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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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是党委会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互衔接协调的主要形式和重要渠道。为增强企业党政总体工作的协调性和规范性,根据《党章》、《公司法》和企业实际,经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决定建立党政联席会制度,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事原则:
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2、坚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人员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企业党委委员、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四条下列人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工作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主持人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分别主持。研究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主持;研究行政工作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主要议事内容:
1、听取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有关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通报;
3、听取工会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等重大事项的通报;
4、研究讨论需要党政共同商定的改革、发展、两个文明建设及其它需要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的召开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共同商
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党委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共同负责。一般情况下,属党委工作内容的会议由党委工作部牵头组织;属行政工作内容的会议由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综合管理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权限拟定会议议题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确定。“两部”应将议题材料于会前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当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应暂缓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议。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内容由“两部”分头纪录备案,并分别转告因故缺席的人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两部”督促落实,并向有关领导报告贯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