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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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热费收缴管理,规范收费员行为和热费收缴流程,提高热费收缴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费员要坚决秉承“维护企业形象、文明礼貌收缴、保证公司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黑龙江城市管理条例》和公司的有关制度要求开展热费征收工作,严禁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欺瞒公司和业户。

第二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保证收费员自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

第三条收费员对所承担的收费区域建立业户档案,详细了解并登记户主的详细住址、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配偶或子女的姓名、单位、电话、采暖面积、交费性质等基本信
息,并按照A(易收)、B(经过努力可收)、C(难收)和D(习惯性拒交)四类进
行分类管理,以确定相应的收费对策。

第四条收费员要建立与业户的联系渠道,并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宣传热费收缴的相关政策、条例,宣传公司关于热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

同时,广泛听取业户关于供
热的有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到公司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收费员有义务单独或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统计、核实业户的实际应收费面积,并记录在案,避免因采暖面积认定标准不同而造成双方纠纷,影响收费,使公司蒙受
损失。

第六条收费员根据自己承担收费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收费动态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每笔热费收取的时间、金额、余额、减免等信息,供收费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核查。

第七条收费员在收费期间,必须按规定将当天收取的热费存入指定账户,并于每月的10日、20日和30日携带收费台账到公司财务部核对、交费,为业户开具发票。

第八条对于无故拒绝缴纳热费的业户,收费员要做好耐心细致工作、积极努力争取,仍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搜集、整理该业户的相关资料和详细说明,报请公司财务、法
务、生产、客服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切不可激化矛盾、发生冲突,给总量的后续
解决带来影响。

第九条收费员的收费行为要随时接受财务、稽查、生产、客服的监督、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或在收费过程中有损害公司利益者,即时清除出收费队伍。

同时,收费员也有
权对上述部门人员在为业户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
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条公司稽查、生产、客服、维修等人员在与业户交往过程中,要努力维护收费员形象,促进和保护收费员与业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热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由于供热原因造成的取暖期业户室温不达标,产生的热费减免等损失,须经生产、客服、稽查、收费等部门联合认定,收费员无权擅自做出承诺和决定。

第十二条收费员伙同业户欺骗公司的行为,即实际供热达标而虚报供热温度,造成业户拒交热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除按实际应收费额的20%予以处罚外,还
要做开除处理。

第十三条供热实际达标,收费员虚报供热温度,造成维修费用增加(维修人员工资、维修材料费、交通费等),从收费员工资或提成中扣除,本人调离收费部门。

第十四条收费员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或私自占有所收取的热费,一经查实,将给予被挪占金额2倍的经济处罚,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收费员有义务及时追缴业户陈欠的热费,对于那些确因特殊原因而凭个人能力无法追回的,收费员要详细登记,整理相关信息材料,提交给公司清欠管理部门。

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因业户迁徙、亡故、逃走、服刑等原因确认无法联系到本人的;
2、因业户房产买卖产权交接不清而拒绝缴纳热费的;
3、供热达标,但业户故意推诿、搪塞,拒不交付热费并威胁收费员人身安全的;
4、因公司生产运营、维修改造等原因给业户造成损失尚未解决完成或尚未达成一致处理意
见,业户拒绝交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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