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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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
作者:王小钢
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07期
摘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政治辩论。“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历史责任、矫正正义和“与能力有关的责任”体现了“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理念。人均排放权和平等参与权则体现了“给平等者以平等”的理念。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不是中国,而是丹麦和美国劫持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从中国的立场看,国际社会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之后理应在“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理念基础上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国际社会应将历史累积排放量和人均GDP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其次,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律令和后代人的正当需要,国际社会应将人均累积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最后,国际社会必须按照平等参与原则开展将来的国际谈判。
关键词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历史责任:人均标准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0)07-003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05
2009年12月19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下帷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缔约方均不太满意,尽管缔约方会议同意“注意到”(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由于苏丹、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等国家的反对,缔约方会议没有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在联合国条约中,“注意到”的术语意味着缔约方会议没有批准也没有通过,不持肯定态度也不持否定态度。哥本哈根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的政治辩论。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BASIC四国)在多次谈判场合重申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甚至在12月18日领导人会议上发言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修改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回应”(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es)。在气候正义的视角下,全球气候体制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究竟是什么?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究竟是哪些国家劫持了哥本哈
根会议?从中国的立场看,国际社会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又应如何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
西南政法大学徐以祥博士认为,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中,适应气候变化所适用的哲学原则是矫正正义,减缓气候变化所适用的哲学原则是分配正义。芝加哥大学波斯纳(Eric A.Posner)教授与孙斯坦(Cass R.Stmstein)教授从经济分析和道德哲学的角度主张,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减排上花费大量资金并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合理方式,更合理的方式是直接向穷国的穷人支付现金;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矫正正义的论辩错误地将国家视为道德主体(moral agents)——历史排放的前代人已经逝世,由当代人排放温室气体导致的受害者还没出生,没有过错的当代富人却被迫向没有受到这些富人排放行为损害的当代穷人做出赔偿。剑桥大学拉加马尼(Lavanya Ra{amani)博士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是“给平等者以平等”(equality for equals)、“代内公平”(intra-genemtional equity)和“恢复性平
等”(restoring equality)。
1986年8月30日,国际法协会在汉城通过的《关于逐渐发展有关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公法原则宣言》(简称《汉城宣言》)宣布,平等(非歧视)原则“是指对同等的情况应同等地对待,对不同等情况应该按照……不平等给予相应的不同等待遇”。《汉城宣言》在“3.1公平原则”中还宣布,“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应依符合公平原则的条约和国家实践发展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是说发展的目的是公平协调各种相同和不同的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本文看来,“给平等者以平等”(equality for equals)和“给不平等者以不平
等”(inequality for unequal)构成了全球气候体制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哲学家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曾睿智地写道:“给平等者以平等,不平等者以不平等,才是正义的真正呼声;由此可以推出,永远不要平等对待不平等”。徐以祥博士所谓的分配正义属于“给平等者以平等”的哲学范畴。拉加马尼博士所谓的“代内公平”和“恢复性平等”和徐以祥博士所谓的矫正正义都属于“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哲学范畴。
1.1“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
《汉城宣言》中的平等原则也可以称为比例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比例原则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正义并不是算术中的平等,而是一种相互关系中的平等,合乎比例的平等。在全球气候体制中,平等原则并不要求美国和图瓦卢排放一样多的温室气体,而是要求各国在承认既有事实性差异基础上达致某种合乎比例(比方人口比例)的平等。因此,在全球气候体制中,“差别待遇合乎比例地体现了既有事实性差异”。因发达国家从工业革命开始一直到
现在的历史排放而造成的适应气候变化问题,至少应根据两个既有事实性差异适用“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哲学理念。根据“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理念,“区别的责任”可以表现为历史责任(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与能力有关的责任”甚或矫正正义。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既有的事实性差异的第一个表现为历史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根据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全球CO2排放数据库,自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在全球化石燃料燃烧的累计CO2排放中,95%以上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哲学理念意味着发达国家应当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承担历史责任。历史责任遭受发达国家质疑的两个主要原因是:①当代的穷人遭受的损害实际上来自过去世代的排放行为,而不是来自当代的富人;②过去的世代在排放温室气体时并不知道他们在威胁气候系统,因而他们并没有任何过错。如果一项国际条约要求发达国家为其历史排放承担历史责任,那么这实际上是通过一项溯及既往的法律要求发达国家为其在过去根本没有任何过错的排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而言之,这项国际条约的惩罚对象不是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人,而是他们的子孙后代。
诚然,当代人不应为前代人的不当行为负责。然而,当代人从前代人透支地球环境吸收能力的不当行为中受益,因此当代人必须为前代人不当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一般观念,当一人死亡以后,他的债务随着他身体的消亡而消灭。然而,当他的继承人继承了他的财产时,他的继承人就必须以他继承的财产来清偿的债务。在全球气候体制中,道理亦应如此。发达国家的当代公民从他们民族的历史排放中继承了工业化进程带来的各种物质财富,因此他们要对因他们民族的历史排放而遭受损害的发展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历史责任不仅源于“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s pay principle),而且源自“受益者补偿”原则。“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补偿”原则都是“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哲学理念的体现。其中,“污染者付费”主要处理在世的当代人在过去和现在的排放问题;“受益者补偿”原则主要针对过去的世代在过去的排放问题。
过错并不是承担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正义的全球气候体制旨在改变当前糟糕的气候变化状况。这种糟糕的气候变化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造成的。虽然发达国家的过去世代在排放温室气体时并不知道他们是在威胁气候系统(我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没有过错,不是坏人),但是他们当时排放的温室气体并没有立即消失,而是一直累积到现在,造成了当下糟糕的气候变化状况。然而,发达国家承认它们的累积排放,但不承认它们有任何过错。例如,美国气候变化特使斯特恩(Todd Stem)博士在哥本哈根会议中说:“在工业革命以来的200多年的绝大多数时候,人们都充满喜悦却不知道排放会导致温室效应的事实……我们绝对承认我们排放(温室气体)到大气层的历史角色——这些温室气体现在仍然在大气层中。但说到内咎感(the sense of guilt)或罪责(culpability)或补偿(reparations),我绝对不同意。”从气候正义的视角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虽然发达国家在从工业革命到20世纪80年代的历史排放中没有过错,但是根据“受益者补偿”原则它们对其历史排放负有补偿的责任。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既有事实性差异的另一个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不同。“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哲学理念意味着每个人、每个机构和每个国家都有责任根据其能力解决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一个经济实力强的个人、公司或国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