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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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
[摘要]:议行合一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度是毋庸置疑的,但后来法学界出现不同的声音,即反对议行合一在现实和理论上的意义,而应走三权分立的路。
显然这是对议行合一和三权分立的一种误解。
[关键词]:议行合一;三权分立;人民主权; 宪政
对议行合一的求证一直是在与“三权分立”的论战中得到答案的,正因为如此,“议行合一”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而“三权分立”则看作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并以此作为判断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优劣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这在实践中就产生出两种尖峰相对的观点。
坚持议行合一的认为:西方分权体制下,体现人民主权的议会作用正在不断衰弱;三权分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违背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有限民主。
而坚持三权分立的认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最终实现主权在民。
对两者比较得出的优劣答案,往往是与“合一”和“分立”内涵和外延认识不一致有关。
因而,我们首先只有理解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的基本内涵,才能下结论。
一、议行合一的概念
对议行合一大抵上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是侧重于从字面上去理解,即把议行合一理解为代议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或代议机关与执行机关合二为一,立法者与执行者一身二任。
[1]这种字面意义的理解显然已缺乏实际意义,因为这种理解的依据是建立在对巴黎公社政权机关合一、人员合一、职权合一的具体运作情形的了解,才错误地把议行合一原则与巴黎公社的具体运作情形等同起来,认为实行议行合一的机关就必须是以上列举的“三合一”,但事实上这是对议行合一思想的误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议行合一原则的意旨不在于政权组织、人员及职权是否合一,也并不是反对国家机构间职能的分工,而是强调把一切国家权力集中于代议机关、民选的机构对一切国家权力享有全权。
其基本含义在于强调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权力关系的同一性与权力作用的单向性及代议机关地位的最高性。
[2]显然,这种观点受到广泛的支持。
我国学界对议行合一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认识很不相同。
如有学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的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有学者认为,议行合一说在我国一直被当成经验的、不证自明的东西,它的提出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与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划清界限并反道而行之,是为了显示不同而生造不同。
[3]尽管,我国学者不断批评议行合一,但笔者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议行合一原则建立起来的,并非是为了显示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而生造的产物。
在此有必要思考:议行合一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以英国为例进行分
析。
作为世界第一个实行代议制政府的宪政国家英国,被认为是“议会至上”的典型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当其中的一个政党控制了议会,就由它进行组阁并选举政府首相。
这样,政府实际上就是议会的执行委员会,那么行政权自然就受制于立法权。
而司法权也是受议会所控制的,它的高等法院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制衡于行政机关。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英国被认为是议会主权国家。
那么议会主权与议行合一是不是等同的呢?从理论上来说,我国与英国都含有议行合一的因素,都是全国人大或议会制定宪法、法律或法令,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受其它任何权力机关的制约。
正是基于此,英国的代议制也被学界认为是“议行合一”。
但这一看法完全忽视了议会主权与议行合一的根本性区别,即直接民主性。
两者区别在于:其一,英国议会主权是一种间接民主,且精英色彩浓厚;而议行合一原则强调直接民主,崇尚民意,让人民直接参政,反对代议制。
其二,英国议会主权认为,议会与主权者是委托关系,即人民主权必须通过代议制度获得实现;而议行合一原则主张,“人民代表”不是被视为人民的委托人,而是与其他来自普通群众中的人民代表一道共同行使主权。
从这两点来看,在议会主权和委托关系下,议员必须要求精英化;而在议行合一的直接民主色彩下,却不需要甚至反对这种精英化。
因而英国的议会主权并不等同于我国的议行合一。
以上对中英两国政权组织原则的分析更多是基于理论的分析,从英国宪政的现状来看,在2006年4月3日通过《宪法性改革草案(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Bill)》以后,英国有可能设立最高法院。
因此,英国议会至上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出现议会上下两院、国王及政府、最高法院三方并立的格局,从而使得绝对“议会至上”走向相对“议会至上”。
那么英国的议会至上更不能简单化附为议行合一。
二、什么是三权分立?
与我国议行合一原则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英国议会至上原则下的内阁责任制不同,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原则下的总统制。
因为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以及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的政权组织原则。
我们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分析主要以美国为对象。
所谓三权分立,就是将人民主权的国家权力分为三极: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三权分立所注重的不仅是“分”,更强调的是“三权”的相互平衡、相互制约,以此实现权力制约权力,防止专制,以达到民主。
美国从英国殖民地统治下独立出来,接受了代议制的间接民主,但没有接受议会主权,更没有采取议行合一,它采用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机关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分权原则。
这在理论上产生一个问题,即号称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要受到其他非民意机关的制约,这就与人民主权原则相冲突,削弱了人民主权。
其实,三权分立的原则在美国实践中也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表现在它的司法审查权力的界限问题,涉及到执法特免权的司法审查和政治问题的不可审查性;另一方面,就是国会与总统的权力界限。
国会与总统都有自己的选民基础,当发生意见分歧时,各自向其选民负责。
总统对立法具有某种否决权,但国会却没有权力直接控制总统。
虽然存在弹劾一说,但弹劾却是一种不应经常使用的非常权力。
所以实践中,三权分立不仅降低了民意机关的地位,而且提高了行政首脑的权力,有驳于人民主权。
三、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的关系界定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说权力构架上存在三极,那么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议行合一都一样,不同之处在于代议机关在权力高低上有差别,进而衍生出不同的政治运作模式以及人民主权是否能真正实现的问题。
三权分立原则下,三权地位平等,三机构是双向或多向制约的;而在议行合一原则下,国家最高权力由代议机关掌握,三机构地位不平等,因而制约是单向的。
正如有学者指出,二者都是达致民主的思路,在实现民主的前提下,殊途而同归。
具体到我国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主权、三权分立相比并无优劣高低,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与自身的历史发展、国情、文化传统等有关。
既然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所体现的阶级统治的内容与实质不同;那么,就没有必要把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当作是区别两种制度优劣性的判断标准。
四、结语
总之,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理论,因为社会物质存在和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而且标榜着完美口号的理论也最终要到制度层面上去付诸实践的。
对于讨论的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原则也如此,衡量政权配置合理性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真正实现人民主权。
所以在实践中,无论是议行合一还是三权分立都应扬长避短,从而实现我们所追求的民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童之伟等著:《法学界对“议行合一”的反思与再评价》,江海学刊2003(5).
[2] 龙太江:《关于议行合一的几个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0(5).
[3] 吴增基:《如何认识议行合一说在中国的实践》政治与法律,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