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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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 强 制 执 行√ ↘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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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限期改正指令书 虽然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如果 我们向A、C企业发出限期改 正指令书,存在败诉的风险。 虽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 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 义务”,但并非用人单位违 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 履行其法定义务,劳动行政 部门就可以作出限期改正指 令,还是要在法律的具体授 权下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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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I can’t help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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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责令改正的具体法律依据,我们 没有向A、C两家企业发出《限期改正指令 书》,转移档案问题在劳动监察部门只能 采取协调处理的方式,但A、C两家企业并 没有接受我们的协调,杨某、曾某的档案 依然被扣留。我们只能建议劳动者采取向 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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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和启发

劳动者的档案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关系到劳动者就业、参加社会保 险、退休等重要权利的实现,企业在劳动 者离职后以扣押档案作为解决与劳动者纠 纷的手段已经越来越常见,这严重损害了 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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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常见的做法是建议 劳动者采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本案的处理中,虽然我们作为劳动监察 部门受到法律条文授权不明的限制未能为 劳动者解决转移档案的问题,但我们也进 行了积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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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转移档案的投诉常常与劳动争议事项 混杂在一起,但转移档案本身不应属于劳动争议。
转移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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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 “用人单位应当在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 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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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假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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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性质和使用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给广西壮族自 治区劳动厅的复函中,对劳动保障监察限 期改正指令书性质的界定是:“劳动保障 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 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存在败诉风险
不能做出改正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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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行政 源自文库段
简便 及时 高效 主动
扣押档案
民事 诉讼
专业性强 过程长
的维权
劳动争议 仲裁

地方立法 今年8月实施的《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 责令限期改正 的劳动者每人五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
案情简介

案件一:劳动者杨某2010年10月在劳动合 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向A公司递交辞呈,A公 司同意其辞职。递交辞呈满一个月后,杨 某离职并在与原单位同行业的B公司任技术 总监一职。A公司以杨某带走其在公司工作 期间的开发的项目且违反竞业限制为由不 予办理其档案转移,杨某于2011年5月投诉 要求A公司给予办理转移档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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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虽不属于可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但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 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有相关条 例作为依据,我们可以先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可以再发出行政处理 决定,要求限期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 这样,企业再拒不执行,就可以依法向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关于扣押劳动者档案的 处理和思考
XX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提纲
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
思考和启发
结束语
转移档案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但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明确“责令用 案件一:劳动者杨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 1.《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性质和使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诉求,我们的工作是努力为解决 规定,A公司以此为由不予办理档案转移。 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的权力授 这些诉求而奋斗,但不意味着在一个时点上全部解 2.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予问题。 案件二:劳动者曾某被C企业开除后,未赔 决这些诉求。 偿C企业入户增员费,C企业以此为由不予办 理档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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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路径
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处理决定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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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汪洋书记指出,幸福像花儿一样,但 却不能像筐儿一样,什么都往里装。“什 么都装到幸福的筐里去解决,那是解决不 了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诉求,我们的工 作是努力为解决这些诉求而奋斗,但不意 味着在一个时点上全部解决这个诉求。” 让我们在劳动保障监察的实践中,敢 想会干,给力“幸福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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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二:曾某于2009年5月离职后,其原工作单 位C企业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曾某多次找到 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办理却被拒绝。C公司的理由 是曾某离职时虽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但其 并未向企业赔偿在90年代招工时企业负担的从外 地入户的增员费伍仟圆及在厂期间办理相关技术 资格证的费用。曾某认为该笔费用并不应该向企 业赔偿,并于递交辞呈满一个月后不再上班。之 后C企业以曾某旷工为由将其开除。2011年4月, 曾某投诉要求C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
(第五十条)
逻 辑 结 构
行为模式
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关 系转移手续(第五十条)
法律后果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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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 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 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显然,该法条并未明确“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 案转移”的权力授予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职责和 权力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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