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与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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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

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

如何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法律规范着各种行为和关系。

其中,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但很多人对它们的适用范围感到困惑。

其实,只要我们掌握了一些关键的区分要点,就能比较清晰地理解和分辨它们。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民法。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里的“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如说,你去商场买东西,你和商场之间就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受民法调整;你把房子租给别人,你和租客之间的租赁关系也由民法来规范。

民法强调的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在这些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某种民事行为,以及如何进行。

比如,你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某件商品,价格多少,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交易就可以成立。

从具体的内容来看,民法涵盖了很多方面。

比如物权,它规定了我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还有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行政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规范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它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比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这些都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被管理的地位。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那么,如何更清晰地区分民法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从主体上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没有一方具有强制力或特权。

而行政法中,必定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

合同协议书分类

合同协议书分类

合同协议书分类
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合同协议书分类
合同协议书是双方或多方之间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而订立的一种书面文件。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协议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等。

二、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是指商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协议等。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四、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例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

五、国际合同
国际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国际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租赁合同、国际借款合同、国际投资合同等。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等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祝您签订顺利!。

论行政契约的司法救济制度

论行政契约的司法救济制度

论行政契约的司法救济制度行政契约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新型管理手段,在现代行政管理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是,俗话说,有权利必有救济,在现代社会,当大量的有关行政契约的纠纷出现时,怎样才能给予其良好的法律救济,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西方国家通过协商、仲裁、行政机关内部裁决或者是行政诉讼等实现在行政法上对行政契约的救济。

在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契约纠纷的解决也倾向于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但是,一方面我国救济制度深受民法与经济法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行政契约本身的特点较少受到关注,从而在建设行政契约救济制度时制度存在着不足,所以,对现有救济制度进行讨论和试建很有必要。

本文限于篇幅所限,在此仅讨论司法上的救济模式。

1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在我国,大部分学者目前更倾向于将行政契约纠纷纳入到诉讼途径解决,但是从现今的司法实践中看,在处理行政契约纠纷时,存在着诸如法院管辖疏漏、行政诉讼障碍等问题。

1.1法院管辖的疏漏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法院管辖上的疏漏。

一部分行政契约纠纷被作为民事纠纷或商事纠纷纳入到民庭或者经济庭管辖,如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纠纷、市政工程建设纠纷、国有企业租赁承包经营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相对人实施的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契约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显然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0年3月10日实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变更为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契约只是一种具有行政性的新型行为,它并不属于行政行为。

所以,行政契约并没有被纳入到行政诉讼法的救济范围。

1.2行政诉讼救济上的障碍在上文中我们说了,行政契约没有被我国现行行政法纳入到行政诉讼法的救济范围,因此,与行政契约的特点相对应的审判规则及具体制度一定存在着不足。

怎样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

怎样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

怎样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
民事、行政和刑事是法律上常见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它们在处理对象、性质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

下面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1. 民事案件:
-处理对象:民事案件是指私人之间的纠纷,涉及个人、组织或公司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冲突。

-法律性质:民事案件是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民事权利。

-法律程序: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强调平等、公正、充分听证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2. 行政案件:
-处理对象:行政案件是指政府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法律性质:行政案件是根据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

-法律程序:行政案件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

3. 刑事案件:
-处理对象: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涉及追究犯罪个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性质:刑事案件是根据刑法进行处理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

-法律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比较复杂,涉及警察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

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权和其他法定权利。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行政案件涉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刑事案件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它们在法律性质、处理对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

如果你面临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或律师。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行政法领域中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

行政合同的性质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略有不同,本文将就行政合同的性质进行探讨。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性质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差异。

行政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法律规制,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行政合同即具有合同性质,又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权力的介入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在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强制。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介入,使得行政合同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

三、行政合同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行政合同一般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性质更加特殊。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更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

四、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行政合同的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具有特殊权力地位,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

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时,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优势,个人或组织在合同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领域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介入、公共利益特征以及一定的不平等性。

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行政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保障了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合同的性质,加强对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制,确保行政合同的合法、公正、公平的签订和履行。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作者:刘慧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9期摘要:从Z市法院的两份判决来看,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由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存在司法理念差异,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诉讼模式的认识和操作不统一,行政合同案件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

应从主体、标的、目的、内容角度界定行政合同,综合“主体说”“目的论”“优益权”界定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适用有混合论、公法论、“有限适用私法”等观点,对于行政合同案件的纠纷审理,可以有限适用私法。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甄别;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9-0077-042014年11月1日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为“行政合同”概念正名,结束了理论和司法界对行政合同存在与否的长期争议。

但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在程序上规定了应当以行政诉讼模式受理此类案件,但并未对行政合同的特性及其纠纷的实体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这必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何谓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界别)、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后来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就“……等协议”的范围进行法定化,实践中的情况则是同类案件可能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

从形式上看,只是法院内部分工不同,实则隐藏的是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的不同。

但是,随着现代行政由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法律行为之间相互渗透,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与民事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形,那么行政合同争议与民事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

一个合同应该鉴定为行政合同,还是归为民事合同,其甄别标准为何?仔细分析起来,应从行政合同的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以及行政优益权三方面着手,将其与民事合同相区别。

将行政合同归位,并纳入行政审判模式,但用以调整和规范行政合同及其纠纷解决的法律供给严重短缺,致使行政合同救济渠道不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探讨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改造——以行政合同司法救济为切入点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改造——以行政合同司法救济为切入点


行 政 合 同 司 法 救 济 模 式 之 辨
司 法 救 济 的 关 键 问 题 之 一 就 是 用 哪 种 诉 讼 模 式 ,是 以 事诉 讼 模 式 进 行 , 是 笔 者 认 为 , 行 政 合 同纳 人 行 政 诉 讼 但 将
是 比 较 合 宜 的 。理 由如 下 :
民 事 诉 讼 还 是 行 政 诉 讼 为 之 。 虽 然 实 务 中有 些 地 方 是 以 民 照 《 政 诉 讼 法 》 以及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是 不 能 完 全 解 决 问 题 行
孔 林 军
(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

南京
204 ) 10 6
要 :随 着 新 型 行政 方 式 的发 展 , 行政 合 同 , 统 的 以“ 体 行 政 行 为 ” 如 传 具 为先 决条 件 的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明
显地 不 合 时 宜 , 利 于保 护 行 政 相 对人 之 利 益 。 由此 , 行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改造 是 必 然 的 , 以“ 大行 政 行 为 内涵 ” 不 对 而 扩
或 “ 弃行 政 行 为概 念 , 放 采取 主体 与 职 权 结合 的标 准 ” 两种 合 宜 的选 择 。 是
关 键 词 :行 政 合 同 ;行 政 诉 讼 ;行政 行 为 ;范 围; 改造
中 图 分类 号 :D 3 F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 — 8 2 2 1 )3 0 2 — 3 6 12 6 (0 0 0 — 0 8 0
其二 , 民事 诉 讼 中证 据 规 则 不 利 于 相 对 人 的 权 益 保 护 。
看 行 政 合 同 , 管 它 的 内涵 未 能 明确 界 定 , 而 它 却 依 然 拥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证 据 规 则 是 由行 政 主 体 举 证 ,证 明 其 行 为 的 尽 然 合 法 性 。 而 民 事诉 讼 是 以 谁 主 张 、 举 证 为 原 则 , 证 责 任 谁 举 证责任就归属 于行政相 对人方 . 对保障其利 益是不利 的。 这 纠 纷 时 , 其 救 济 是 必 需 的 。 因 为 如 哈 特 所 说 , 何 一 个 规 倒 置 为 例 外 。 而 如 果 以 民 事 诉 讼 来 审查 行 政 合 同 . 么 举 对 任 因 那 则都 会有 “ 糊 边缘 ”如果 每项 规则 都要求 明确 的界 定 内 模 。 涵 后 再 展 开 对 策 分 析 .那 么 社 会 的 发 展 与 秩 序 需 求 将 远 不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

的履行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能有两类情形:一是约定明确,但当 事人之间的理解存有分歧;二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事后亦无法达成合意。基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协议性 双重属性,协议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先行政、后协议的顺序进行认定。有效规范性文 件对争议的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该规定确定争议内容的含义;有效规范性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属于协 议当事人合意范围的内容,则可以参照民事合同法律规范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法律规则,即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 句,结合相关条款、协议的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确定争议内容的含义。根据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争议内容 含义的,则属于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形,可以由协议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可以参照民事合 同法律规范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履行的法律规则确定争议内容的含义。
特征
合意性 相对性
行政性 行政优益权
协议系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成果,其所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不 能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接受其意思表示。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特征,同样应当遵循前述法律精神,严格限 制协议变更的适用,对于协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随意变更。
的争议
Hale Waihona Puke 司法实践中,就某一协议或者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抑或民事合同,可能出现较大争议。但无论协议的属性如何, 由此引发的争议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行政诉讼抑或民事诉讼审理,仅涉及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人民 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也不能重复处理。《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涉案协议不属 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避免出现人民法院因对内部分工的认识 不同而拒绝裁判的现象。行政协议诉讼因其进行合约性以及合法性双重审查,可以解决协议的合意纠纷。若民事 诉讼与行政诉讼均认为涉案协议不属于其受案范围,民事诉讼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行政协议诉 讼应当予以受理,而非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与此同时,避免重复处理亦属于人 民法院应当遵循的诉讼规则。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认为涉案协议属于其受案范围,其中一种诉讼类型已经作 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种诉讼类型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重复处理。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政合同的法律救济近年来,⾏政合同作为⼀种新型的活动⽅式出现,让我们在处理⾏政合同纠纷时不同于民事合同纠纷。

那么,你知道⾏政合同是如何进⾏法律救济的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法理基础⾏政合同的法律救济,是指在⾏政合同⼀⽅违约或违法的情况下对另⼀⽅权益甚⾄公共利益所进⾏的保护与弥补。

⾏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司法外救济和司法救济。

司法外救济是指通过双⽅协商或者仲裁、⾏政主体⾏使⾏政优益权来对⾮违约(法)⽅的权益甚⾄公共利益进⾏保护与弥补。

⽽司法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义)的途径来对⾮违约(法)⽅的权益甚⾄公共利益进⾏保护与弥补。

⾏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据的是⾏政合同的“⾏政性”以及⾏政合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

履⾏合同时,若⾏政机关实施的具体⾏政⾏为侵犯了公民的⼈⾝或财权权益,就需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政合同的司法外救济⾸先建⽴在契约⾃由的原则之上,这是由⾏政合同的合意性决定的。

虽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部分是由⾏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政合同作为⼀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的⼀般性。

⾏政合同作为⼀种意思表⽰⾏为,合同内容⽆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双⽅的约定,都是双⽅的意思表⽰形式,具有契约的⾃由。

基于这种⾃由,⾏政合同当事⼈双⽅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使⾃⼰所有的处分权,在⼀⽅违约后进⾏协商或者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与公共利益。

其次,司法外救济也以效率原则为其法理基础。

效率是合同纠纷解决中不能忽视的因素或价值。

在任何资源都⽇益稀缺的背景下,提⾼资源利⽤的效率、实现资源利⽤的最⼤化是探求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通过司法外途径解决合同纠纷,不必花费冗长的时间,但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可以避免当事⼈双⽅“对簿公堂”的对⽴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

⾏政合同司法救济的法律基础则在于:第⼀,依法⾏政。

⾏政合同的“⾏政性”决定其“法定性”。

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

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

破 民事或经 济合同的框架 , 具有 明显的行政 属性 , 其纠纷 应按行政程序进行救 济 , 即虽然 我 国没 有设立 专 门的行 政法院 , 但依 然 可 以按 行 政 诉讼 程 序 来 处理 行 政 合 同
纠纷。
同的履行过程 中, 主体也因此享有一 些பைடு நூலகம்殊权利 , 行政 能
够管 理 、 督行政 合 同 , 监 并对 违约 人依 法 给予 制裁 及强 制。既然行政主体 和相对人是在 不平等地位下 订立和履 行行政合 同, 合同的 目的在于实现国家 的行政 管理 , 内容 涉及 国家 和社会 公共事 务 , 因此 行政 合同不 同于一 般 的 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 , 具有具体行政 行为的特征 , 应受不 同于民法 规则 的特别行政 法律关 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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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6期
总 第 12期 4
南京 财经大学学报
Ju a o aj gU i rt o FnneadE oo c o r l f ni nv s y f iac n cnmi n N n e i s
No 6, 0 . 2 06 Se il .1 ra No 42
两 个 以上 当事 人 不 同 意 思 表 示 的 统 一 而 成 立 的 法 律 行
为, 因而它首先是合 同。行政 主体作 为 合同 中的一 方当 事人 , 有双 重身 份 , 既是 签订行 政 合 同的一 方 当事 具 它 人, 又是 主管该项 合同的管理人 。从 根本 上讲 , 律承认 法 行政主体在签订行政 合 同时具 有更 高的地 位 , 同的成 合 立一般基 于双方 当事人具有 管理 与被管理 的关系。在合
行政 合同 , 又称行政 契约 , 是行政主体 为行 使行政职 能, 实现特定 的行政 管理 目标 , 与公 民 、 人和 其他组 而 法 织 , 过协商 , 经 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而 有

诉讼救济途径的选择:行政与民事

诉讼救济途径的选择:行政与民事

诉讼救济途径的选择:行政与民事【内容提要】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对颁发房地产权证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

依行政诉讼理论,该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审查颁证机关是否尽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但在部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形式上是对行政机关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颁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

如何在行政案件中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往往做法不一。

本文将以下述案例为引线,试对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加以梳理和探索,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案情】公民甲与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乙购买了房屋,该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一人。

后甲与乙感情不和,甲一人持房地产权证将房屋出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市房地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市房地局为丙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乙得知后,以市房地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丙的房地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系甲与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地机关在颁证时未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即向丙颁发房地产权证,属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该颁证行为。

【评析】一、本案中引出的问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基础在于依据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认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而非民事确权案件,当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颁证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即对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时,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属作出认定,在理论上尚需探讨。

具体到上述案例,法院在该案中直接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耍解决以下问题:1. 在该行政案件中,原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甲并没有参加诉讼,因此,该房屋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尚存疑问。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认定处理夫妻财产的一般原则,但该条同时规定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但书条款。

由于本案非夫妻间的析产确权案件,甲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对于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特别的约定并不清楚。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协议撰写专家回复: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一、定义与性质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合同、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等。

民事合同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私人权益的调整。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建立的法律关系。

行政合同的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

二、缔约主体1. 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 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建立合同关系。

三、缔约程序1. 民事合同的缔约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等方式达成一致。

2. 行政合同的缔约程序相对复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程序,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竞争或协商等方式确定合同缔约方。

四、合同内容1. 民事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可以涉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2. 行政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管理事项,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的行使。

五、履行方式1. 民事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是双方相互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

2. 行政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确保合同约定的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缔约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六、争议解决1. 民事合同争议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 行政合同争议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解决,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

七、法律适用1. 民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民法规定。

2.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定。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范围内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民事合同属于民法范畴。

二、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权利义务1. 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管理职责。

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行政机关,其权力和义务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其权利和义务受行政机关的约束。

2. 民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涉及双方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条款,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律地位1. 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它具有行政法规范的特点。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行政合同的约定。

行政合同违约时,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2. 民事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自愿的,它受到民法的调整和保护。

民事合同违约时,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合同履行1. 行政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妨碍。

2. 民事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合同的履行是自愿的,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履行。

六、争议解决1.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来解决。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

2. 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程序来解决。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适合法律1. 行政合同的适合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综合能力试题及答案

行政综合能力试题及答案

行政综合能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合法性原则B. 合理性原则C. 公平性原则D. 效率性原则答案:D2.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多长时间?A. 15天B. 30天C. 60天D. 90天答案:C3.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A. 罚款B. 没收违法所得C. 责令停产停业D. 限制人身自由答案:A4.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行政复议机关D. 行政监察机关答案:A5.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哪项原则?A. 合法性原则B. 程序性原则C. 公开性原则D. 全面性原则答案:A6.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裁决的类型?A. 行政裁决B. 行政仲裁C. 行政调解D. 行政复议答案:B7.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行政行为的违法性B. 损害结果的发生C. 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 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答案:D8.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合同的特点?A. 行政主体参与B. 行政主体享有单方解除权C. 行政主体享有优先权D. 行政主体享有强制执行权答案:C9. 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行政行为违法B. 行政行为不当C. 行政行为基于错误的事实D. 行政行为基于错误的法律答案:B10. 行政指导的法律效力如何?A. 具有强制力B. 具有约束力C. 没有法律效力D. 具有间接法律效力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哪些?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ABCD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哪些?A.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B. 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C. 必须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D. 必须有明确的复议请求答案:ABCD3.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强制执行B. 代履行C. 强制划拨D. 强制拍卖答案:ABCD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行为B. 行政合同C. 行政指导D. 行政调解答案:CD5. 行政赔偿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哪些?A. 财产损失B. 人身伤害C. 精神损害D. 行政相对人的间接损失答案: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民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途径

民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原则
合法原则
法律救济必须依法进行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
法律救济应当公正、公 平、公开,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及时原则
法律救济应当及时、有 效,避免延误和扩大损
失。
便民原则
法律救济应当便民、利 民,方便当事人寻求帮
助和解决问题。
04
民事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
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的概念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 基础上,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达成 解决纠纷的协议。
包括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等。
06
总结与展望
民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意义与价值
1 2
保护受害人权益
民事责任制度通过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使受害人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保护其 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救济途径为受害人提供了寻求公正和救济的 渠道,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3
促进法治建设
民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完善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因果关系定义
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判断,行为人的违法 行为有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通常可能性和盖然性。
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定义
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终局性,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5
民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实践应用
合同纠纷中的民事责任与法律救济
01
02
03
违约责任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 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行为,体现行政的层级监督且监督范围广泛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外国行政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外国行政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外国行政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A.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B.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性C.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性D. 以上都是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外国行政法中行政复议的特点?A.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B. 行政复议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C. 行政复议通常由行政机关内部进行D. 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答案:B3. 在外国行政法中,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A.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B. 行政合同的标的通常涉及公共利益C. 行政合同的履行受到行政法的特别规定D. 以上都是答案:D4.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指导的特点不包括以下哪项?A.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活动B. 行政指导是一种单方面的行政行为C. 行政指导可以产生法律效果D. 行政指导是一种协商性的行政活动答案:B5. 下列哪项不是外国行政法中行政赔偿的条件?A. 行政行为违法B. 行政行为造成损害C. 行政行为的受益人提出赔偿请求D. 行政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C6.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遵循哪项原则?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合法性原则D. 以上都是答案:D7. 在外国行政法中,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什么?A. 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B.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C.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D. 以上都是答案:B8.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不包括以下哪项?A.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B.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C.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采取人身保全措施答案:B9. 在外国行政法中,下列哪项不是行政立法的特点?A.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B. 行政立法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C. 行政立法的程序相对简单D. 行政立法的效力低于法律答案:B10.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裁决的对象通常是以下哪类纠纷?A. 民事纠纷B. 刑事纠纷C. 行政纠纷D. 商事纠纷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哪些方面?A. 确定力B. 约束力C. 执行力D. 影响力答案:A, B, C12.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A. 公开原则B. 公正原则C. 效率原则D. 参与原则答案:A, B, C, D13. 在外国行政法中,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哪些?A. 行政处分B. 行政赔偿C. 行政处罚D. 行政指导答案:A, B, C14.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A. 行政监察B. 行政复议C. 行政诉讼D. 行政指导答案:A, B, C15. 下列哪些属于外国行政法中行政合同的特点?A.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B. 行政合同的履行受到行政法的特别规定C. 行政合同的标的通常涉及公共利益D. 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公开招标答案:A, B, 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外国行政法中,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行为,体现行政的层级监督且监督范围广泛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一、定义与性质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订立的合同。

二、主体1. 民事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

2. 民事合同的主体自愿订立合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性质。

三、目的与内容1. 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各方的合法利益,实现交易目标。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民事合同的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行政管理事项,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

四、法律地位1. 民事合同受民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行政合同受行政法律的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2. 民事合同的解决争议途径通常是诉讼或仲裁。

行政合同的解决争议通常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履行方式1. 民事合同的履行方式由各方自行约定。

行政合同的履行方式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具有强制性质。

2. 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通常是赔偿损失。

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通常是行政处罚。

六、变更与终止1. 民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通常是各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

行政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通常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决定。

2. 民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不会影响他人的权益。

行政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七、违法与无效1. 民事合同的违法性由民事法律进行判断。

行政合同的违法性由行政法律进行判断。

2. 民事合同的无效性由民事法律进行判断。

行政合同的无效性由行政法律进行判断。

八、特殊性质1. 民事合同具有私法性质,适用于私人之间的交易。

行政合同具有公法性质,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2. 民事合同的效力主要依赖各方的自愿和履行能力。

行政合同的效力主要依赖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总结: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主体、目的、内容、法律地位、履行方式、变更与终止、违法与无效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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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2/2011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与司法救济■案号一审:(2008)16号二审:(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3号【要点提示】行政合同的认定,应当从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行政主体、合同目的是否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合同内容是否具有行政特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受到行政强制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审查,否则应认定为民事合同。

对于具有行政因素的民事合同或者具有较大性质争议的合同提供民事程序救济,可以公平有效地保护、平衡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文/李洪堂(二审审判长、主审法官)【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陵岛管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新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

1999年11月27日和2001年2月8日,海陵岛管委会(甲方)与新科公司(乙方)分别签订关于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海滨度假区的协议书和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海滨旅游度假区的合同书,约定甲方提供马尾岛以内的沙滩、周围海域和可利用的半岛腹地给乙方作为马尾岛海滨度假区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经营;乙方如不按照规划实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原土地价格回收乙方使用的土地、海滩和海域资源,乙方所投入开发建设的设施及前期投入资金,由有关评估单位评估,按乙方的实际投入资金给予补偿。

合同签订后,新科公司投入相应资金,进行了前期工作,但该项目建设未报相关部门审批。

2004年4月15日,海陵岛管委会向新科公司发出关于收回马尾岛开发经营权的预告通知,新科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后方可解除合同。

其后双方共同委托该项目资产评估,已建设的项目资产评估价值为18429477元。

新科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返还投资款。

海陵岛管委会答辩认为本案应属于行政合同纠纷,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审判】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海滨旅游度假区的合同有效,招商引资合同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行政合同纠纷。

新科公司请求海陵岛管委会返还投资款和支付案例参考045案例02/2011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判决:一、海陵岛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新科公司投资款15981777元及利息;二、驳回新科公司对海陵岛管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陵岛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海滨旅游度假区的合同书应认定有效。

该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开发建设马尾岛高级海滨旅游度假区,而开发项目的主要目的为开发和经营马尾岛旅游资源,吸引游客观光旅游和度假,具有营利性质,并非提供向社会公众无偿开放的公共服务。

虽然海陵岛管委会为行政机关,但合同相对人新科公司在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仍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并不受单方行政行为强制,合同内容包括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等价协商的合意。

至于本案合同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合同履行行为之一,不能决定合同的性质,合同并非仅就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本身进行约定。

从本案合同的目的、内容、订立和履行等方面看,合同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性质,应当定性为民商事合同。

海陵岛管委会主张本案合同为行政合同及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合同经双方合意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及本案合同的约定,海陵岛管委会终止合同后应当对新科公司的实际投入给予合理补偿。

本案资产评估委托书及资产评估报告应确认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定补偿价款,处理正确,新科公司亦未对此提起上诉,应予维持。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原告新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合同补偿救济。

本案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补偿问题,这也是当事人讼争的实质所在。

被告海陵岛管委会答辩认为,本案合同为行政合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的争议焦点首先是认定本案合同是民事合同或是行政合同,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或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一)国外立法、判例与学理。

如何辨别和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十分困难。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同需要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问题是紧密相关的。

国外成熟的行政合同制度对于区分标准和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做法。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严格区分公私法,涉及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契约统称政府合同或采购合同,采用形式主义即当事人一方是政府的认定标准,在司法救济中不区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统一适用普通法,平等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采取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同时辅之以专门适用于政府合同的特殊规则,政府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并不是一个大的问题。

大陆法系由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适用不同规则与纠纷解决机制。

法国行政合同适用公法规则,由行政法院管辖,通过行政判例确定了行政合同的三个识别标准,即当事人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内容为直接执行公务或履行公共服务,合同超越私法规则,同时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公共工程合同、公产占用合同、公共采购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等为行政合同。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合同是一种建立、变更和消灭公法领域法律关系的合同,识别标准是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特别是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义务是否具有公法性质为根据,当依合同内容无法判断合同性质时,行政法院参酌合同目的。

德国强调以合同为本位,强调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同等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限制行政主体的单方特权,既适用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制,也援用民法规则审理行政合同案件。

日本通说认为,行政契约具有三个特征:1.以公法上效果的发生为目的;2.因对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因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成立。

其中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区别只能求证于第一个特征。

也有观点主张撇开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将作为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而缔结的契约都称为行政契约。

葡萄牙区分行政合同的方法简易明确,即立法明文列举行政合同,包括:公共工程承揽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共事业特许合同、公产开发合同、公产专用合同、博彩经营特许合同、继续供应合同以及为直接公益提供劳务的合同。

各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及法律适用各具特色,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采用单一标准识别行政合同往往十分困难,大多采用了复合标准。

抽象的标准也难以适应实际046案例02/2011①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364页。

②于立深:“通过实务发现和发展行政合同制度”,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

需要,更多的是依靠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判例标准,同时在立法上也对部分行政合同明文列举,减少了司法识别的困难。

从国外的行政合同的发展趋势来看,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日益趋同,行政特权或行政优益权越来越受到限制,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行政特权,将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并且,这种优益权的行使要有配套的行政补偿制度。

(二)我国立法、司法解释与学理。

我国立法未确立行政合同制度,甚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无行政合同这一术语。

部分学者否认行政合同的存在,认为行政合同与契约自由不相容。

在承认行政合同的学者中,对于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适用行政法规则或民法规则以及提供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何种救济等方面均有争议。

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并不统一,但至少部分地承认了行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了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成为行政案件的案由之一。

行政合同又可细分许多种类,我国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合同包括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粮食定购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种类。

①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未进一步详细划分,只规定了行政合同单一案由。

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一些行政诉讼管辖的行政合同案例,主要是教育行政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征用补偿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务管理和服务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其中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在实务中多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仍规定了按照民事诉讼模式处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但在相关案件中特别是对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行政诉讼解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②到目前为止,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和比较成熟的司法经验,对于行政合同的管辖实务观点和处理也仍有争议。

二、本案合同的识别本案例中的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海滨旅游度假区的合同书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是审理的难点。

海陵岛管委会从合同的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履行三个方面进行答辩,主张合同性质是行政合同。

从国外行政判例看,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是识别行政合同的三项主要标准。

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海滨旅游度假区的合同书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多种合同中的一种,目前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并不少见,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则各有不同。

海陵岛管委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经批准设立的阳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海陵岛试验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符合行政合同的主体标准。

但是,在全国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仅限于行政管理,还有对外招商引资的经济职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直接与企业签订开发经营合同,这种职能颇具特色,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不无疑义。

从合同目的看,合同约定海陵岛管委会本着“深化旅游产业改革,提升海陵岛旅游档次和品位”的宗旨,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新科公司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旅游度假区项目。

海陵岛管委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深化旅游产业改革,提升海陵岛旅游档次和品位,也是招商引资,但合同本身的直接目的则是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旅游度假区项目。

海陵岛管委会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合同本身的目的并不能等同,何况还要考虑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新科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作为企业订立开发合同是要通过开发建设获取企业利益。

即使单独审视海陵岛管委会订立合同的目的,深化旅游产业改革并提升海陵岛旅游档次和品位,似乎距离合同本身的内容也过远,而且只是一种管理目标,并不能作为具体行政管理或直接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

合同本身也未体现公共利益目的,投资开发马尾岛高级旅游度假区项目,并非无偿提供公共服务。

从合同的内容方面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是平等的,合同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本案合同约定了海陵岛管委案例参考047案例02/2011①张萍:“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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