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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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
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四、对少数技术水平较高的计划外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补列省级当年计划的,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批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验收。
第五条鉴定验收方式
一、会议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检测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检测报告。
需要对产品技术水平、性能指标、投产条件等方面作出评价的,可以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3-5名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检测鉴定适用于产品的技术鉴定和改进型新产品的鉴定。
三、合同验收: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评价,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合同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合同验收适用于大型、专用设备的鉴定。
四、通信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通过通信的方式向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据此作出结论。
第六条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产品结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国内或省内首次试制试产成功,作出评定;
二、对产品在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或在改进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和产品的技术水及其实用价值,作出评价。
三、检查试产或投产的必备条件(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
四、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市场前景预测,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鉴定验收的申请及资料。
需要鉴定验收的新产品,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组织鉴定验收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统一表式填报《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验收的技术资料: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2、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和工作总结报告;
3、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4、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5、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6、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7、经济效益分析及投产条件报告;
8、环境保护措施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新产品检测报告。
新产品检测报告由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
检测的新产品样品、样机需由企业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样封样后送检或法定检测机构实在抽检。
对填补国内空白及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新产品,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九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搞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3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开发的单位及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第十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鉴定验收资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并确定鉴定验收方式及人员。
二、会议鉴定验收,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并从专家库中按随机原则抽取7-11名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应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
如有不实,应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重新评估。
四、负责对鉴定验收争议的促裁,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一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产品的开发单位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通过鉴定验收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五、鉴定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验收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鉴定验收证书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新产品,统一由省经贸委发给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刷的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并作为推荐国家级新产品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对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鉴定验收,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十四条对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工艺及新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些方面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新技术的鉴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同时废除。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经贸委员会负责解释。