宜;2)二等,地形坡度在5°~8°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5米,田块平均宽度以10m左右为宜;3)三等,地形坡度在8°~1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以8m左右为宜;4)四等,地形坡度在15°~20°,土壤条件较好的,可以开发成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地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6m左右为宜。

3.2.6 田土块平整度,是指田土块的水平程度,用田土块的平均坡度和局部凸凹高差表示。水田要求田块平均坡度小于2°,凸凹高差小于30mm;旱地平均坡度要求一、二等应限在3°以内,三等应限在5°以内,凸凹高差小于50mm;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坡度应限在7°以下,凸凹高差小于80mm。

3.2.7 田土块设计高程E,耕作田土块设计高程应满足农作物排渍的要求,即田土块高程≥E0+d(E0的为所在地块最高地下水位,d为设计排渍深度)。水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d=0.6m;旱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d=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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