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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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 强 制 执 行√ ↘ 具体行政行为
12
我们认为,限期改正指令书 虽然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如果 我们向A、C企业发出限期改 正指令书,存在败诉的风险。 虽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 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 义务”,但并非用人单位违 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 履行其法定义务,劳动行政 部门就可以作出限期改正指 令,还是要在法律的具体授 权下才可行。
18
Sorry,I can’t help u!
8
由于没有责令改正的具体法律依据,我们 没有向A、C两家企业发出《限期改正指令 书》,转移档案问题在劳动监察部门只能 采取协调处理的方式,但A、C两家企业并 没有接受我们的协调,杨某、曾某的档案 依然被扣留。我们只能建议劳动者采取向 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方式解决。
9
思考和启发
劳动者的档案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关系到劳动者就业、参加社会保 险、退休等重要权利的实现,企业在劳动 者离职后以扣押档案作为解决与劳动者纠 纷的手段已经越来越常见,这严重损害了 劳动者的权益。
10
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常见的做法是建议 劳动者采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本案的处理中,虽然我们作为劳动监察 部门受到法律条文授权不明的限制未能为 劳动者解决转移档案的问题,但我们也进 行了积极的思考。
4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转移档案的投诉常常与劳动争议事项 混杂在一起,但转移档案本身不应属于劳动争议。
转移 档案
5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 “用人单位应当在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 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6
条件假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1
1.《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性质和使用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给广西壮族自 治区劳动厅的复函中,对劳动保障监察限 期改正指令书性质的界定是:“劳动保障 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 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存在败诉风险
不能做出改正指令
13
2.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行政 源自文库段
简便 及时 高效 主动
扣押档案
民事 诉讼
专业性强 过程长
的维权
劳动争议 仲裁
地方立法 今年8月实施的《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 责令限期改正 的劳动者每人五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
案情简介
案件一:劳动者杨某2010年10月在劳动合 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向A公司递交辞呈,A公 司同意其辞职。递交辞呈满一个月后,杨 某离职并在与原单位同行业的B公司任技术 总监一职。A公司以杨某带走其在公司工作 期间的开发的项目且违反竞业限制为由不 予办理其档案转移,杨某于2011年5月投诉 要求A公司给予办理转移档案手续。
15
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虽不属于可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但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 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有相关条 例作为依据,我们可以先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可以再发出行政处理 决定,要求限期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 这样,企业再拒不执行,就可以依法向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关于扣押劳动者档案的 处理和思考
XX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提纲
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
思考和启发
结束语
转移档案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但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明确“责令用 案件一:劳动者杨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 1.《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性质和使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诉求,我们的工作是努力为解决 规定,A公司以此为由不予办理档案转移。 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的权力授 这些诉求而奋斗,但不意味着在一个时点上全部解 2.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予问题。 案件二:劳动者曾某被C企业开除后,未赔 决这些诉求。 偿C企业入户增员费,C企业以此为由不予办 理档案转移。
16
执法路径
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处理决定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7
结束语
汪洋书记指出,幸福像花儿一样,但 却不能像筐儿一样,什么都往里装。“什 么都装到幸福的筐里去解决,那是解决不 了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诉求,我们的工 作是努力为解决这些诉求而奋斗,但不意 味着在一个时点上全部解决这个诉求。” 让我们在劳动保障监察的实践中,敢 想会干,给力“幸福广东”!
3
案情简介
案件二:曾某于2009年5月离职后,其原工作单 位C企业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曾某多次找到 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办理却被拒绝。C公司的理由 是曾某离职时虽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但其 并未向企业赔偿在90年代招工时企业负担的从外 地入户的增员费伍仟圆及在厂期间办理相关技术 资格证的费用。曾某认为该笔费用并不应该向企 业赔偿,并于递交辞呈满一个月后不再上班。之 后C企业以曾某旷工为由将其开除。2011年4月, 曾某投诉要求C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
(第五十条)
逻 辑 结 构
行为模式
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关 系转移手续(第五十条)
法律后果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7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 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 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显然,该法条并未明确“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 案转移”的权力授予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职责和 权力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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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限期改正指令书 虽然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如果 我们向A、C企业发出限期改 正指令书,存在败诉的风险。 虽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 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 义务”,但并非用人单位违 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 履行其法定义务,劳动行政 部门就可以作出限期改正指 令,还是要在法律的具体授 权下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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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I can’t help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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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责令改正的具体法律依据,我们 没有向A、C两家企业发出《限期改正指令 书》,转移档案问题在劳动监察部门只能 采取协调处理的方式,但A、C两家企业并 没有接受我们的协调,杨某、曾某的档案 依然被扣留。我们只能建议劳动者采取向 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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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和启发
劳动者的档案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关系到劳动者就业、参加社会保 险、退休等重要权利的实现,企业在劳动 者离职后以扣押档案作为解决与劳动者纠 纷的手段已经越来越常见,这严重损害了 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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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常见的做法是建议 劳动者采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本案的处理中,虽然我们作为劳动监察 部门受到法律条文授权不明的限制未能为 劳动者解决转移档案的问题,但我们也进 行了积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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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转移档案的投诉常常与劳动争议事项 混杂在一起,但转移档案本身不应属于劳动争议。
转移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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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 “用人单位应当在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 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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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假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1
1.《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性质和使用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给广西壮族自 治区劳动厅的复函中,对劳动保障监察限 期改正指令书性质的界定是:“劳动保障 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 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存在败诉风险
不能做出改正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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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行政 源自文库段
简便 及时 高效 主动
扣押档案
民事 诉讼
专业性强 过程长
的维权
劳动争议 仲裁
地方立法 今年8月实施的《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 责令限期改正 的劳动者每人五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
案情简介
案件一:劳动者杨某2010年10月在劳动合 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向A公司递交辞呈,A公 司同意其辞职。递交辞呈满一个月后,杨 某离职并在与原单位同行业的B公司任技术 总监一职。A公司以杨某带走其在公司工作 期间的开发的项目且违反竞业限制为由不 予办理其档案转移,杨某于2011年5月投诉 要求A公司给予办理转移档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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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虽不属于可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但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 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有相关条 例作为依据,我们可以先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可以再发出行政处理 决定,要求限期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 这样,企业再拒不执行,就可以依法向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关于扣押劳动者档案的 处理和思考
XX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提纲
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
思考和启发
结束语
转移档案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但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明确“责令用 案件一:劳动者杨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 1.《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性质和使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诉求,我们的工作是努力为解决 规定,A公司以此为由不予办理档案转移。 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的权力授 这些诉求而奋斗,但不意味着在一个时点上全部解 2.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予问题。 案件二:劳动者曾某被C企业开除后,未赔 决这些诉求。 偿C企业入户增员费,C企业以此为由不予办 理档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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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路径
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处理决定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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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汪洋书记指出,幸福像花儿一样,但 却不能像筐儿一样,什么都往里装。“什 么都装到幸福的筐里去解决,那是解决不 了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诉求,我们的工 作是努力为解决这些诉求而奋斗,但不意 味着在一个时点上全部解决这个诉求。” 让我们在劳动保障监察的实践中,敢 想会干,给力“幸福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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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二:曾某于2009年5月离职后,其原工作单 位C企业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曾某多次找到 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办理却被拒绝。C公司的理由 是曾某离职时虽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但其 并未向企业赔偿在90年代招工时企业负担的从外 地入户的增员费伍仟圆及在厂期间办理相关技术 资格证的费用。曾某认为该笔费用并不应该向企 业赔偿,并于递交辞呈满一个月后不再上班。之 后C企业以曾某旷工为由将其开除。2011年4月, 曾某投诉要求C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
(第五十条)
逻 辑 结 构
行为模式
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关 系转移手续(第五十条)
法律后果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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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 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 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显然,该法条并未明确“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 案转移”的权力授予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职责和 权力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