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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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展[2009]15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要求,从今年起,国家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
为做好专项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省(区、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我局备
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专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委予以积极配合。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省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与国家粮食局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规划目标完成本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保证装具质量,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的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建设标准化小型粮仓、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圆筒仓、钢网仓等)(以下简称“粮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六条专项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中央补助投资比例为30%,其余70%由地方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资金解决。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七条专项原则上应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商品粮基地县。
项目县的选择要根据本省建设规划,分片集中安排。
安排项目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的党支部或村委会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东北地区(含内蒙古东部)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储粮数量应在1万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2500斤以上。
参加项目的农户要自愿提出申请,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九条省级政府应提出组织实施本省(区、市)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的承诺,地方配套资金应在国家粮食局批准该省年度实施方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账。
地方配套资金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位,取消该省项目实施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